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16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韋宗棠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171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韋宗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伍年,並應向肯歐企業有限公司支付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貳仟肆佰肆拾柒元之損害賠償金,其支付方法為:自民國一○五年七月起至一○五年十二月止,按月於每月三十日前給付新臺幣伍仟元,另自一○六年一月三十日起,按月於每月三十日前給付新臺幣壹萬元至清償完畢止。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7行暨第8行有關「2447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2477元」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刑法侵占罪為財產犯罪之一種,以持有他人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實行不法領得之意思為構成要件。
其實行不法領得之侵占行為,凡事實上之處分及法律上之處分均包括在內,只要將其承管他人之物,作為自己之物處理,即應成立侵占罪名(最高法院79年度臺上字第3733號、78年度臺上字第3346號判決意旨可參)。
核被告韋宗棠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又被告先後將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尚屬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措之接續施行,且係出於同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目的,顯係基於單一犯意,而侵害同一法益,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而侵害單一法益予以評價,屬接續犯。
爰審酌被告係告訴人肯歐企業有限公司之業務副理,為告訴人收取管領貨款,竟不知恪遵本分,恣意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顯見其法治意識與是非觀念之薄弱,所為甚屬不該,本不宜輕縱之,惟念及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適時達成和解,此有調解筆錄在卷可參,又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非惡,且其未曾受有論罪科刑及執行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足據,素行尚可,兼衡酌其犯罪時未受特別刺激、犯罪之動機、手段與情節、侵占之款項甚鉅、其智識程度、平日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被告未曾受有論罪科刑及執行之情形,且與告訴人業已達成和解,皆如上述,被告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法網,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前揭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 5年,以啟自新,另為期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深知戒惕,並從中記取教訓,以導正其是非觀念,因認有命被告向告訴人支付相當數額損害賠償金以惕其過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應向告訴人支付新臺幣1,492,447元之損害賠償金,其支付方法為自105年 7月起至105年12月止,按月於每月30日前給付新臺幣5,000元予告訴人,另自106年1月30日起,按月於每月30日前給付新臺幣10,000元至清償完畢止。
至被告於緩刑期間若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前開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自得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末此指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調偵字第1712號
被 告 韋宗棠 男 5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巷00弄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韋宗棠自民國104年8月20日起至同年12月27日止,任職於肯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肯歐公司)擔任業務副理,負責推廣公司各種品牌酒類產品之業務及向公司客戶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利用其職務上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向如附表所示廠商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49萬2447元後,未依規定繳回肯歐公司,而將該149萬2447元款項予以侵占入己。
