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新樹
鄭新泉
楊光榮
江士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5 年度聲沒字第4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麻將壹副、骰子肆顆及賭資新臺幣叁佰叁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5 年度偵字第15625 號被告鄭新樹、鄭新泉、楊光榮及江士期等賭博一案,前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麻將1 副、骰子4 顆及賭資新臺幣330 元(如105 年度白保字第1813號扣押物品清單),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聲請屬實,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