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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6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聰榮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388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聰榮之住所位於新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0○0 號,告訴人連栩葶(原名連莉玲)之居所則位於新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0號1 樓A 室。
被告因其機車久未發動,故於民國104 年10月27日6 時30分許,在告訴人居所外發動該機車,告訴人見狀,即質問被告為何不在其自宅門口發動,被告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告訴人居所前,以「瘋女人」一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何聰榮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05 年10月26日死亡,有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105 年10月26日死亡證明書、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陳佳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家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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