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乙○○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
- 二、乙○○為謀取高額不法利益,竟另基於與前開詐欺集團成員
- 三、案經張維仁、林陳秀卿、謝雅玲、史倍珊、張又之、徐瑞芝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部分:
- 貳、得心證之理由:
-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在卷(見本
- 二、論罪科刑:
- 三、沒收部分:
-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除參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外,尚參與附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除參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外,尚參與附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附表三之犯行無非以共犯林翊暐等人之
- 四、綜上所述,被告究否確有參與附表三所示之詐欺犯行,尚無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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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654號
105年度易字第8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瑋麟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405號)及追加起訴(104 年度偵字第284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被訴附表三所示詐欺取財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乙○○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5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3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緣林翊暐於民國101 年5 月間加入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負責在臺籌組車手,陸續招募蔡峻銘、陳澐濤、林紹麒(原名林家緯)、馮益榮、丁世安、乙○○等人加入(林翊暐、蔡峻銘、陳澐濤、林紹麒、馮益榮、丁世安等人所涉犯行,均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392 號判決確定),乙○○遂於101 年6 月22日起至同年9 月26日止與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由林翊暐通知乙○○前往指定之宅急便營業所領取內含上開提款卡之包裹,再放置於臺北車站之置物櫃內;
嗣乙○○再將置物櫃之密碼告知林翊暐後,林翊暐則通知車手前往拿取;
再由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至50所示時間,向附表一編號1 至50所示之吳莛羽等50人,以附表一編號1 至50所示之方式施以詐術,致吳莛羽等人均因而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編號1至50所示之時間、地點,依指示匯出附表一編號1 至50所示金額至各該人頭帳戶內,詐欺集團成員旋即以電話聯繫提款車手馮益榮、林家緯、丁世安、陳澐濤等人前往自動櫃員機以提款卡提領一空,再依林翊暐指示之時、地,分次交付予林翊暐或交付蔡峻銘後轉交予林翊暐。
林翊暐取得詐騙款項後,先交付馮益榮、林紹麒、丁世安、陳澐濤等車手每人詐得款項百分之2 作為酬勞,並交付乙○○收取包裹應獲得之酬勞(每個包裹可獲得新臺幣【下同】1 千元,合計其於本案共獲得報酬3 萬元),另扣除詐得款項百分之0.5 、百分之1 作為蔡峻銘、林翊暐應分得之酬勞後,即依本案詐欺集團之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大陸地區銀行帳戶。
嗣經如附表一編號1 至50所示吳莛羽等人察覺受騙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乙○○為謀取高額不法利益,竟另基於與前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於101 年9月17日(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同年月15日前某時),向陳澐濤(所涉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1329號判決確定)取得其所申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吉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中小企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再由乙○○以1 萬2 千元之代價將上開中小企銀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
嗣於101 年9 月18日某時,由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附表一編號51之方式詐騙丙○○,致丙○○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同日晚間7時19分許,使用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將2 萬9,989 元轉帳至上開中小企銀帳戶。
嗣丙○○發覺有異,始知受騙,因而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張維仁、林陳秀卿、謝雅玲、史倍珊、張又之、徐瑞芝、蘇峻逸、劉建頞、簡瑞燁、羅嘉惠、張永椿、曾靖雯、賴坤保、張聖杰、陳祐銜、李介平、陳怡儒、洪啟偉、李明哲、楊宇晨、謝明漢、丙○○告訴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後分別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之4 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復有明定。
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認定犯罪事實之傳聞證據,均經檢察官、被告乙○○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654 號卷九第75頁反面),本院並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及與本案待證事實間之關聯性,亦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自得採為本案認定事實之基礎,合先敘明。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在卷(見本院易字第654 號卷九第95頁反面),而本件詐欺集團之分工模式亦據共犯林翊暐於偵訊時證稱:我幫大陸詐欺集團成員找車手,提款卡由大陸方面提供,被告會去快遞公司拿包裹(內含提款卡),之後放到車站的置物櫃,被告告訴我們放哪裡之後,我跟蔡峻銘再通知車手去拿提款卡,車手提領贓款後再交給我或蔡峻銘,我們取回後扣除佣金再匯回大陸詐欺集團手中。
被告本來只負責領提款卡,提款卡是大陸的人寄到特定的地點後,被告再轉交給車手,後來他嫌不夠多,所以有去收集金融帳戶等語明確(見102 年度偵字第19067號卷一第146-148 頁、第157 頁、第160-161 頁),核與共犯蔡峻銘於警詢、偵訊、共犯陳澐濤、馮益榮於警詢、共犯林紹麒、丁世安於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事案件移送書卷第401-1 頁、第813-814頁、第913 頁、同前偵字第19067 號卷一第208- 209頁、同前偵字第19067 號卷二第242 頁)。
此外,附表一所示之吳莛羽等被害人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等情,亦分別為被害人吳莛羽等人及人頭帳戶之提供者陳姿羽等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在卷,並有各該被害人之報案三聯單、匯款明細資料、相關刑事判決書、刑事案件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詳細證據清單及出處詳如附表一之證據清單欄所示);
而被告係於101 年9月17日收取共犯陳澐濤如附表一編號51所示之帳戶乙節,亦有被告與陳澐濤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參(見同前刑事案件移送書卷第846-847 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詐欺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 規定,且自同年月20日起生效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則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又增訂之刑法第339條之4 則規定: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所定法定罰金刑較重,而增訂之刑法第339條之4 則設有加重處罰之規定,均非有利於被告,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處斷。
㈡本件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51罪)。
另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經查、被告應林翊暐之邀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拿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包裹工作,其所參與者既係事實欄所示整體犯罪計畫之一環,而與林翊暐、蔡峻銘、陳澐濤、林紹麒、丁世安、馮益榮及藏匿在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詐欺取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最終共同達成其等詐欺取財之目的,被告自應就其等所為如附表一所示犯行同負全責。
即被告與林翊暐等詐欺集團成員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次詐欺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附表一編號2 、3 、18、22、29、36、38、39、44等被害人,均係受一次詐術之實行,而陸續匯款至不同人頭帳戶,核屬實質上之一罪,而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不同被害人間之多次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起訴意旨認被告各次所為均應論以接續犯云云,容有誤會,併此指明。
㈢被告有事實欄所示之前科及執行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又按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刑事案件(即證人保護法第2條第2款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於偵查中曾自白犯罪,並經檢察官同意適用證人保護法後,就林翊暐為本案共犯之相關重要待證事實而為供述,因而使檢察官得據以起訴被告林翊暐及其他共犯,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5 年5 月17日北市警刑大三字第10531568300 號函暨被告於101 年10月24日之警詢筆錄附卷可憑(見本院易字第654 號卷一第153-159 頁反面),足徵被告符合上開規定,爰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開刑之加重事由,依法先加後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循正途謀取金錢,僅因貪圖不法利益,甘為詐騙集團所吸收而共同參與詐騙犯行,侵害被害人等之財產法益,且被害人人數甚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又迄今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渠等損失,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及被告於本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終能正視己非、坦承犯行,態度尚非惡劣,且在集團中所扮演之角色為收取人頭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亦非處於共犯結構之核心地位,兼衡其犯罪目的、動機、手段、參與詐欺集團期間之不法獲利、被害人損失之金額、自述空軍專校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有正當工作,月收入約3 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資警懲。
