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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64號
原 告 王蘭瑛
被 告 黃祥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282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黃祥閔被訴過失重傷害一案,已與原告李樹美達成和解,有調解筆錄1 份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有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282 號刑事判決書可稽;
另原告王蘭瑛並未向本院聲請本件應移送至民事庭,揆諸前開法條意旨,原告王蘭瑛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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