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侵附民,2,201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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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甲(即代號0000-000000號之女子,真實姓名及住

法定代理人 甲之母(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乙(即代號0000-000000A號之男子,真實姓名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洪任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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