三、沒收部分: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條文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105 年7 月1 日前揭法律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毋庸為新舊法比較。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有明文規定。
㈡被告拿取附表一編號1 至50所示人頭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使用,其每次至宅急便營業處所領取1 個包裹可獲得1 千元,被告於參與詐欺集團期間,總共獲利3 萬元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易字第654 號卷九第96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所犯各次詐欺取財罪名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又被告當面收取共犯陳澐濤如附表一編號51之帳戶後供詐欺集團使用,據共犯林翊暐於偵訊時證稱:被告後來嫌賺得不夠多,所以有去收集金融帳戶,每一本會給他1 萬2 千元至1 萬3 千元等語(見同前偵字第19067 號卷一第157 頁),足認被告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至少為1 萬2 千元,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所犯該次詐欺取財罪名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除參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外,尚參與附表二所示犯行,該部分亦渉有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附表二之犯行無非以共犯林翊暐等人之供述、被害人之匯款紀錄等為其論據,而被告固於本院審理時自白此部分犯行,惟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詐欺集團之分工,係先由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再由共犯林翊暐通知被告前往指定之宅急便營業所領取內含提款卡之包裹,復放置於臺北車站之置物櫃內;
嗣被告再將置物櫃之密碼告知共犯林翊暐後,共犯林翊暐則通知車手前往拿取;
之後再由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成員分別以電話方式向被害人施以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人頭帳戶內,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電話聯繫提款車手即共犯馮益榮、林紹麒、丁世安、陳澐濤等人前往自動櫃員機以提款卡提領一空乙節,業據本院認定如前,並為被告坦認不諱在卷,故被告參與之行為模式應僅限於至指定宅急便營業所領取內含人頭帳戶提款卡之包裹後放置於臺北車站置物櫃內,故倘人頭帳戶之提款卡並非寄送至宅急便營業處所者,即難逕認與被告有關。
從而,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吳莛羽等3人,渠等匯入如附表二之人頭帳戶,依卷內事證並無證據證明係以寄送至宅急便營業所之方式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此有附表二證據清單欄之證據在卷可憑(詳細證據清單及出處詳如附表二之證據清單欄所示),自難認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為被告所領取後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逕認被告確有參與此部分之詐欺犯行。
綜上所述,本件依卷內事證,尚難認被告涉有附表二部分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因被害人相同而屬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除參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外,尚參與附表三所示犯行,該部分亦渉有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附表三之犯行無非以共犯林翊暐等人之供述、被害人之匯款紀錄等為其論據,而被告固於本院審理時自白此部分犯行,惟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㈠被告係於101 年6 月22日起至同年9 月26日共犯馮益榮遭查獲為止之期間加入本件詐欺集團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我是在101 年6 月22日至101 年9 月中旬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等語(見本院易字第654 號卷八第19頁),嗣於偵訊時坦認:我從101 年6 月22日開始,林翊暐就叫我去宅急便拿包裹,我做到101 年8 月中至9 月底間等語(本院易字第654 號卷六第11頁及反面),核與共犯陳澐濤於警詢時證述:馮益榮在警方101 年9 月26日查緝到案後,被告撥打電話交代我把手機內有關本案詐欺犯行刪除等語(見同前易字卷七第45頁反面)及共犯林紹麒亦於警詢時證述:被告是馮益榮被捉後即不做等語均相符(見同前卷第147頁),並有被告手寫之筆記附卷可稽(見同前易字卷六第6-7頁),足認被告前開所述參與詐欺集團之期間尚非無據,應堪採信,故被告係於101年6月22日起至同年9月26日共犯馮益榮遭查獲為止之期間加入本件詐欺集團之事實,堪以認定。
惟附表三編號1至19所示之詐欺犯行,被害人遭詐騙之時間均在101年9月26日之後,斯時被告業已離開詐欺集團,是被害人所匯入之人頭帳戶是否為被告所領取,已非無疑。
佐以現今詐欺集團通常於收取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並經測試為可用後,即會在密接之時間內指示詐欺集團成員進行詐騙,並指示被害人匯入上開人頭帳戶內,每一人頭帳戶之使用期間亦甚為短暫,實難想像被告退出該詐欺集團後近半個月之時間,其所收取之人頭帳戶仍為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使用;
從而,附表三編號1至19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之時間既在被告參與詐欺集團期間之外,依卷內事證又查無證據證明該等帳戶為被告所收取後供詐欺集團使用,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就此部分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㈡又被告參與本件詐欺集團之分工,係至指定之宅急便營業所領取內含提款卡之包裹,復放置於臺北車站之置物櫃內乙節,業如前述,惟附表三編號20至49之被害人遭詐騙後所匯入之人頭帳戶,或係當面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或自行放置於置物櫃內、或依卷內事證無從認定交付之方式者(詳細證據出處詳如附表三編號20至49之證據清單所示),核與被告前開分工模式不符,自難認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為被告所領取後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驟認被告確有參與此部分之詐欺犯行,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就此部分亦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四、綜上所述,被告究否確有參與附表三所示之詐欺犯行,尚無足夠之證據予以證明,本院認為仍存有合理之懷疑,猶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不能遽認被告確有被訴附表三之犯行。
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資以證明被告確有其所指之犯行,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既無足夠證據確信公訴意旨之指述為真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院自應就附表三之部分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光偵查起訴、檢察官甲○○追加起訴,經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陳威帆
附表一:(有罪部分)
┌─┬─┬────────┬────────┬────────┬──┬─────┬──────┐
│編│被│ 詐騙方式 │詐騙部分證據清單│匯入帳戶 │取得│證據清單 │ │
│號│害│ │ ├────────┤帳戶│ │宣告刑及沒收│
│ │人│ │ │匯入金額(新臺幣)│方式│ │欄 │
├─┼─┼────────┼────────┼────────┼──┼─────┼──────┤
│1 │吳│於101 年9 月18日│⒈吳莛羽於警詢之│臺灣土地銀行 │寄 │本院102 年│乙○○共同犯│
│︽│莛│下午6 時12分許,│ 證述(見警卷第│金門分行帳號 │送 │度簡字第20│詐欺取財罪,│
│即│羽│假冒網路賣家撥打│ 1654至1655頁)│000-000000000000│ │21號刑事簡│累犯,處有期│
│起│ │電話予吳莛羽,佯│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 │易判決(本│徒刑貳月,如│
│訴│ │稱其先前購物誤設│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高健倫 │ │院卷九第54│易科罰金以新│
│書│ │定分期付款,將連│ 錄表、彰化縣警├────────┤ │至56頁) │臺幣壹仟元折│
│附│ │續扣款12個月,後│ 察局和美分局和│29,000元、 │ │ │算壹日。未扣│
│表│ │再假冒中華郵政客│ 美派出所受理刑│13,000元、 │ │ │案之犯罪所得│
│一│ │服人員以電話告知│ 事案件報案三聯│6,000元 │ │ │新臺幣參萬元│
│編│ │需至提款機取消分│ 單、郵政自動櫃│ │ │ │以下之金額(│
│號│ │期付款設定云云,│ 員機交易明細表│ │ │ │且附表一編號│
│04│ │致吳莛羽陷於錯誤│ 、土地銀行自動│ │ │ │1 至50犯罪所│
│︾│ │,而依指示於同日│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得金額合計為│
│ │ │晚間7 時40分許、│ 表(見警卷第16│ │ │ │新臺幣參萬元│
│ │ │7 時43分許、7 時│ 52至1653頁、第│ │ │ │)沒收,於全│
│ │ │45分許,在彰化縣│ 1656至1657頁)│ │ │ │部或一部不能│
│ │ │某處提款機接續轉│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帳共48,0 00 元至│ │ │ │ │行沒收時,追│
│ │ │右列所示帳戶。 │ │ │ │ │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2│徐│於101 年6 月26日│⒈徐莉萍於警詢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宅 │⒈苗栗縣警│乙○○共同犯│
│︽│莉│上午11時許,假冒│ 證述(見警卷第│風城分行帳號 │配 │ 察局竹南│詐欺取財罪,│
│即│萍│為徐莉萍之友人卓│ 1005至1006頁)│000-000000000000│通 │ 分局刑事│累犯,處有期│
│起│ │瑞芳撥打電話予徐│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寄 │ 案件報告│徒刑貳月,如│
│訴│ │莉萍,佯稱有急需│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陳姿羽 │送 │ 書(本院│易科罰金以新│
│書│ │要向徐莉萍借錢周│ 錄表、臺北市政├────────┤ │ 卷三第46│臺幣壹仟元折│
│附│ │轉云云,致徐莉萍│ 府警察局大同分│100,000元 │ │ 至47頁)│算壹日。未扣│
│表│ │陷於錯誤,而依指│ 局建成派出所受│ │ │⒉陳姿羽於│案之犯罪所得│
│二│ │示於同日下午2 時│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警詢之證│新臺幣參萬元│
│編│ │19分許、同年月27│ 三聯單、臺灣銀│ │ │ 述(本院│以下之金額(│
│號│ │日下午1 時44分許│ 行匯款申請書回│ │ │ 卷三第40│且附表一編號│
│01│ │,在臺北市臺灣銀│ 條聯(見警卷第│ │ │ 至44頁)│1 至50犯罪所│
│︾│ │行松江分行接續匯│ 1004至1005頁、│ │ │ │得金額合計為│
│ │ │款共250,000 元至│ 第1007至1008頁│ │ │ │新臺幣參萬元│
│ │ │右列所示帳戶。 │ ) │ │ │ │)沒收,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宅 │⒈高雄市政│沒收或不宜執│
│ │ │ │ │東台南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行沒收時,追│
│ │ │ │ │000-000000000000│便 │ 湖內分局│徵其價額。 │
│ │ │ │ │80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 │
│ │ │ │ │戶名:汪璦菱 │送 │ 移送書(│ │
│ │ │ │ ├────────┤ │ 本院卷四│ │
│ │ │ │ │150,000元 │ │ 第71至73│ │
│ │ │ │ │ │ │ 頁 ) │ │
│ │ │ │ │ │ │⒉趙泊淯於│ │
│ │ │ │ │ │ │ 警詢之證│ │
│ │ │ │ │ │ │ 述(本院│ │
│ │ │ │ │ │ │ 卷四第74│ │
│ │ │ │ │ │ │ 至76頁反│ │
│ │ │ │ │ │ │ 面) │ │
│ │ │ │ │ │ │ │ │
