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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33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清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11月17日下午3 時2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海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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