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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仁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82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丙○○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18221號
被 告 甲○○ 男 7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5年4月15日14時3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2段往板橋方向,行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本應注意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且開啟車門時應注意有無後方來車,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將車輛停放於禁止臨時停車之紅線上而佔據機慢車道,且未注意後方來車,貿然開啟車輛之左前車門,適有同向後方由廖○霞搭載其子周○中(101年8月生,兒童姓名年籍詳卷)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上開地點,因左前車門突然開啟而閃避不及遂撞上,廖○霞、周○中因而人車倒地,廖○霞受有頭部外傷併輕微腦震盪及疑似前額骨骨折、右側肩胛骨骨折、肢體多處擦傷及瘀傷等傷害;
周○中則受有左側手部挫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廖○霞告訴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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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違│
│ │中之供述 │規停車及開啟車門,致告訴│
│ │ │人廖○霞及被害人周○中所│
│ │ │騎乘之機車人車倒地之事實│
│ │ │。 │
├──┼───────────┼────────────┤
│ 2 │告訴人廖○霞於警詢及偵│全部犯罪事實。 │
│ │查中之指訴 │ │
├──┼───────────┼────────────┤
│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被告與告訴人於上開時、地│
│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發生車禍之事實。 │
│ │一)(二)、現場及車損照 │ │
│ │片12張 │ │
├──┼───────────┼────────────┤
│ 4 │天主教永和耕莘醫院乙種│告訴人丙○○及被害人周○│
│ │診斷證明書2紙 │中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又被告一過失行為同時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受傷,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檢 察 官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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