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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7號
105年度易字第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玉樹
選任辯護人田俊賢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玉樹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邱玉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37 號),嗣因毀損案件,經同署檢察官追加起訴(105 年度易字第354 號)。
又被告邱玉樹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通緝後始到案;
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復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 年6 月6 日予以羈押,復於105 年9 月6 日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本院就被告邱玉樹上開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及毀損案件合併審理,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於105 年10月26日訊問被告。
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傷害及毀損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均經本院判決有罪,合併定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
又被告係經本院通緝始到案,且被告自承其都知道要來開庭,但因為工作不方便請假,所以就沒來等語,顯有逃亡之事實。
參以本院前以105 年度聲字第4404號裁定准被告以新臺幣2 萬元交保,迄今仍覓保無著。
本院依比例原則權衡被告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11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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