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侵附民,1,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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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甲○(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均詳卷)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4 年度侵訴字第10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胡修辰
法 官 胡佩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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