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侵附民,10,201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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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A女
被 告 李冠億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因被告行為時受明顯精神病症狀影響,致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而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是本件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玫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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