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單聲沒,324,2016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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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5 年度聲沒字第547 號、105 年度戒毒偵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前總淨重貳點貳捌壹公克、驗餘總淨重貳點貳捌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智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戒毒偵字第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驗前總淨重2.2810公克、驗餘總淨重2.2808公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扣得白色結晶塊5 包(驗前總淨重2.2810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總淨重2.2808公克);

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戒毒偵字第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 年10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證,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驗餘總淨重2.2808公克),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胡修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苡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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