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單聲沒,105,2016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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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心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毒偵字第307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5 年度聲沒字第3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肆伍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心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 年5 月26日以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本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驗餘淨重0.4557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沒收(銷燬)之規定,均於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

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故本件之沒收(銷燬),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

再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為警於105 年4 月13日21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 號14樓之17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3 包(均呈白色結晶狀,合計驗前淨重0.456 公克,驗餘淨重0.4557公克)等物(下稱本案),嗣被告因另於104 年5 月間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 年度毒聲字第225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5 年5 月24日釋放,該案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本案即為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逕予簽結;

而前開扣案之白色結晶3 包,經鑑驗結果,確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第二級毒品,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 年6 月1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證,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 包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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