├─┼─┼────────┼────────┼────────┼──┼─────┼──────┤
│ 3│張│於101 年6 月26日│⒈張維仁於警詢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宅 │⒈高雄市政│乙○○共同犯│
│︽│維│晚間7 時許,假冒│ 證述(見警卷第│前鎮分行帳號 │配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仁│露天拍賣賣家撥打│ 1011至1013頁)│000-000000000000│通 │ 鳳山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電話予張維仁,佯│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稱其先前購物誤設│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黃裕蓉 │送 │ 移送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定分期付款,需至│ 錄表、新北市政├────────┤ │ 本院卷四│臺幣壹仟元折│
│附│ │提款機取消分期付│ 府警察局淡水分│29,966元 │ │ 第64至66│算壹日。未扣│
│表│ │款設定云云,致張│ 局水碓派出所受│ │ │ 頁) │案之犯罪所得│
│二│ │維仁陷於錯誤,而│ 理刑事案件報案│ │ │⒉黃裕蓉於│新臺幣參萬元│
│編│ │依指示於同日晚間│ 三聯單、台新銀│ │ │ 警詢之證│以下之金額(│
│號│ │9 時22分許、同年│ 行自動櫃員機交│ │ │ 述(本院│且附表一編號│
│02│ │月27日凌晨0時23 │ 易明細表、中國│ │ │ 卷四第67│1 至50犯罪所│
│︾│ │分許、0時31分許 │ 信託自動櫃員機│ │ │ 至68頁反│得金額合計為│
│ │ │,在新北市淡水區│ 交易明細表(見│ │ │ 面) │新臺幣參萬元│
│ │ │中山路台新銀行提│ 警卷第1009至10│ │ │ │)沒收,於全│
│ │ │款機、新北市○○○ 00○○○0000○○○○○○○○○○○○○○○○○○○○○○○○○○○
○ ○ ○區○○街00號統一│ 1015頁)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宅 │⒈高雄市政│沒收或不宜執│
│ │ │超商提款機接續轉│ │風城分行帳號 │配 │ 府警察局│行沒收時,追│
│ │ │帳共89,920元至右│ │000-000000000000│通 │ 鳳山分局│徵其價額。 │
│ │ │列所示帳戶。 │ │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 │
│ │ │ │ │戶名:陳姿羽 │送 │ 移送書(│ │
│ │ │ │ ├────────┤ │ 本院卷三│ │
│ │ │ │ │29,977元、 │ │ 第45頁及│ │
│ │ │ │ │29,977元 │ │ 反面) │ │
│ │ │ │ │ │ │⒉陳姿羽於│ │
│ │ │ │ │ │ │ 警詢之證│ │
│ │ │ │ │ │ │ 述(本院│ │
│ │ │ │ │ │ │ 卷三第40│ │
│ │ │ │ │ │ │ 至44頁)│ │
├─┼─┼────────┼────────┼────────┼──┼─────┼──────┤
│4 │林│於101 年6 月27日│⒈林陳秀卿於警詢│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宅 │⒈高雄市政│乙○○共同犯│
│︽│陳│下午3 時許,假冒│ 之證述(見警卷│東寧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秀│林陳秀卿女兒林瓊│ 第1018至1020頁│000-0000000000 │便 │ 湖內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卿│於撥打電話予林陳│ ) │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秀卿,佯稱有急需│⒉內政部警政署反│戶名:趙泊淯 │送 │ 移送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要借錢周轉云云,│ 詐騙諮詢專線紀├────────┤ │ 本院卷四│臺幣壹仟元折│
│附│ │致林陳秀卿陷於錯│ 錄表、新北市政│150,000 元 │ │ 第71至73│算壹日。未扣│
│表│ │誤,而依指示於同│ 府警察局三重分│ │ │ 頁) │案之犯罪所得│
│二│ │日下午3時20分許 │ 局慈福派出所受│ │ │⒉趙泊淯於│新臺幣參萬元│
│編│ │,在新北市彰化銀│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警詢之證│以下之金額(│
│號│ │行東三重分行匯款│ 三聯單、彰化銀│ │ │ 述(本院│且附表一編號│
│03│ │150,000元至右列 │ 行匯款回條聯(│ │ │ 卷四第74│1 至50犯罪所│
│︾│ │所示帳戶。 │ 見警卷第1017頁│ │ │ 至76頁反│得金額合計為│
│ │ │ │ 、第1021至1022│ │ │ 面) │新臺幣參萬元│
│ │ │ │ 頁) │ │ │ │)沒收,於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5 │謝│於101 年6 月27日│⒈謝雅玲於警詢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宅 │⒈高雄市政│乙○○共同犯│
│︽│雅│下午6 時8 分許,│ 證述(見警卷第│東寧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玲│假冒網購賣家撥打│ 1025至1026頁)│000-0000000000 │便 │ 湖內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電話予謝雅玲,佯│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稱其先前購物誤設│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趙泊淯 │送 │ 移送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定分期付款,將連│ 錄表、新北市政├────────┤ │ 本院卷四│臺幣壹仟元折│
│附│ │續扣款12個月云云│ 府警察局新莊分│29,912元 │ │ 第71至73│算壹日。未扣│
│表│ │,後再假冒銀行客│ 局丹鳳派出所受│ │ │ 頁) │案之犯罪所得│
│二│ │服人員以電話告知│ 理刑事案件報案│ │ │⒉趙泊淯於│新臺幣參萬元│
│編│ │需至提款機取消分│ 三聯單、郵政自│ │ │ 警詢之證│以下之金額(│
│號│ │期付款設定云云,│ 動櫃員機交易明│ │ │ 述(本院│且附表一編號│
│04│ │致謝雅玲陷於錯誤│ 細表(見警卷第│ │ │ 卷四第74│1 至50犯罪所│
│︾│ │,而依指示於同日│ 1023至1024頁、│ │ │ 至76頁反│得金額合計為│
│ │ │下午6 時38分許,│ 第1027至1028頁│ │ │ 面) │新臺幣參萬元│
│ │ │在新北市某處提款│ ) │ │ │ │)沒收,於全│
│ │ │機轉帳29,912元至│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右列所示帳戶。 │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6 │史│於101 年6 月27日│⒈史倍珊於警詢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宅 │⒈高雄市政│乙○○共同犯│
│︽│倍│下午6 時19分許,│ 證述(見警卷第│東台南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珊│假冒銀行職員撥打│ 1031至1033頁)│000-000000000000│便 │ 湖內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電話予史倍珊,佯│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起│稱其先前在奇摩拍│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汪璦菱 │送 │ 移送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訴│賣購物時誤設定分│ 錄表、新北市政├────────┤ │ 本院卷四│臺幣壹仟元折│
│附│書│期付款,需至提款│ 府警察局三峽分│26,712元 │ │ 第71至73│算壹日。未扣│
│表│誤│機取消設定云云,│ 局鶯歌分駐所受│ │ │ 頁) │案之犯罪所得│
│二│載│致史倍珊陷於錯誤│ 理刑事案件報案│ │ │⒉趙泊淯於│新臺幣參萬元│
│編│為│,而依指示於同日│ 三聯單、郵政自│ │ │ 警詢之證│以下之金額(│
│號│史│晚間7 時7 分許,│ 動櫃員機交易明│ │ │ 述(本院│且附表一編號│
│05│培│在新北市鶯歌區中│ 細表(見警卷第│ │ │ 卷四第74│1 至50犯罪所│
│︾│珊│正一路47 號 郵局│ 1029至1030頁、│ │ │ 至76頁反│得金額合計為│
│ │︶│提款機,轉帳26,7│ 第1034至1037頁│ │ │ 面) │新臺幣參萬元│
│ │ │12元至右列所示帳│ ) │ │ │ │)沒收,於全│
│ │ │戶。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7 │王│於101 年8 月31日│⒈王至謙於警詢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宅 │⒈新竹市警│乙○○共同犯│
│︽│至│下午4 時許,假冒│ 證述(見警卷第│新竹分行帳號 │配 │ 察局第二│詐欺取財罪,│
│即│謙│網購賣家撥打電話│ 1040至1041頁)│000-000000000000│通 │ 分局刑事│累犯,處有期│
│起│ │予王至謙,佯稱其│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寄 │ 案件報告│徒刑貳月,如│
│訴│ │先前購物時誤設定│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鐘群智 │送 │ 書(本院│易科罰金以新│
│書│ │分期付款云云,後│ 錄表、臺中市政├────────┤ │ 卷四第87│臺幣壹仟元折│
│附│ │再假冒新光銀行客│ 府警察局第二分│29,989元 │ │ 至88頁)│算壹日。未扣│
│表│ │服人員以電話告知│ 局育才派出所受│ │ │⒉鐘群智於│案之犯罪所得│
│二│ │需至提款機取消分│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警詢之證│新臺幣參萬元│
│編│ │期付款設定云云,│ 三聯單、郵政自│ │ │ 述(本院│以下之金額(│
│號│ │致王至謙陷於錯誤│ 動櫃員機交易明│ │ │ 卷四第92│且附表一編號│
│06│ │,而依指示於同日│ 細表(見警卷第│ │ │ 至94頁反│1 至50犯罪所│
│︾│ │下午5 時25分許,│ 1038至1039頁、│ │ │ 面) │得金額合計為│
│ │ │在臺中科技大學內│ 第1042至1046頁│ │ │ │新臺幣參萬元│
│ │ │郵局提款機轉帳29│ ) │ │ │ │)沒收,於全│
│ │ │,989元至右列所示│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帳戶。 │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8 │尤│於101 年6 月24日│⒈尤嘉祺於警詢之│臺灣銀行 │快 │⒈屏東縣政│乙○○共同犯│
│︽│嘉│晚間9 時31分許,│ 證述(見警卷第│屏東分行帳號 │遞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祺│假冒lativ 服務人│ 1172至1174頁)│000-000000000000│寄 │ 屏東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員撥打電話予尤嘉│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送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祺,佯稱其先前購│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簡蒞福 │ │ 報告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物時因會計作業疏│ 錄表、尤嘉祺之├────────┤ │ 本院卷四│臺幣壹仟元折│
│附│ │失誤設定分期付款│ 華南商業銀行存│99,138元 │ │ 第179頁 │算壹日。未扣│
│表│ │云云,後再假冒中│ 摺封面及內頁影│ │ │ 及反面)│案之犯罪所得│
│三│ │國信託服務專員以│ 本(見警卷1170│ │ │⒉簡蒞福於│新臺幣參萬元│
│編│ │電話告知需以網路│ 至1171頁、第11│ │ │ 警詢之證│以下之金額(│
│號│ │操作取消分期付款│ 75頁) │ │ │ 述(本院│且附表一編號│
│01│ │設定云云,致尤嘉│ │ │ │ 卷四第18│1 至50犯罪所│
│︾│ │祺陷於錯誤,而於│ │ │ │ 3至184頁│得金額合計為│
│ │ │同日晚間10時39分│ │ │ │ 反面) │新臺幣參萬元│
│ │ │許,在屏東縣住處│ │ │ │ │)沒收,於全│
│ │ │以網路轉帳99,138│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元至右列所示帳戶│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9 │張│於101 年6 月28日│⒈張又之於警詢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寄 │⒈花蓮縣政│乙○○共同犯│
