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易,1626,2016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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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6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玉郎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472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05年度簡字第6326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聲請認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雙方已為和解,業由告訴人撤回本件毀損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徵諸上述,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四、本件聲請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依同法第452條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4721號
被 告 許玉郎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玉郎與蘇建豪為鄰居,許玉郎因細故對蘇建豪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5年7月29日23時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騎樓前,以腳踢踹蘇建豪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身,致該機車之把手蓋、左後視鏡、左前方向燈、碼表玻璃、車身車殼、尾燈、尾燈護條、尾燈上蓋、空濾外蓋毀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蘇建豪。
二、案經蘇建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玉郎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蘇建豪於警詢及偵訊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光碟1張、翻拍照片6張、車損照片2張、估價單1紙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檢 察 官 莊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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