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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0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輝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第二十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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