│︽│又│(起訴書誤載為10│ 證述(見警卷第│北中壢分行帳號 │送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之│1 年6 月24日)下│ 1177至1179頁)│000-000000000000│ │ 玉里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午1 時10分許,假│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冒張又之弟媳阿清│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陳易漢 │ │ 報告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撥打電話予張又之│ 錄表、嘉義縣警├────────┤ │ 本院卷四│臺幣壹仟元折│
│附│ │,佯稱有急需要借│ 察局民雄分局民│100,000元 │ │ 第211至2│算壹日。未扣│
│表│ │錢周轉云云,致張│ 雄派出所受理刑│ │ │ 15頁) │案之犯罪所得│
│三│ │又之陷於錯誤,而│ 事案件報案三聯│ │ │⒉陳易漢於│新臺幣參萬元│
│編│ │依指示於同日下午│ 單、郵政跨行匯│ │ │ 警詢之證│以下之金額(│
│號│ │2 時24分許,在嘉│ 款申請書(見警│ │ │ 述(本院│且附表一編號│
│02│ │義縣民雄郵局匯款│ 卷第1176至1164│ │ │ 卷四第21│1 至50犯罪所│
│︾│ │100,000 元至右列│ 頁、第1180至11│ │ │ 6至223頁│得金額合計為│
│ │ │所示帳戶。 │ 81頁) │ │ │ ) │新臺幣參萬元│
│ │ │ │ │ │ │ │)沒收,於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10│蘇│於101 年7 月9 日│⒈蘇劍寒於警詢之│台中商業銀行 │宅 │⒈桃園縣政│乙○○共同犯│
│︽│劍│(起訴書誤載為10│ 證述(見警卷第│潭子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寒│1 年6 月24日)晚│ 1184至1185頁)│000-000000000000│便 │ 蘆竹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間7 時許,假冒雅│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虎奇摩拍賣賣家撥│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張完如 │送 │ 移送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打電話予蘇劍寒,│ 錄表、臺中市政├────────┤ │ 本院卷四│臺幣壹仟元折│
│附│ │佯稱其先前購物時│ 府警察局第四分│16,989元 │ │ 第228頁 │算壹日。未扣│
│表│ │誤設定分期付款12│ 局黎明派出所受│ │ │ ) │案之犯罪所得│
│三│ │期,需至提款機取│ 理刑事案件報案│ │ │⒉張書緁(│新臺幣參萬元│
│編│ │消分期付款設定云│ 三聯單、國泰世│ │ │ 張完如)│以下之金額(│
│號│ │云,致蘇劍寒陷於│ 華銀行MyATM 明│ │ │ 於警詢之│且附表一編號│
│03│ │錯誤,而依指示於│ 細表- 轉帳(見│ │ │ 證述(本│1 至50犯罪所│
│︾│ │同年月10日凌晨0 │ 警卷第1182至11│ │ │ 院卷四第│得金額合計為│
│ │ │時27分許,在臺中│ 83頁、第1186頁│ │ │ 231至234│新臺幣參萬元│
│ │ │市住處以網路AT M│ 至1188頁) │ │ │ 頁) │)沒收,於全│
│ │ │轉帳16,989元至右│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列所示帳戶。 │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11│羅│於101 年7 月9 日│⒈羅雅琳於警詢之│中華郵政 │快 │⒈桃園縣政│乙○○共同犯│
│︽│雅│晚間8 時30分許,│ 證述(見警卷第│內埔郵局帳號 │遞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琳│假冒雅虎奇摩拍賣│ 1202至1204頁)│000-000000000000│寄 │ 蘆竹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賣家撥打電話予羅│⒉內政部警政署反│89號帳戶 │送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雅琳,佯稱其先前│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陳佩秀 │ │ 移送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購物時誤設定為批│ 錄表、郵政自動├────────┤ │ 本院卷四│臺幣壹仟元折│
│附│ │發商簽單云云,後│ 櫃員機交易明細│29,989元 │ │ 第242頁 │算壹日。未扣│
│表│ │再假冒郵局客服人│ 表(見警卷第12│ │ │ ) │案之犯罪所得│
│三│ │員以電話告知需至│ 00至1201頁、第│ │ │⒉陳鈺涵(│新臺幣參萬元│
│編│ │提款機取消設定云│ 1206頁) │ │ │ 陳佩秀)│以下之金額(│
│號│ │云,致羅雅琳陷於│ │ │ │ 於警詢之│且附表一編號│
│06│ │錯誤,而依指示於│ │ │ │ 證述(本│1 至50犯罪所│
│︾│ │同日晚間9 時51分│ │ │ │ 院卷四第│得金額合計為│
│ │ │許,在臺中市逢甲│ │ │ │ 245至248│新臺幣參萬元│
│ │ │郵局提款機轉帳29│ │ │ │ 頁) │)沒收,於全│
│ │ │,989元至右列所示│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帳戶。 │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12│徐│於101 年8 月31日│⒈徐瑞芝於警詢之│中華郵政臺南 │宅 │⒈臺南市政│乙○○共同犯│
│︽│瑞│上午10時50分許,│ 證述(見警卷第│成功路郵局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芝│假冒為徐瑞芝之友│ 1217至1219頁)│000-000000000000│便 │ 歸仁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人撥打電話予徐瑞│⒉內政部警政署反│94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芝,佯稱有急需要│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陳靜芬 │送 │ 移送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借錢周轉云云,致│ 錄表、臺北市政├────────┤ │ 本院卷四│臺幣壹仟元折│
│附│ │徐瑞芝陷於錯誤,│ 府警察局文山二│120,000元 │ │ 第250至2│算壹日。未扣│
│表│ │依指示於同日下午│ 局興隆派出所受│ │ │ 52頁) │案之犯罪所得│
│三│ │1 時40分許,在臺│ 理刑事案件報案│ │ │⒉陳靜芬於│新臺幣參萬元│
│編│ │北市國泰世華商業│ 三聯單、國泰世│ │ │ 警詢之證│以下之金額(│
│號│ │銀行文山分行匯款│ 華銀行匯出匯款│ │ │ 述(本院│且附表一編號│
│08│ │120,000 元至右列│ 憑證(見警卷第│ │ │ 卷四第25│1 至50犯罪所│
│︾│ │所示帳戶。 │ 1215至1216頁、│ │ │ 3至255頁│得金額合計為│
│ │ │ │ 第1220至1221頁│ │ │ 反面) │新臺幣參萬元│
│ │ │ │ ) │ │ │ │)沒收,於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13│呂│於101 年9 月2 日│⒈呂彥輝於警詢之│第一商業銀行 │宅 │⒈臺南市政│乙○○共同犯│
│︽│彥│下午4 時40分許,│ 證述(見警卷第│大灣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輝│假冒網路賣家撥打│ 1224至1225頁)│000-00000000000 │便 │ 歸仁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電話予呂彥輝,佯│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稱其先前購物時因│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黃崧賓 │送 │ 移送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信用卡付款設定錯│ 錄表、桃園縣政├────────┤ │ 本院卷四│臺幣壹仟元折│
│附│ │誤,將連續扣款,│ 府警察局楊梅分│29,983元 │ │ 第250至2│算壹日。未扣│
│表│ │需至提款機取消設│ 局新屋分駐所受│ │ │ 52頁) │案之犯罪所得│
│三│ │定云云,致呂彥輝│ 理刑事案件報案│ │ │⒉陳靜芬、│新臺幣參萬元│
│編│ │陷於錯誤,而依指│ 三聯單、臺灣中│ │ │ 黃崧賓於│以下之金額(│
│號│ │示於同日下午5 時│ 小企業銀行自動│ │ │ 警詢之證│且附表一編號│
│09│ │42分,在桃園市某│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述(本院│1 至50犯罪所│
│︾│ │處提款機轉帳29,9│ 表(見警卷第12│ │ │ 卷四第25│得金額合計為│
│ │ │83元至右列所示帳│ 22至1223頁、第│ │ │ 3至257頁│新臺幣參萬元│
│ │ │戶。 │ 1226至1228頁)│ │ │ ) │)沒收,於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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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趙│於101 年9 月2 日│⒈趙子璇於警詢之│第一商業銀行 │宅 │⒈臺南市政│乙○○共同犯│
│︽│子│晚間8 時許,撥打│ 證述(見警卷第│大灣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璇│電話予趙子璇,佯│ 1231至1232頁)│000-00000000000 │便 │ 歸仁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稱其先前在lativ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服飾網路購物時誤│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黃崧賓 │送 │ 移送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設定分期付款,需│ 錄表、新竹縣政├────────┤ │ 本院卷四│臺幣壹仟元折│
│附│ │至提款機取消設定│ 府警察局竹北分│5,437元 │ │ 第250至2│算壹日。未扣│
│表│ │云云,致趙子璇陷│ 局湖口分駐所受│ │ │ 52頁) │案之犯罪所得│
│三│ │於錯誤,而依指示│ 理刑事案件報案│ │ │⒉陳靜芬、│新臺幣參萬元│
│編│ │於同日晚間9 時21│ 三聯單、郵政自│ │ │ 黃崧賓於│以下之金額(│
│號│ │分許,在新竹縣忠│ 動櫃員機交易明│ │ │ 警詢之證│且附表一編號│
│10│ │孝郵局轉帳5,437 │ 細表(見警卷第│ │ │ 述(本院│1 至50犯罪所│
│︾│ │元至右列所示帳戶│ 1229至1230頁、│ │ │ 卷四第25│得金額合計為│
│ │ │。 │ 第1233至1234頁│ │ │ 3至257頁│新臺幣參萬元│
│ │ │ │ ) │ │ │ ) │)沒收,於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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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蘇│於101 年9 月2 日│⒈蘇峻逸於警詢之│中華郵政 │宅 │⒈臺南市政│乙○○共同犯│
│︽│峻│下午3 時30分許,│ 證述(見警卷第│仁德郵局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逸│假冒露天拍賣賣家│ 1237至1240頁)│000-000000000000│便 │ 歸仁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寶諾通訊)撥打│⒉內政部警政署反│21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電話給予蘇峻逸,│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黃崧賓 │送 │ 移送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佯稱其先前購物時│ 錄表(見警卷第├────────┤ │ 本院卷四│臺幣壹仟元折│
│附│ │因作業人員疏失誤│ 1235至1236頁)│25,123元 │ │ 第250至2│算壹日。未扣│
│表│ │設定分期付款12期│ │ │ │ 52頁) │案之犯罪所得│
│三│ │,需與銀行聯繫云│ │ │ │⒉陳靜芬、│新臺幣參萬元│
│編│ │云,後再假冒臺灣│ │ │ │ 黃崧賓於│以下之金額(│
│號│ │銀行客服人員以電│ │ │ │ 警詢之證│且附表一編號│
│11│ │話告知需至提款機│ │ │ │ 述(本院│1 至50犯罪所│
│︾│ │取消設定云云,致│ │ │ │ 卷四第25│得金額合計為│
│ │ │蘇峻逸陷於錯誤,│ │ │ │ 3至257頁│新臺幣參萬元│
│ │ │而依指示於同日下│ │ │ │ ) │)沒收,於全│
│ │ │午4 時17分許,在│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臺南市住處以網路│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ATM 轉帳25,123元│ │ │ │ │行沒收時,追│
│ │ │至右列所示帳戶。│ │ │ │ │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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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邱│於101 年9 月2 日│⒈邱雅琪於警詢之│中華郵政 │宅 │⒈臺南市政│乙○○共同犯│
