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審交附民,577,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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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77號
原 告 温 斌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3
被 告 朱正義
上列被告朱正義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温斌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趙伯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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