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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0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左台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陳素君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左台安被訴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高雪玉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17309號
被 告 左台安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素君 女 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左台安係送貨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中午12時2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小貨車)至新北市土城區裕民路214巷18 弄口,本應注意該處為紅線禁止臨時停車之路段,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因下車卸貨而將上開小貨車停放於該處設有禁止停車之路段,形成道路障礙,適有陳素君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土城區裕民路往裕民路214 巷方向行駛,行經該處時,原應注意車輛行經未劃分向線之狹路路段,應靠右行駛,遇有車輛停放路邊而需行駛左側道路時,應減速慢行,並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仍繞越左台安違規停放上開地點之小貨車而往左偏行,適有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高雪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土城區裕民路214巷18弄往學士路12 巷行駛至該處,因閃避不及而與陳素君騎乘之上開機車發生擦撞,致高雪玉人車倒地,受有左膝鈍傷、左股骨骨折、左腹部鈍傷等傷害。
二、案經高雪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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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左台安於警詢時及偵│被告左台安坦承於上揭時、│
│ │查中之供述 │地將車牌號碼0000-00 號小│
│ │ │貨車違規停放在設有紅色禁│
│ │ │止停車線路段之事實。 │
├──┼───────────┼────────────┤
│ 2 │被告陳素君於警詢時及偵│被告陳素君坦承於上揭時、│
│ │查中之供述 │地,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
│ │ │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與告訴人│
│ │ │所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
│ │ │碰撞之事實。 │
├──┼───────────┼────────────┤
│ 3 │告訴人高雪玉於警詢時及│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偵查中之指訴 │ │
├──┼───────────┼────────────┤
│ 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及│佐證本件交通事故發生之經│
│ │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過、現場狀況等事實。 │
│ │查報告表(一)、(二)│ │
│ │各1 份,現場及車輛照片│ │
│ │16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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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證明告訴人騎乘普通重型機│
│ │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1 │車與被告陳素君騎乘普通重│
│ │份 │型機車,互未注意車前狀況│
│ │ │;被告左台安駕駛小貨車違│
│ │ │規於禁止臨時停車線停車(│
│ │ │路口)妨礙通行及視線,三│
│ │ │者同為肇事原因之事實。 │
├──┼───────────┼────────────┤
│ 6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診斷│告訴人受有左膝鈍傷、左股│
│ │證明書1份 │骨骨折、左腹部鈍傷等傷害│
│ │ │之事實。 │
└──┴───────────┴────────────┘
二、核被告陳素君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被告左台安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鄭淑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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