│︽│雅│下午3 時47分許,│ 證述(見警卷第│仁德郵局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琪│假冒雅虎奇摩購物│ 1243至1245頁)│000-000000000000│便 │ 歸仁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客服人員撥打電話│⒉內政部警政署反│21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予邱雅琪,佯稱其│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黃崧賓 │送 │ 移送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先前購物時因店員│ 錄表、高雄市政│ │ │ 本院卷四│臺幣壹仟元折│
│附│ │疏失誤設定分期付│ 府警察局左營分├────────┤ │ 第250至2│算壹日。未扣│
│表│ │款24期,需聯繫郵│ 局新莊派出所受│9,989 元、 │ │ 52頁) │案之犯罪所得│
│三│ │局取消云云,後再│ 理刑事案件報案│7,830 元 │ │⒉陳靜芬、│新臺幣參萬元│
│編│ │假冒郵局人員告知│ 三聯單、台新銀│ │ │ 黃崧賓於│以下之金額(│
│號│ │需至提款機取消設│ 行自動櫃員機交│ │ │ 警詢之證│且附表一編號│
│12│ │定云云,致邱雅琪│ 易明細表、中國│ │ │ 述(本院│1 至50犯罪所│
│︾│ │陷於錯誤,而依指│ 信託自動櫃員機│ │ │ 卷四第25│得金額合計為│
│ │ │示於同日下午4 時│ 交易明細表(見│ │ │ 3至257頁│新臺幣參萬元│
│ │ │22分許、4 時47分│ 警卷第1241至12│ │ │ ) │)沒收,於全│
│ │ │許,在高雄市○○○ 00○○○0000○○ ○ ○ ○○○○○○○○
○ ○ ○區○○路000 號統│ 1248頁)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一超商提款機、富│ │ │ │ │行沒收時,追│
│ │ │國路48號全家便利│ │ │ │ │徵其價額。 │
│ │ │商店提款機接續轉│ │ │ │ │ │
│ │ │帳共17,819元至右│ │ │ │ │ │
│ │ │列所示帳戶。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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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劉│於101 年9 月3 日│⒈劉建頞於警詢之│第一商業銀行宜蘭│宅 │⒈宜蘭縣政│乙○○共同犯│
│︽│建│下午5 時37分許,│ 證述(見警卷第│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頞│假冒網購賣家撥打│ 1251至1254頁)│000-00000000000 │便 │ 礁溪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電話予劉建頞,佯│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稱其先前購物時因│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葉健民 │送 │ 報告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作業疏失誤設定為│ 錄表、屏東縣政├────────┤ │ 本院卷四│臺幣壹仟元折│
│附│ │分期付款12期,需│ 府警察局屏東分│29,200元 │ │ 第264至2│算壹日。未扣│
│表│ │至提款機取消設定│ 局麟洛分駐所受│ │ │ 65頁) │案之犯罪所得│
│三│ │云云,致劉建頞陷│ 理刑事案件報案│ │ │⒉葉健民於│新臺幣參萬元│
│編│ │於錯誤,而依指示│ 三聯單、郵政自│ │ │ 警詢之證│以下之金額(│
│號│ │於同日下午6 時16│ 動櫃員機交易明│ │ │ 述(本院│且附表一編號│
│13│ │分許,在屏東縣○○ ○○○○○○○○ ○ ○ ○○○00○0 ○00○○○○
○○○ ○○鄉○○路000 號│ 1249至1250頁、│ │ │ 1至263頁│得金額合計為│
│ │ │郵局提款機轉帳29│ 第1255頁、第12│ │ │ 、本院卷│新臺幣參萬元│
│ │ │,200元(起訴書誤│ 57至1258頁) │ │ │ 五第75至│)沒收,於全│
│ │ │載為29,920元)至│ │ │ │ 77頁) │部或一部不能│
│ │ │右列所示帳戶。 │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18│黃│於101 年9 月3 日│⒈黃志強於警詢之│第一商業銀行宜蘭│宅 │⒈宜蘭縣政│乙○○共同犯│
│︽│志│下午5 時35分許,│ 證述(見警卷第│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強│假冒玩酷子弟網路│ 1261至1262頁)│000-00000000000 │便 │ 礁溪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購物員工撥打電話│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予黃志強,佯稱其│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葉健民 │送 │ 報告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先前購物時因分期│ 錄表、新竹市警├────────┤ │ 本院卷四│臺幣壹仟元折│
│附│ │問題需取消交易云│ 察局第二分局關│29,989元 │ │ 第264至2│算壹日。未扣│
│表│ │云,後再假冒台北│ 東橋派出所受理│ │ │ 65頁) │案之犯罪所得│
│三│ │富邦銀行行員以電│ 刑事案件報案三│ │ │⒉葉健民於│新臺幣參萬元│
│編│ │話告知需至提款機│ 聯單、郵政自動│ │ │ 警詢之證│以下之金額(│
│號│ │取消交易云云,致│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述(本院│且附表一編號│
│14│ │黃志強陷於錯誤,│ 表、渣打銀行網│ │ │ 卷四第26│1 至50犯罪所│
│ │ │而依指示於同日晚│ 路ATM 轉帳通知│ │ │ 1至263頁│得金額合計為│
│ │ │間6 時36分許、7 │ (見警卷第1259│ │ │ 、本院卷│新臺幣參萬元│
│ │ │時7 分許,在新竹│ 至1260頁、第12│ │ │ 五第75至│)沒收,於全│
│ │ │市新竹郵局接續轉│ 63至1265頁) │ │ │ 77頁) │部或一部不能│
│ │ │帳共79,978元至右│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列所示帳戶。 │ │ │ │ │行沒收時,追│
│ │ │ │ ├────────┼──┼─────┤徵其價額。 │
│ │ │ │ │華南商業銀行 │宅 │⒈宜蘭縣政│ │
│ │ │ │ │大甲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 │
│ │ │ │ │000-000000000000│便 │ 礁溪分局│ │
│ │ │ │ │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 │
│ │ │ │ │戶名:劉瑋翔 │送 │ 報告書(│ │
│ │ │ │ ├────────┤ │ 本院卷四│ │
│ │ │ │ │49,989元 │ │ 第266至2│ │
│ │ │ │ │ │ │ 67頁) │ │
│ │ │ │ │ │ │⒉劉瑋翔於│ │
│ │ │ │ │ │ │ 警詢之證│ │
│ │ │ │ │ │ │ 述(本院│ │
│ │ │ │ │ │ │ 卷四第26│ │
│ │ │ │ │ │ │ 8至271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19│簡│於101 年9 月3 日│⒈簡瑞燁於警詢之│第一商業銀行 │宅 │⒈宜蘭縣政│乙○○共同犯│
│︽│瑞│下午6 時5 分許,│ 證述(見警卷第│宜蘭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燁│假冒PCHOME商店街│ 1268至1270頁)│000-00000000000 │便 │ 礁溪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賣家撥打電話予簡│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瑞燁,佯稱其先前│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葉健民 │送 │ 報告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購物時因操作錯誤│ 錄表、新北市政├────────┤ │ 本院卷四│臺幣壹仟元折│
│附│ │,將連續扣款12個│ 府警察局淡水分│17,983元 │ │ 第264至2│算壹日。未扣│
│表│ │月云云,後再假冒│ 局中山路派出所│ │ │ 65頁) │案之犯罪所得│
│三│ │郵局人員以電話告│ 受理刑事案件報│ │ │⒉葉健民於│新臺幣參萬元│
│編│ │知需至提款機取消│ 案三聯單、台北│ │ │ 警詢之證│以下之金額(│
│號│ │設定云云,致簡瑞│ 富邦銀行自動櫃│ │ │ 述(本院│且附表一編號│
│15│ │燁陷於錯誤,而依│ 員機交易明細表│ │ │ 卷四第26│1 至50犯罪所│
│︾│ │指示於同日下午6 │ (見警卷第1266│ │ │ 1至263頁│得金額合計為│
│ │ │時42分許,在臺北│ 至1267頁、第12│ │ │ 、本院卷│新臺幣參萬元│
│ │ │市北投區立德路15│ 71至1272頁) │ │ │ 五第75至│)沒收,於全│
│ │ │號台北富邦銀行提│ │ │ │ 77頁) │部或一部不能│
│ │ │款機轉帳17,983元│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至右列所示帳戶。│ │ │ │ │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 │ │ │ │ │ │ │
├─┼─┼────────┼────────┼────────┼──┼─────┼──────┤
│20│高│於101 年9 月3 日│⒈高秀美於警詢之│第一商業銀行宜蘭│宅 │⒈宜蘭縣政│乙○○共同犯│
│︽│秀│下午5 時44分許,│ 證述(見警卷第│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美│假冒無添加一起購│ 1275至1277頁)│000-00000000000 │便 │ 礁溪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網站客服人員撥打│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電話予高秀美,佯│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葉健民 │送 │ 報告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稱其先前購物時因│ 錄表、新北市政├────────┤ │ 本院卷四│臺幣壹仟元折│
│附│ │作業疏失,將重複│ 府警察局海山分│23,123元 │ │ 第264至2│算壹日。未扣│
│表│ │扣款12次云云,後│ 局江翠派出所受│ │ │ 65頁) │案之犯罪所得│
│三│ │再假冒郵局行員以│ 理刑事案件報案│ │ │⒉葉健民於│新臺幣參萬元│
│編│ │電話告知需至提款│ 三聯單、郵政自│ │ │ 警詢之證│以下之金額(│
│號│ │機取消設定云云,│ 動櫃員機交易明│ │ │ 述(本院│且附表一編號│
│16│ │致高秀美陷於錯誤│ 細表(見警卷第│ │ │ 卷四第26│1 至50犯罪所│
│︾│ │,而依指示於同日│ 1273至1274頁、│ │ │ 1至263頁│得金額合計為│
│ │ │下午6 時49分許,│ 第1278至1279頁│ │ │ 、本院卷│新臺幣參萬元│
│ │ │在新北市板橋區仁│ ) │ │ │ 五第75至│)沒收,於全│
│ │ │化街40之1 號郵局│ │ │ │ 77頁) │部或一部不能│
│ │ │提款機轉帳23,123│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元至右列所示帳戶│ │ │ │ │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21│程│於101 年9 月3 日│⒈程建庭於警詢之│彰化商業銀行 │宅 │⒈臺南市政│乙○○共同犯│
│︽│建│下午5 時許,冒用│ 證述(見警卷第│八德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庭│服飾賣家撥打電話│ 1282至1283頁)│000-000000000000│便 │ 歸仁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予程建庭,佯稱其│⒉內政部警政署反│00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先前購物時誤設定│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黃志鴻 │送 │ 移送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分期付款12期,需│ 錄表、雲林縣警├────────┤ │ 本院卷四│臺幣壹仟元折│
│附│ │至提款機取消設定│ 察局西螺分局西│29,989元 │ │ 第250至2│算壹日。未扣│
│表│ │云云,致程建庭陷│ 螺派出所受理刑│ │ │ 52頁) │案之犯罪所得│
│三│ │於錯誤,而於同日│ 事案件報案三聯│ │ │⒉陳靜芬、│新臺幣參萬元│
│編│ │下午5 時23分許,│ 單、郵政自動櫃│ │ │ 黃志鴻於│以下之金額(│
│號│ │在雲林縣某處提款│ 員機交易明細表│ │ │ 警詢之證│且附表一編號│
│17│ │機轉帳29,989元至│ (見警卷第1280│ │ │ 述(本院│1 至50犯罪所│
│︾│ │右列所示帳戶。 │ 至1281頁、第12│ │ │ 卷四第25│得金額合計為│
│ │ │ │ 84至1285頁) │ │ │ 3至255頁│新臺幣參萬元│
│ │ │ │ │ │ │ 反面、第│)沒收,於全│
