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交附民,12,2016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林美君
被 告 巫玉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04 年度交易字第39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陳苑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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