嗣經肯歐公司發覺公司應收帳款有異,經查核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肯歐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韋宗棠於偵查中之│1.被告任職於肯歐公司,擔任│
│ │自白 │ 業務副理,負責推廣公司各│
│ │ │ 種品牌酒類產品之業務及向│
│ │ │ 客戶收取貨款後轉交肯歐公│
│ │ │ 司之事實。 │
│ │ │2.被告坦承於如附表所示之時│
│ │ │ 間,向如附表所示廠商收取│
│ │ │ 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共計149 │
│ │ │ 萬2477元後,予以侵占入己│
│ │ │ 之事實。 │
├──┼──────────┼─────────────┤
│ 2 │告訴代理人舒建中律師│1.被告自104年9月起至同年12│
│ │於偵查中之指訴 │ 月止,任職於肯歐公司,擔│
│ │ │ 任業務副理,工作業務範圍│
│ │ │ 包含向客戶收取貨款後,並│
│ │ │ 交給肯歐公司之事實。 │
│ │ │2.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 │ │ 向如附表所示廠商收取如附│
│ │ │ 表所示之貨款共計149萬 │
│ │ │ 2477元後,予以侵占入己之│
│ │ │ 事實。 │
├──┼──────────┼─────────────┤
│ 3 │韋宗棠簽名之已收帳明│1.被告自101年8月20日起任職│
│ │細表說明之電子郵件、│ 於肯歐公司之事實。 │
│ │談話錄音紀錄、存證信│2.被告坦承於任職期間,共計│
│ │函 │ 侵占149萬2477元之事實。 │
├──┼──────────┼─────────────┤
│ 4 │肯歐公司提出之韋宗棠│被告自104年9月間起至同年12│
│ │已收貨款未繳回公司明│月間止,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
│ │細 │間,向如附表所示廠商收取如│
│ │ │附表所示之貨款共計149萬 │
│ │ │2477元後,未依規定繳回肯歐│
│ │ │公司,而予以侵占入己之事實│
│ │ │。 │
├──┼──────────┼─────────────┤
│ 5 │新北巿永和區調解委員│被告因侵占上開貨款,與肯歐│
│ │會105年刑調字第703號│公司達成和解,願分期償還之│
│ │調解筆錄 │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又被告自104年9月起至同年12月止之期間內,利用職務上機會多次侵占如附表所示貨款挪為己用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以相同方式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褚 仁 傑
附表:
┌──┬──────────┬───────┬─────┐
│編號│收款廠商名稱 │收款日期 │收款金額 │
│ │ │ │(新臺幣)│
├──┼──────────┼───────┼─────┤
│ 1 │正福緣 │104年9月 │ 8,880元 │
├──┼──────────┼───────┼─────┤
│ 2 │好小子 │104年9月 │19,200元 │
├──┼──────────┼───────┼─────┤
│ 3 │新東榮 │104年10月 │10,700元 │
├──┼──────────┼───────┼─────┤
│ 4 │永承商行 │104年9月 │ 9,900元 │
│ │ ├───────┼─────┤
│ │ │104年10月 │28,380元 │
├──┼──────────┼───────┼─────┤
│ 5 │超人氣 │104年9月 │37,440元 │
├──┼──────────┼───────┼─────┤
│ 6 │久典菸酒 │104年9月 │19,890元 │
├──┼──────────┼───────┼─────┤
│ 7 │阿榮商店 │104年11月 │21,000元 │
├──┼──────────┼───────┼─────┤
│ 8 │極品酒坊 │104年11月 │ 9,900元 │
│ │ ├───────┼─────┤
│ │ │104年12月 │51,480元 │
├──┼──────────┼───────┼─────┤
│ 9 │詠富洋酒 │104年11月 │ 9,900元 │
│ │ ├───────┼─────┤
│ │ │104年12月 │ 9,900元 │
├──┼──────────┼───────┼─────┤
│ 10 │宇軒煙酒 │104年12月 │14,640元 │
├──┼──────────┼───────┼─────┤
│ 11 │皇冠洋行 │104年11月 │26,190元 │
├──┼──────────┼───────┼─────┤
│ 12 │永安菸酒 │104年11月 │15,282元 │
├──┼──────────┼───────┼─────┤
│ 13 │大裕煙酒 │104年12月 │18,540元 │
├──┼──────────┼───────┼─────┤
│ 14 │海珊洋酒 │104年11月 │21,450元 │
├──┼──────────┼───────┼─────┤
│ 15 │駱北洋酒 │104年9月 │33,540元 │
│ │ ├───────┼─────┤
│ │ │104年10月 │ 9,900元 │
├──┼──────────┼───────┼─────┤
│ 16 │奕欣洋行 │104年10月 │39,600元 │
│ │ ├───────┼─────┤
│ │ │104年11月 │59,400元 │
├──┼──────────┼───────┼─────┤
│ 17 │拿破崙高雄 │104年11月 │21,060元 │
