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交附民,2,2016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劉俊翔
被 告 陳虹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39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方鴻愷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允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