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易,813,201611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8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承輝
選任辯護人 葉又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壹零伍年拾壹月玖日一○五年度易字第八一三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承輝因妨害秘密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05 年11月9 日以105 年度易字第813 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本院認上開裁定不宜,應予撤銷,並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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