│ │ │ │ │ │ │ 258至259│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頁) │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22│羅│於101 年9 月3 日│⒈羅嘉惠於警詢之│彰化商業銀行 │宅 │⒈臺南市政│乙○○共同犯│
│︽│嘉│下午4 時48分許,│ 證述(見警卷第│八德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惠│假冒露天拍賣賣家│ 1288至1290頁)│000-000000000000│便 │ 歸仁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LUCKY 小舖)撥│⒉內政部警政署反│00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打電話予羅嘉惠,│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黃志鴻 │送 │ 移送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佯稱其先前購物時│ 錄表、臺中市政├────────┤ │ 本院卷四│臺幣壹仟元折│
│附│ │因會計人員疏失,│ 府警察局第三分│29,987元、 │ │ 第250至2│算壹日。未扣│
│表│ │將連續扣款12個月│ 局東區分駐所受│29,987元 │ │ 52頁) │案之犯罪所得│
│三│ │云云,後再假冒郵│ 理刑事案件報案│ │ │⒉陳靜芬、│新臺幣參萬元│
│編│ │局人員以電話告知│ 三聯單、臺灣銀│ │ │ 黃志鴻於│以下之金額(│
│號│ │需至提款機取消設│ 行自動櫃員機交│ │ │ 警詢之證│且附表一編號│
│18│ │定云云,致羅嘉惠│ 易明細表、郵政│ │ │ 述(本院│1 至50犯罪所│
│︾│ │陷於錯誤,而依指│ 自動櫃員機交易│ │ │ 卷四第25│得金額合計為│
│ │ │示於同日下午5 時│ 明細表(見警卷│ │ │ 3至255頁│新臺幣參萬元│
│ │ │40分許、5 時58分│ 第1286至1287頁│ │ │ 反面、第│)沒收,於全│
│ │ │許,在臺中市大里│ 、第1291至1292│ │ │ 258至259│部或一部不能│
│ │ │區臺灣銀行提款機│ 頁) │ │ │ 頁) │沒收或不宜執│
│ │ │、網路銀行接續轉│ │ │ │ │行沒收時,追│
│ │ │帳共159,973 元至│ │ │ │ │徵其價額。 │
│ │ │右列所示帳戶。 │ │ │ │ │ │
│ │ │ │ ├────────┼──┼─────┤ │
│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快 │⒈臺南市政│ │
│ │ │ │ │新豐分行帳號 │遞 │ 府警察局│ │
│ │ │ │ │000-000000000000│寄 │ 歸仁分局│ │
│ │ │ │ │14號帳戶 │送 │ 刑事案件│ │
│ │ │ │ │戶名:周錦鴻 │ │ 移送書(│ │
│ │ │ │ ├────────┤ │ 本院卷四│ │
│ │ │ │ │99,999元 │ │ 第296至2│ │
│ │ │ │ │ │ │ 98 頁) │ │
│ │ │ │ │ │ │⒉周錦鴻於│ │
│ │ │ │ │ │ │ 警詢之證│ │
│ │ │ │ │ │ │ 述(本院│ │
│ │ │ │ │ │ │ 卷四第29│ │
│ │ │ │ │ │ │ 9至302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3│張│於101 年9 月2 日│⒈張永椿於警詢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宅 │⒈臺南市政│乙○○共同犯│
│︽│永│晚間9 時28分許,│ 證述(見警卷第│永康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椿│假冒民視購物網站│ 1295至1296頁)│000-000000000000│便 │ 歸仁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人員撥打電話予張│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永椿,佯稱其先前│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黃崧賓 │送 │ 移送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購物時誤設定連續│ 錄表、郵政自動├────────┤ │ 本院卷四│臺幣壹仟元折│
│附│ │購買12筆,需至提│ 櫃員機交易明細│29,989元、 │ │ 第250至2│算壹日。未扣│
│表│ │款機取消設定云云│ 表(見警卷第12│13,123元 │ │ 52頁) │案之犯罪所得│
│三│ │,致張永椿陷於錯│ 93至1294頁、第│ │ │⒉陳靜芬、│新臺幣參萬元│
│編│ │誤,而依指示於同│ 1297頁) │ │ │ 黃崧賓於│以下之金額(│
│號│ │日晚間10時38分許│ │ │ │ 警詢之證│且附表一編號│
│19│ │、10時56分許,在│ │ │ │ 述(本院│1 至50犯罪所│
│︾│ │臺南市永康區中正│ │ │ │ 卷四第25│得金額合計為│
│ │ │南路160號郵局提 │ │ │ │ 3至257頁│新臺幣參萬元│
│ │ │款機轉帳共43,1 │ │ │ │ ) │)沒收,於全│
│ │ │12元至右列所示帳│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戶。 │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24│曾│於101 年9 月6 日│⒈曾靖雯於警詢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快 │⒈桃園縣政│乙○○共同犯│
│︽│靖│晚間8 時45分許,│ 證述(見警卷第│北桃園分行帳號 │遞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雯│假冒lativ 商家撥│ 1307至1309頁)│000-000000000000│寄 │ 平鎮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打電話予曾靖雯,│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送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佯稱其先前購物在│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劉亮甫 │ │ 移送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超商取貨時,店員│ 錄表、臺中市政├────────┤ │ 本院卷四│臺幣壹仟元折│
│附│ │誤刷條碼,將自其│ 府警察局霧峰分│99,999元 │ │ 第308至3│算壹日。未扣│
│表│ │銀行帳戶扣款,需│ 局內新派出所受│ │ │ 10頁) │案之犯罪所得│
│三│ │聯繫銀行處理云云│ 理刑事案件報案│ │ │⒉劉亮甫於│新臺幣參萬元│
│編│ │,後再假冒玉山銀│ 三聯單(見警卷│ │ │ 警詢之證│以下之金額(│
│號│ │行客服人員以電話│ 第1305至1306頁│ │ │ 述(本院│且附表一編號│
│20│ │告知需以網路銀行│ 、第1310頁) │ │ │ 卷四第31│1 至50犯罪所│
│︾│ │取消設定云云,致│ │ │ │ 1至315頁│得金額合計為│
│ │ │曾靖雯陷於錯誤,│ │ │ │ ) │新臺幣參萬元│
│ │ │而依指示於同日晚│ │ │ │ │)沒收,於全│
│ │ │間10時23分許,在│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臺中市住處以網路│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銀行轉帳99,999元│ │ │ │ │行沒收時,追│
│ │ │至右列所示帳戶。│ │ │ │ │徵其價額。 │
│ │ │ │ │ │ │ │ │
├─┼─┼────────┼────────┼────────┼──┼─────┼──────┤
│25│楊│於101 年6 月28日│⒈楊錦梅於警詢之│臺灣銀行 │快 │臺灣高雄地│乙○○共同犯│
│︽│錦│上午9 時30分許,│ 證述(見警卷第│大昌分行帳號 │遞 │方法院檢察│詐欺取財罪,│
│即│梅│假冒楊錦梅之友人│ 1427至1429頁)│000-000000000000│寄 │署檢察官10│累犯,處有期│
│起│ │富順撥打電話予楊│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送 │1 年度偵字│徒刑貳月,如│
│訴│ │錦梅,佯稱有急需│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郭瓊文 │ │第28535號 │易科罰金以新│
│書│ │要借錢周轉云云,│ 錄表、高雄市政├────────┤ │不起訴處分│臺幣壹仟元折│
│附│ │致楊錦梅陷於錯誤│ 府警察局左營分│110,000元 │ │書(本院卷│算壹日。未扣│
│表│ │,而依指示於同日│ 局新莊派出所受│ │ │九第59至60│案之犯罪所得│
│四│ │中午12時32分許,│ 理刑事案件報案│ │ │頁反面) │新臺幣參萬元│
│編│ │在高雄市臺灣銀行│ 三聯單(見警卷│ │ │ │以下之金額(│
│號│ │無摺存入110,000 │ 第1426頁、第14│ │ │ │且附表一編號│
│01│ │元至右列所示帳戶│ 30頁) │ │ │ │1 至50犯罪所│
│︾│ │。 │ │ │ │ │得金額合計為│
│ │ │ │ │ │ │ │新臺幣參萬元│
│ │ │ │ │ │ │ │)沒收,於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26│黃│於101 年7 月13日│⒈黃建勳於警詢之│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宅 │⒈宜蘭縣政│乙○○共同犯│
│︽│建│晚間7 時許,假冒│ 證述(見警卷第│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1434至1435頁)│000-000000000000│便 │ 礁溪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人員撥打電話予黃│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建勳,佯稱其先前│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陳正哲 │送 │ 報告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購物誤設定分期付│ 錄表、新竹市警├────────┤ │ 本院卷五│臺幣壹仟元折│
│附│ │款,需至提款機取│ 察局第二分局關│28,997元 │ │ 第83至85│算壹日。未扣│
│表│ │消設定云云,致黃│ 東橋派出所受理│ │ │ 頁) │案之犯罪所得│
│四│ │建勳陷於錯誤,而│ 刑事案件報案三│ │ │⒉陳正哲於│新臺幣參萬元│
│編│ │依指示於同日晚間│ 聯單、中國信託│ │ │ 警詢之證│以下之金額(│
│號│ │7 時36分許,在新│ 自動櫃員機交易│ │ │ 述(本院│且附表一編號│
│02│ │竹市東區金山街30│ 明細表(見警卷│ │ │ 卷五第78│1 至50犯罪所│
│︾│ │號統一超商提款機│ 第1432至1433頁│ │ │ 至80頁)│得金額合計為│
│ │ │轉帳28,997元至右│ 、第1436至1437│ │ │ │新臺幣參萬元│
│ │ │列所示帳戶。 │ 頁) │ │ │ │)沒收,於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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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張│於101 年7 月13日│⒈張樂眉於警詢之│華南商業銀行 │宅 │⒈宜蘭縣政│乙○○共同犯│
│︽│樂│晚間7 時許,假冒│ 證述(見警卷第│板橋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眉│漢神百貨網路購物│ 1440至1441頁)│000-000000000000│便 │ 礁溪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賣家撥打電話予張│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樂眉,佯稱其先前│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陳正哲 │送 │ 報告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購物時因作業疏失│ 錄表、新北市政├────────┤ │ 本院卷五│臺幣壹仟元折│
│附│ │誤設定分期付款,│ 府警察局永和分│14,983元 │ │ 第83至85│算壹日。未扣│
│表│ │需聯繫中國信託銀│ 局永和派出所受│ │ │ 頁) │案之犯罪所得│
│四│ │行處理云云,後再│ 理刑事案件報案│ │ │⒉陳正哲於│新臺幣參萬元│
│編│ │假冒中國信託銀行│ 三聯單、中國信│ │ │ 警詢之證│以下之金額(│
│號│ │客服人員以電話告│ 託自動櫃員機交│ │ │ 述(本院│且附表一編號│
│03│ │知需至提款機取消│ 易明細表(見警│ │ │ 卷五第78│1 至50犯罪所│
│︾│ │設定云云,致張樂│ 卷第1438至1439│ │ │ 至80頁)│得金額合計為│
│ │ │眉陷於錯誤,而依│ 頁、第1442至14│ │ │ │新臺幣參萬元│
│ │ │指示於同日晚間7 │ 43頁) │ │ │ │)沒收,於全│
│ │ │時37分許,在新北│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市中和區中和路38│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0 號統一超商轉帳│ │ │ │ │行沒收時,追│
│ │ │14,983元至右列所│ │ │ │ │徵其價額。 │
│ │ │示帳戶。 │ │ │ │ │ │
│ │ │ │ │ │ │ │ │
├─┼─┼────────┼────────┼────────┼──┼─────┼──────┤