│ │ ├───────┼─────┤
│ │ │104年12月 │23,760元 │
├──┼──────────┼───────┼─────┤
│ 18 │長藏酒久 │104年10月 │ 5,720元 │
├──┼──────────┼───────┼─────┤
│ 19 │洺驛洋行 │104年12月 │18,720元 │
├──┼──────────┼───────┼─────┤
│ 20 │新龍菸酒 │104年10月 │ 9,900元 │
├──┼──────────┼───────┼─────┤
│ 21 │上醇煙酒 │104年11月 │35,100元 │
├──┼──────────┼───────┼─────┤
│ 22 │上醇后里 │104年11月 │35,100元 │
├──┼──────────┼───────┼─────┤
│ 23 │安泰洋酒 │104年12月 │40,950元 │
├──┼──────────┼───────┼─────┤
│ 24 │巨合菸酒 │104年11月 │21,450元 │
├──┼──────────┼───────┼─────┤
│ 25 │群茂商行 │104年10月 │21,060元 │
├──┼──────────┼───────┼─────┤
│ 26 │昱昌洋行 │104年9月 │91,369元 │
│ │ ├───────┼─────┤
│ │ │104年10月 │20,202元 │
├──┼──────────┼───────┼─────┤
│ 27 │大眾煙酒 │104年12月 │36,720元 │
├──┼──────────┼───────┼─────┤
│ 28 │永聖商行 │104年10月 │ 8,640元 │
├──┼──────────┼───────┼─────┤
│ 29 │梅山洋行 │104年10月 │ 9,900元 │
├──┼──────────┼───────┼─────┤
│ 30 │歐巴馬 │104年12月 │16,470元 │
├──┼──────────┼───────┼─────┤
│ 31 │溪仔墘 │104年12月 │19,800元 │
├──┼──────────┼───────┼─────┤
│ 32 │宏信 │104年11月 │14,640元 │
├──┼──────────┼───────┼─────┤
│ 33 │融董菸酒 │104年11月 │34,385元 │
│ │ ├───────┼─────┤
│ │ │104年12月 │54,432元 │
├──┼──────────┼───────┼─────┤
│ 34 │榑倉菸酒行 │104年11月 │30,508元 │
├──┼──────────┼───────┼─────┤
│ 35 │茂全菸酒行 │104年10月 │12,600元 │
├──┼──────────┼───────┼─────┤
│ 36 │尚品商號 │104年10月 │40,860元 │
│ │ ├───────┼─────┤
│ │ │104年11月 │19,800元 │
├──┼──────────┼───────┼─────┤
│ 37 │翔賀商行 │104年12月 │18,018元 │
├──┼──────────┼───────┼─────┤
│ 38 │龍太商店 │104年11月 │27,000元 │
├──┼──────────┼───────┼─────┤
│ 39 │普羅 │104年12月 │21,060元 │
├──┼──────────┼───────┼─────┤
│ 40 │日升商行 │104年10月 │21,060元 │
├──┼──────────┼───────┼─────┤
│ 41 │集豐洋行 │104年10月 │ 4,320元 │
│ │ ├───────┼─────┤
│ │ │104年11月 │12,960元 │
├──┼──────────┼───────┼─────┤
│ 42 │信輝商行 │104年12月 │23,760元 │
├──┼──────────┼───────┼─────┤
│ 43 │大和梓官店 │104年9月 │19,171元 │
│ │ ├───────┼─────┤
│ │ │104年10月 │ 5,940元 │
├──┼──────────┼───────┼─────┤
│ 44 │揚昇酒行 │104年9月 │44,850元 │
│ │ ├───────┼─────┤
│ │ │104年10月 │10,270元 │
├──┼──────────┼───────┼─────┤
│ 45 │中華煙酒 │104年11月 │21,060元 │
├──┼──────────┼───────┼─────┤
│ 46 │麥德理 │104年11月 │24,210元 │
├──┼──────────┼───────┼─────┤
│ 47 │佳翔商店 │104年11月 │17,640元 │
├──┼──────────┼───────┼─────┤
│ 48 │在地商行 │104年11月 │ 4,320元 │
├──┼──────────┼───────┼─────┤
│ 49 │青旺菸酒 │104年11月 │21,060元 │
│ │ ├───────┼─────┤
│ │ │104年12月 │ 9,900元 │
├──┼──────────┼───────┼─────┤
│ 50 │松醇菸酒 │104年11月 │14,490元 │
├──┼──────────┼───────┼─────┤
│ 51 │戴記商行 │104年11月 │24,060元 │
├──┼──────────┼───────┼─────┤
│ 52 │勝輝商行 │104年12月 │ 8,640元 │
├──┼──────────┼───────┼─────┤
│ 53 │鎧迪菸酒 │104年12月 │14,490元 │
├──┼──────────┼───────┼─────┤
│ 54 │品酒商行 │104年12月 │ 5,940元 │
├──┼──────────┴───────┴─────┤
│ │ 共計149萬2,477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