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0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毅真
輔 佐 人 吳家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3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廖毅真被訴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謝文士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用期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3201號
被 告 廖毅真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毅真於民國104年7月24日16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三重區自強路2段往忠孝路方向直行,行經新北市三重區自強路2段47巷口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視距良好、地面無缺陷及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有黃美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謝文士自新北市三重區自強路2段47巷往自強路2段方向直行而行經上開巷口時,廖毅真因閃避不及而與黃美杏駕駛之上開機車發生碰撞,致黃美杏及謝文士人車倒地,謝文士因而受有下背挫傷、第1、2腰椎壓迫性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謝文士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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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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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廖毅真於警詢及偵查│坦承於上揭時、地,騎乘上│
│ │中之供述 │開機車,與證人黃美杏所騎│
│ │ │乘之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
│ │ │謝文士受有傷害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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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告訴人謝文士於警詢及偵│於上揭時、地,搭乘證人黃│
│ │查中之指訴 │美杏所騎乘之上開機車,遭│
│ │ │被告所騎乘之機車碰撞,致│
│ │ │伊受有傷害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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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證人黃美杏於警詢中之證│於上揭時、地,騎乘上開機│
│ │述 │車搭載告訴人,與被告所騎│
│ │ │乘之機車發生碰撞,致伊與│
│ │ │告訴人人車倒地,告訴人因│
│ │ │而受有傷害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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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佐證被告於上開時、地騎乘│
│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上開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
│ │一)、(二)各1份、新 │,而與黃美杏所騎乘之機車│
│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傷│
│ │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害之事實。 │
│ │共3份、現場及車損照片 │ │
│ │共16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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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①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佐證被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
│ │ 故鑑定委員會新北車鑑│,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
│ │ 字第0000000號鑑定意 │次因之事實。 │
│ │ 見書、 │ │
│ │②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05 │ │
│ │ 年6月6日新北交安字第│ │
│ │ 0000000000號函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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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104 │佐證告訴人受有上揭傷害之│
│ │年8月13日診斷證明書 │事實。 │
│ │1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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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林 士 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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