│28│賴│於101 年7 月13日│⒈賴坤保於警詢之│華南商業銀行 │宅 │⒈宜蘭縣政│乙○○共同犯│
│︽│坤│下午6 時30分許,│ 證述(見警卷第│板橋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保│假冒國民服飾網站│ 1446至1448頁)│000-000000000000│便 │ 礁溪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人員撥打電話予賴│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坤保,佯稱其先前│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陳正哲 │送 │ 報告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購物時因作業疏失│ 錄表、高雄市政├────────┤ │ 本院卷五│臺幣壹仟元折│
│附│ │誤設定分期付款云│ 府警察局三民第│29,989元 │ │ 第83至85│算壹日。未扣│
│表│ │云,後再假冒中國│ 二分局鼎山派出│ │ │ 頁) │案之犯罪所得│
│四│ │信託銀行行員以電│ 所受理刑事案件│ │ │⒉陳正哲於│新臺幣參萬元│
│編│ │話告知需至提款機│ 報案三聯單、中│ │ │ 警詢之證│以下之金額(│
│號│ │取消設定云云,致│ 國信託自動櫃員│ │ │ 述(本院│且附表一編號│
│04│ │賴坤保陷於錯誤,│ 機交易明細表(│ │ │ 卷五第78│1 至50犯罪所│
│︾│ │而依指示於同日晚│ 見警卷第1444至│ │ │ 至80頁)│得金額合計為│
│ │ │間7 時40分許,在│ 1445頁、第1449│ │ │ │新臺幣參萬元│
│ │ │高雄市大社區中山│ 至1450頁) │ │ │ │)沒收,於全│
│ │ │路344 號統一超商│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提款機轉帳29,989│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元至右列所示帳戶│ │ │ │ │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 │ │ │ │ │ │ │
├─┼─┼────────┼────────┼────────┼──┼─────┼──────┤
│29│丁│於101 年7 月14日│⒈丁致彤於警詢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宅 │⒈臺北市政│乙○○共同犯│
│︽│致│下午2 時許,假冒│ 證述(見警卷第│永春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彤│PCHOME賣家撥打電│ 1453至1454頁)│000-000000000000│便 │ 南港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話予丁致彤,佯稱│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其先前購物時誤設│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鄧豪 │送 │ 移送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定分期付款,需聯│ 錄表、新北市政├────────┤ │ 本院卷五│臺幣壹仟元折│
│附│ │繫郵局處理云云,│ 府警察局新莊分│12,345元 │ │ 第91頁反│算壹日。未扣│
│表│ │後再假冒郵局人員│ 局福營派出所受│ │ │ 面至93頁│案之犯罪所得│
│四│ │以電話告知需至提│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新臺幣參萬元│
│編│ │款機取消設定云云│ 三聯單(見警卷│ │ │⒉鄧豪於警│以下之金額(│
│號│ │,致丁致彤陷於錯│ 第1451至1452頁│ │ │ 詢之證述│且附表一編號│
│05│ │誤,而依指示於同│ 、第1455頁) │ │ │ (本院卷│1 至50犯罪所│
│︾│ │日下午2時40 分許│ │ │ │ 五第87至│得金額合計為│
│ │ │、6 時59分許,在│ │ │ │ 89頁) │新臺幣參萬元│
│ │ │新北市新莊區中正│ │ │ │ │)沒收,於全│
│ │ │路514 巷99號、臺│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北市捷運市政府站│ ├────────┼──┼─────┤沒收或不宜執│
│ │ │之提款機接續轉帳│ │中華郵政 │宅 │⒈臺南市政│行沒收時,追│
│ │ │共25,801元至右列│ │大湖郵局帳號 │急 │ 府警察局│徵其價額。 │
│ │ │所示帳戶。 │ │000-000000000000│便 │ 善化分局│ │
│ │ │ │ │31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 │
│ │ │ │ │戶名:吳珮儀 │送 │ 移送書(│ │
│ │ │ │ ├────────┤ │ 本院卷五│ │
│ │ │ │ │13,456元 │ │ 第113至1│ │
│ │ │ │ │ │ │ 14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 │⒉吳珮儀於│ │
│ │ │ │ │ │ │ 警詢之證│ │
│ │ │ │ │ │ │ 述(本院│ │
│ │ │ │ │ │ │ 卷五第95│ │
│ │ │ │ │ │ │ 至101頁 │ │
│ │ │ │ │ │ │ 、第89頁│ │
│ │ │ │ │ │ │ 反面至91│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30│陳│於101 年7 月14日│⒈陳建良於警詢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宅 │⒈臺北市政│乙○○共同犯│
│︽│建│,假冒網路購物賣│ 證述(見警卷第│永春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良│家撥打電話予陳建│ 1458至1459頁)│000-000000000000│便 │ 南港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良,佯稱其先前購│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物時誤設定分期付│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鄧豪 │送 │ 移送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款,需聯繫銀行處│ 錄表、高雄市政├────────┤ │ 本院卷五│臺幣壹仟元折│
│附│ │理云云,後再假冒│ 府警察局鳳山分│3,883元 │ │ 第91頁反│算壹日。未扣│
│表│ │銀行人員以電話告│ 局文山派出所受│ │ │ 面至93頁│案之犯罪所得│
│四│ │知需至提款機取消│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新臺幣參萬元│
│編│ │設定云云,致陳建│ 三聯單、中國信│ │ │⒉鄧豪於警│以下之金額(│
│號│ │良陷於錯誤,而依│ 託自動櫃員機交│ │ │ 詢之證述│且附表一編號│
│06│ │指示於同日下午3 │ 易明細表(見警│ │ │ (本院卷│1 至50犯罪所│
│︾│ │時25分許,在高雄│ 卷第1456至1457│ │ │ 五第87至│得金額合計為│
│ │ │市鳳山區鳳北路60│ 頁、第1460至14│ │ │ 89頁) │新臺幣參萬元│
│ │ │之17號統一超商提│ 61頁) │ │ │ │)沒收,於全│
│ │ │款機轉帳3,883 元│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至右列所示帳戶。│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31│張│於101 年7 月14日│⒈張聖杰於警詢之│華南商業銀行 │宅 │⒈基隆市警│乙○○共同犯│
│︽│聖│晚間9 時30分許,│ 證述(見警卷第│樟樹灣分行帳號 │急 │ 察局第四│詐欺取財罪,│
│即│杰│假冒lativ 購物網│ 1464至1466頁)│000-000000000000│便 │ 分局刑事│累犯,處有期│
│起│ │站人員撥打電話予│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寄 │ 案件報告│徒刑貳月,如│
│訴│ │張聖杰,佯稱其先│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游惠絜 │送 │ 書(本院│易科罰金以新│
│書│ │前購物時誤設定分│ 錄表、桃園縣政├────────┤ │ 卷五第12│臺幣壹仟元折│
│附│ │期付款,需聯繫銀│ 府警察局楊梅分│17,493元 │ │ 3-1至123│算壹日。未扣│
│表│ │行處理云云,後再│ 局楊梅派出所受│ │ │ -3頁) │案之犯罪所得│
│四│ │假冒銀行人員以電│ 理刑事案件報案│ │ │⒉游惠絜於│新臺幣參萬元│
│編│ │話告知需至提款機│ 三聯單、郵政自│ │ │ 警詢之證│以下之金額(│
│號│ │取消設定云云,致│ 動櫃員機交易明│ │ │ 述(本院│且附表一編號│
│07│ │張聖杰陷於錯誤,│ 細表(見警卷第│ │ │ 卷五第12│1 至50犯罪所│
│︾│ │而依指示於同日晚│ 1462頁、第1467│ │ │ 3-4至123│得金額合計為│
│ │ │間10時47分許,在│ 至1468頁) │ │ │ -6頁) │新臺幣參萬元│
│ │ │桃園市楊梅郵局提│ │ │ │ │)沒收,於全│
│ │ │款機轉帳17,493元│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至右列所示帳戶。│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32│陳│於101 年7 月14日│⒈陳祐銜於警詢之│華南商業銀行 │宅 │⒈基隆市警│乙○○共同犯│
│︽│祐│晚間10時許,假冒│ 證述(見警卷第│樟樹灣分行帳號 │急 │ 察局第四│詐欺取財罪,│
│即│銜│lativ 購物網站人│ 1471至1473頁)│000-000000000000│便 │ 分局刑事│累犯,處有期│
│起│ │員撥打電話予陳祐│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寄 │ 案件報告│徒刑貳月,如│
│訴│ │銜,佯稱其先前購│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游惠絜 │送 │ 書(本院│易科罰金以新│
│書│ │物時誤設定分期付│ 錄表、桃園縣政├────────┤ │ 卷五第12│臺幣壹仟元折│
│附│ │款,將連續扣款12│ 府警察局中壢分│30,000元 │ │ 3-1至123│算壹日。未扣│
│表│ │個月云云,後再假│ 局普仁派出所受│ │ │ -3頁) │案之犯罪所得│
│四│ │冒郵局客服人員以│ 理刑事案件報案│ │ │⒉游惠絜於│新臺幣參萬元│
│編│ │電話告知需至提款│ 三聯單、華南銀│ │ │ 警詢之證│以下之金額(│
│號│ │機取消設定云云,│ 行自動櫃員機交│ │ │ 述(本院│且附表一編號│
│08│ │致陳祐銜陷於錯誤│ 易明細表(見警│ │ │ 卷五第12│1 至50犯罪所│
│︾│ │,而依指示於同日│ 卷第1469至1470│ │ │ 3-4至123│得金額合計為│
│ │ │晚間11時許,在桃│ 頁、第1474至14│ │ │ -6頁) │新臺幣參萬元│
│ │ │園市中壢區中山路│ 75頁) │ │ │ │)沒收,於全│
│ │ │175 號華南銀行提│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款機轉帳30,000元│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至右列所示帳戶。│ │ │ │ │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33│戴│於101 年7 月14日│⒈戴佳玫於警詢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宅 │⒈雲林縣警│乙○○共同犯│
│︽│佳│下午4 時許,假冒│ 證述(見警卷第│竹城分行帳號 │急 │ 察局北港│詐欺取財罪,│
│即│玫│國民服飾購物網站│ 1478至1479頁)│000-000000000000│便 │ 分局刑事│累犯,處有期│
│起│ │人員撥打電話予戴│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寄 │ 案件報告│徒刑貳月,如│
│訴│ │佳玫,佯稱其先前│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龔德偉 │送 │ 書(本院│易科罰金以新│
│書│ │購物時因會計人員│ 錄表、高雄市政├────────┤ │ 卷五第11│臺幣壹仟元折│
│附│ │誤設定分期付款,│ 府警察局前鎮分│29,987元 │ │ 7 至119 │算壹日。未扣│
│表│ │需聯繫玉山銀行處│ 局瑞隆派出所受│ │ │ 頁) │案之犯罪所得│
│四│ │理云云,後再假冒│ 理刑事案件報案│ │ │⒉臺灣雲林│新臺幣參萬元│
│編│ │玉山銀行行員以電│ 三聯單(見警卷│ │ │ 地方法院│以下之金額(│
│號│ │話告知需至提款機│ 第1476至1477頁│ │ │ 102 年度│且附表一編號│
│09│ │取消設定云云,致│ 、第1480頁) │ │ │ 簡上字第│1 至50犯罪所│
│︾│ │戴佳玫陷於錯誤,│ │ │ │ 22號刑事│得金額合計為│
│ │ │而依指示於同日下│ │ │ │ 判決(本│新臺幣參萬元│
│ │ │午4 時15分許,在│ │ │ │ 院卷九第│)沒收,於全│
│ │ │高雄市瑞隆路郵局│ │ │ │ 42至44頁│部或一部不能│
│ │ │提款機轉帳29,987│ │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元至右列所示帳戶│ │ │ │ │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 │ │ │ │ │ │ │
├─┼─┼────────┼────────┼────────┼──┼─────┼──────┤
│34│蕭│於101 年7 月21日│⒈蕭貿仁於警詢之│臺灣土地銀行 │宅 │⒈屏東縣政│乙○○共同犯│
