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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翁士涵
被 告 温建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林維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禎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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