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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林佳蓉
被告何豐展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就本院105年交訴字11號公
共危險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上午
11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鄭凱文
檢察官 彭馨儀
書記官 彭秀玉
通 譯 林哲緯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林佳蓉
被 告 何豐展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 拾伍萬元;
其給付方法為第一期拾萬元當庭給付完畢,並由原告點收無誤(簽名:
林佳蓉),第二期伍萬元,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給付完畢,並匯入原告所指定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林佳蓉。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105 年交訴字第11號何豐展公共危險、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林佳蓉
被 告 何豐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鄭凱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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