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字第3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
選任辯護人 陳曉鳴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3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載「選任辯護人陳曉鳴律師」,應予補充。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載選任辯護人,顯係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補充為「選任辯護人陳曉鳴律師」。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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