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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5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正修
盧姵瑜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1421、17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柀告林正修、盧姵瑜與告訴人陳朝琴均為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所設置之LEXUS CT200H俱樂部之會員。
民國104年11月16日,告訴人以帳號「JackCaptain」登入該臉書社團網頁後,與被告林正修在留言板發生口角爭執,後告訴人因曾見被告林正修在被告盧姵瑜個人之臉書公開網頁上:「小姐,妳好漂亮,可依約你吃飯嗎??」、「謝謝正妹賞臉!!我會準備一份小禮物的!!ㄎㄎㄎ」之留言,遂留言「盧姵瑜小姐阿!不知到阿修約妳吃飯,不知是否愉快」,被告林正修於觀覽上開留言後,因被告盧姵瑜之男友李駿暘(2人現已結婚)亦為該俱樂部成員,且被告林正修與盧姵瑜並非單獨相約,認告訴人係暗指被告林正修與盧姵瑜私下交往,一時氣憤,遂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該臉書社團網頁處於特定多數人(即加入之成員6,932人)均得瀏覽之狀態下,留言:「約?私下嗎?還是公開的?你滿嘴檳榔加嘴臭,是不是該刷一刷了?你這是栽贓了嗎?」;
後見告訴人不願立即提出證據,復留言:「敢說敢做大丈夫,敢說不敢做就是龜孫子」,而以「滿嘴檳榔加嘴臭」、「龜孫子」之字句,公然辱罵告訴人;
被告盧姵瑜於當日觀覽上開留言後,一時氣憤,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該臉書社團網頁,以:「我就笑你是條船長狗」、「操你媽的」之字句,公然辱罵告訴人。
告訴人於其位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之住處觀覽上開留言,遂前往警局提出告訴,因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人認被告2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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