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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陳奕增
陳帟夆
上一原告之
法定代理人 林佩君
被 告 王明貴
上列被告王明貴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陳奕增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虹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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