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交附民,109,2016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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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陳彥伃
陳珊琪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怡靜
陳竑竣
被 告 陳進男
帥桂君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201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胡修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苡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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