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18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5735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354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家生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家生前因工作事宜與同事李俊賢發生爭執,致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行動電話之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至由公司同事所設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群組聊天室「羚羊巨炮」內,足以貶損李俊賢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嗣經李俊賢於民國104 年11月13日23時56分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 號3 樓之住處內,以其持用之手機連接網際網路後,登入上開群組聊天室內,發現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而查悉上情。
案經李俊賢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家生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李俊賢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所提供之「羚羊巨炮」LINE群組對話截圖1 份在卷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於上開時、地所為之前揭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刑法上所謂「公然」,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之公然侮辱罪,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個人感情名譽之安全,所謂「侮辱」係指以抽象之言語、舉動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使之難堪之行為,亦即係以言語、行為、或其他非法方法,客觀上有損害他人人格之行為者,即足當之,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30號、79年度台上第5241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經查,被告於由公司同事所設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群組聊天室「羚羊巨炮」內傳送如附表所示之內容,依據社會一般通念,實有輕蔑、嘲諷、鄙視及使人難堪之意涵,且使該群組聊天室之多數人均得以見聞,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係屬侮辱人之言語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又被告先後之公然侮辱舉動,均係於密接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利用同一方式所為,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應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為,為接續犯,僅成立單純一罪。
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原為同事,被告僅因對告訴人有所不滿,即任意於「LINE」群組內出言辱罵告訴人,貶抑告訴人之人格、地位評價,顯見其漠視他人名譽之心態,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行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手段及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張貼時間 │使用暱稱│ 內 容 │
├──┼───────┼────┼───────────┤
│1 │104 年11月13日│家生 │阿良阿賢幹你娘,送你媽│
│ │23時56分許 │ │的往生,幹你娘機巴 │
├──┼───────┼────┼───────────┤
│2 │104 年11月14日│家生 │你們兩個廢物,啊良阿賢│
│ │0 時1 分許 │ │,想怎樣,來啊 │
├──┼───────┼────┼───────────┤
│3 │104 年11月14日│家生 │操你的母,廢物 │
│ │0 時7 分許 │ │ │
├──┼───────┼────┼───────────┤
│4 │104 年11月14日│家生 │幹靈的垃圾 │
│ │0 時8 分許 │ │ │
├──┼───────┼────┼───────────┤
│5 │104 年11月14日│家生 │不爽,我等你們這兩兩隻│
│ │0 時10分許 │ │廢物阿良阿賢 │
├──┼───────┼────┼───────────┤
│6 │104 年11月14日│家生 │幹娘娘臭機百 │
│ │0 時11分許 │ │ │
├──┼───────┼────┼───────────┤
│7 │104 年11月14日│家生 │廢物 │
│ │0 時13分許 │ │ │
├──┼───────┼────┼───────────┤
│8 │104 年11月14日│家生 │白痴賢、白痴賢白痴賢 │
│ │0 時14分許 │ │ │
├──┼───────┼────┼───────────┤
│9 │104 年11月14日│家生 │阿良你跟阿賢就是白痴、│
│ │0 時21分許 │ │幹你娘廢物 │
├──┼───────┼────┼───────────┤
│10 │104 年11月14日│家生 │白痴良白痴賢,來啊 │
│ │0 時24分許 │ │ │
├──┼───────┼────┼───────────┤
│11 │104 年11月14日│家生 │兩個白痴,不懂嗎+ 李俊│
│ │0 時25分許 │ │賢白痴啊 │
├──┼───────┼────┼───────────┤
│12 │104 年11月14日│家生 │不爽就來,我等你們白痴│
│ │0 時26分許 │ │兩 │
├──┼───────┼────┼───────────┤
│13 │104 年11月14日│家生 │你們兩個就是白痴阿 │
│ │0 時27分許 │ │ │
├──┼───────┼────┼───────────┤
│14 │104 年11月14日│家生 │再說一次,阿良阿賢死白│
│ │0 時30分許 │ │痴 │
├──┼───────┼────┼───────────┤
│15 │104 年11月14日│家生 │尤其是白痴賢。等你 │
│ │0 時31分許 │ │ │
├──┼───────┼────┼───────────┤
│16 │104 年11月14日│家生 │幹另娘的兩死白痴 │
│ │0 時37分許 │ │ │
├──┼───────┼────┼───────────┤
│17 │104 年11月14日│家生 │(圖示)腦子有洞 │
│ │7 時許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