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撤緩,327,2016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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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撤緩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美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5 年度執聲字第3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美音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3 月29日以100 年度訴字第30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緩刑5年確定在案。

茲受刑人於上開緩刑期內之104 年11月16日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5 年4 月27日以105 年審簡字第689 號判處拘役20日,並經同法院以105 年度簡上字第95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05 年8 月31日確定。

受刑人因有上揭犯罪事由,足認其不知悔悟自新,原緩刑宣告無法收其預期效果,而有撤銷緩刑,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之現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 樓」,有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參。

又觀諸卷附撤銷緩刑聲請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689 號、105 年度審簡上字第95號刑事判決,受刑人之住所地亦同在上址,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且受刑人亦未因另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中,有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可稽,復查無受刑人現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之任何具體事證。

揆諸前揭條文規定,本院就本件受刑人緩刑宣告撤銷之聲請依法並無管轄權,聲請人誤向本院為聲請,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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