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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04號
原 告 張淇富
訴訟代理人 蔡明和律師
被 告 王秀玉
送達代收人 鄭璟閎
上列被告因涉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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