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審簡附民,15,2016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唐志豪
被 告 劉昇惠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15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張淑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