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審易,3033,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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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30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光煒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藍光煒與告訴人吳桃枝為夫妻關係,於民國105年5月22日下午5時15分許,在2人位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之住處,雙方因口角,被告遂心生不滿,即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推倒告訴人所有車牌號碼000–850號機車及砸破告訴人所有發財樹盆栽1盆,致令機車車殼磨損、漏油及盆栽破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人認被告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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