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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2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又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4855 號)及移送併辦(105 年度偵字第232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詐欺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8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黃俊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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