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審易,3751,2017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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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37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榮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372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4 日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
茲以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原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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