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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27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政良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1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於民國103 年10月22日執行完畢出監。
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105 年5 月17日9 時30分許,見被害人李世芳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 號之住處大門未關,而侵入上開住宅內,徒手竊取被害人所有之智慧型手機1 支、平板電腦1 台,得手後旋即離去。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蔡政良因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
經檢察官偵結起訴並於105 年7 月29日繫屬本院等情,有本案起訴書及該署105 年7 月29日新北檢榮兆行105 偵18053 字第35919 號函上本院之收狀章戳附卷為憑。
惟被告於本案繫屬後之105 年9 月15日死亡,有被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張淑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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