│︽│貿│下午2 時50分許,│ 證述(見警卷第│高樹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仁│假冒PCHOME客服人│ 1483至1484頁)│000-000000000000│便 │ 里港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員撥打電話予蕭貿│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仁,佯稱其先前購│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黃淑芬 │送 │ 報告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物時因誤設定分期│ 錄表、鐵路警察├────────┤ │ 本院卷五│臺幣壹仟元折│
│附│ │付款,需至提款機│ 局高鐵警務段高│29,963元 │ │ 第127至1│算壹日。未扣│
│表│ │取消設定云云,致│ 雄分駐所受理刑│ │ │ 30頁) │案之犯罪所得│
│四│ │蕭貿仁陷於錯誤,│ 事案件報案三聯│ │ │⒉黃淑芬於│新臺幣參萬元│
│編│ │而依指示於同日下│ 單、台北富邦銀│ │ │ 警詢之證│以下之金額(│
│號│ │午3 時50分許,在│ 行自動櫃員機交│ │ │ 述(本院│且附表一編號│
│10│ │高雄市左營區高鐵│ 易明細表(見警│ │ │ 卷五第13│1 至50犯罪所│
│︾│ │路105 號高鐵站內│ 卷第1481至1482│ │ │ 1 至135 │得金額合計為│
│ │ │提款機轉帳29,963│ 頁、第1485至14│ │ │ 頁) │新臺幣參萬元│
│ │ │元至右列所示帳戶│ 87頁) │ │ │ │)沒收,於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35│周│於101 年7 月21日│⒈周明磊於警詢之│臺灣土地銀行 │宅 │⒈屏東縣政│乙○○共同犯│
│︽│明│下午4 時16分許,│ 證述(見警卷第│高樹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磊│假冒PCHOME網站人│ 1490至1492頁)│000-000000000000│便 │ 里港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員撥打電話予周明│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磊,佯稱其先前購│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黃淑芬 │送 │ 報告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物時誤設定分期付│ 錄表、臺北市政├────────┤ │ 本院卷五│臺幣壹仟元折│
│附│ │款,需聯繫玉山銀│ 府警察局文山二│11,123元 │ │ 第127至1│算壹日。未扣│
│表│ │行處理云云,後再│ 局萬盛派出所受│ │ │ 30頁) │案之犯罪所得│
│四│ │假冒玉山銀行人員│ 理刑事案件報案│ │ │⒉黃淑芬於│新臺幣參萬元│
│編│ │以電話告知需至提│ 三聯單、台新銀│ │ │ 警詢之證│以下之金額(│
│號│ │款機取消設定云云│ 行自動櫃員機交│ │ │ 述(本院│且附表一編號│
│11│ │,致周明磊陷於錯│ 易明細表(見警│ │ │ 卷五第13│1 至50犯罪所│
│︾│ │誤,而依指示於同│ 卷第1488至1489│ │ │ 1 至135 │得金額合計為│
│ │ │日下午4 時54分許│ 頁、第1493至14│ │ │ 頁) │新臺幣參萬元│
│ │ │,在臺北市興隆路│ 94頁) │ │ │ │)沒收,於全│
│ │ │55巷全家便利超商│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提款機轉帳11,123│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元至右列所示帳戶│ │ │ │ │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 │ │ │ │ │ │ │
├─┼─┼────────┼────────┼────────┼──┼─────┼──────┤
│36│李│於101 年7 月21日│⒈李介平於警詢之│臺灣土地銀行 │宅 │⒈屏東縣政│乙○○共同犯│
│︽│介│下午5 時5 分許,│ 證述(見警卷第│高樹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平│假冒國民服飾(新│ 1497至1498頁)│000-000000000000│便 │ 里港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依國際有限公司)│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購物網站人員撥打│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黃淑芬 │送 │ 報告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電話予李介平,佯│ 錄表、新北市政├────────┤ │ 本院卷五│臺幣壹仟元折│
│附│ │稱其先前購物時誤│ 府警察局三峽分│18,999元 │ │ 第127至1│算壹日。未扣│
│表│ │設定分期付款,需│ 局三峽派出所受│ │ │ 30頁) │案之犯罪所得│
│四│ │聯繫郵局處理云云│ 理刑事案件報案│ │ │⒉黃淑芬於│新臺幣參萬元│
│編│ │,後再假冒郵局人│ 三聯單(見警卷│ │ │ 警詢之證│以下之金額(│
│號│ │員以電話告知需至│ 第1495至1496頁│ │ │ 述(本院│且附表一編號│
│12│ │提款機取消設定云│ 、第1499頁) │ │ │ 卷五第13│1 至50犯罪所│
│︾│ │云,致李介平陷於│ │ │ │ 1 至135 │得金額合計為│
│ │ │錯誤,而依指示於│ │ │ │ 頁) │新臺幣參萬元│
│ │ │同日下午5 時36分│ │ │ │ │)沒收,於全│
│ │ │許、5 時56分許,│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在新北市三峽區中│ ├────────┼──┼─────┤沒收或不宜執│
│ │ │山路郵局提款機轉│ │第一商業銀行 │貨 │⒈屏東縣政│行沒收時,追│
│ │ │帳共48,986元至右│ │歸仁分行帳號 │運 │ 府警察局│徵其價額。 │
│ │ │列所示帳戶。 │ │000-00000000000 │寄 │ 里港分局│ │
│ │ │ │ │號帳戶 │送 │ 刑事案件│ │
│ │ │ │ │戶名:李敏慈 │ │ 報告書(│ │
│ │ │ │ ├────────┤ │ 本院卷五│ │
│ │ │ │ │29,987元 │ │ 第206至2│ │
│ │ │ │ │ │ │ 08頁) │ │
│ │ │ │ │ │ │⒉李敏慈於│ │
│ │ │ │ │ │ │ 警詢之證│ │
│ │ │ │ │ │ │ 述(本院│ │
│ │ │ │ │ │ │ 卷五第20│ │
│ │ │ │ │ │ │ 9 至212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37│陳│於101 年7 月22日│⒈陳怡儒於警詢之│台中商業銀行 │宅 │⒈臺中市政│乙○○共同犯│
│︽│怡│下午2 時19分許,│ 證述(見警卷第│營業部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儒│假冒雅虎奇摩超級│ 1502至1503頁)│000-000000000000│便 │ 第一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商城賣家會計人員│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撥打電話予陳怡儒│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邱心儀 │送 │ 移送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佯稱其先前購物│ 錄表、高雄市政├────────┤ │ 本院卷五│臺幣壹仟元折│
│附│ │時因系統錯誤設定│ 府警察局新興分│17,665元、 │ │ 第227至2│算壹日。未扣│
│表│ │分期付款,需至提│ 局自強路派出所│7,565元、 │ │ 31頁反面│案之犯罪所得│
│四│ │款機取消設定云云│ 受理刑事案件報│2,980元 │ │ ) │新臺幣參萬元│
│編│ │,致陳怡儒陷於錯│ 案三聯單、郵政│ │ │⒉邱心儀於│以下之金額(│
│號│ │誤,而依指示於同│ 自動櫃員機交易│ │ │ 警詢之證│且附表一編號│
│13│ │日下午3 時8 分許│ 明細表(見警卷│ │ │ 述(本院│1 至50犯罪所│
│︾│ │、3 時10分許、3 │ 第1500至1501頁│ │ │ 卷五第22│得金額合計為│
│ │ │時12分許,在高雄│ 、第1504至1505│ │ │ 2至224頁│新臺幣參萬元│
│ │ │市前金區自強路郵│ 頁) │ │ │ ) │)沒收,於全│
│ │ │局提款機接續轉帳│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共28,210元至右列│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所示帳戶。 │ │ │ │ │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38│汪│於101 年7 月22日│⒈汪郁庭於警詢之│玉山商業銀行 │宅 │⒈新北市政│乙○○共同犯│
│︽│郁│下午3 時45分許,│ 證述(見警卷第│內湖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庭│假冒PCHOME商店街│ 1508至1509頁)│000-000000000000│便 │ 永和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賣家撥打電話予汪│⒉內政部警政署反│0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郁庭,佯稱其先前│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游鎮嘉 │送 │ 移送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購物時因作業疏失│ 錄表、新北市政├────────┤ │ 本院卷五│臺幣壹仟元折│
│附│ │誤設定重複下單,│ 府警察局三重分│29,912元 │ │ 第242至2│算壹日。未扣│
│表│ │需聯繫郵局處理云│ 局永福派出所受│ │ │ 43頁) │案之犯罪所得│
│四│ │云,後再假冒郵局│ 理刑事案件報案│ │ │⒉游鎮嘉於│新臺幣參萬元│
│編│ │人員以電話告知需│ 三聯單、郵政自│ │ │ 警詢之證│以下之金額(│
│號│ │至提款機取消設定│ 動櫃員機交易明│ │ │ 述(本院│且附表一編號│
│14│ │云云,致汪郁庭陷│ 細表(見警卷第│ │ │ 卷五第24│1 至50犯罪所│
│︾│ │於錯誤,而依指示│ 1506頁、第1510│ │ │ 4至245頁│得金額合計為│
│ │ │於同日下午5 時許│ 至1511頁) │ │ │ ) │新臺幣參萬元│
│ │ │,在新北市某處郵│ │ │ │ │)沒收,於全│
│ │ │局提款機接續轉帳│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共79,899元至右列│ ├────────┼──┼─────┤沒收或不宜執│
│ │ │所示帳戶。 │ │華泰商業銀行 │宅 │⒈桃園縣政│行沒收時,追│
│ │ │ │ │中壢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徵其價額。 │
│ │ │ │ │000-000000000000│便 │ 桃園分局│ │
│ │ │ │ │4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 │
│ │ │ │ │戶名:邱佩君 │送 │ 移送書(│ │
│ │ │ │ ├────────┤ │ 本院卷五│ │
│ │ │ │ │49,987元 │ │ 第247至2│ │
│ │ │ │ │ │ │ 48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 │⒉邱佩君於│ │
│ │ │ │ │ │ │ 警詢之證│ │
│ │ │ │ │ │ │ 述(本院│ │
│ │ │ │ │ │ │ 卷五第22│ │
│ │ │ │ │ │ │ 5至226頁│ │
│ │ │ │ │ │ │ 反面;第│ │
│ │ │ │ │ │ │ 249至255│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39│洪│於101 年7 月22日│⒈洪啟偉於警詢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宅 │⒈臺中市政│乙○○共同犯│
│︽│啟│下午2 時39分許,│ 證述(見警卷第│臺中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偉│假冒網路賣家撥打│ 1514至1516頁)│000-000000000000│便 │ 第一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電話予洪啟偉,佯│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稱其先前購物時誤│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邱心儀 │送 │ 移送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設定分期付款云云│ 錄表、臺中市政├────────┤ │ 本院卷五│臺幣壹仟元折│
│附│ │,後再假冒合作金│ 府警察局第六分│29,876元 │ │ 第227至2│算壹日。未扣│
│表│ │庫人員以電話告知│ 局西屯派出所受│ │ │ 31頁反面│案之犯罪所得│
│四│ │需至提款機取消設│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新臺幣參萬元│
│編│ │定云云,致洪啟偉│ 三聯單(見警卷│ │ │⒉邱心儀於│以下之金額(│
│號│ │陷於錯誤,而依指│ 第1512至1513頁│ │ │ 警詢之證│且附表一編號│
│15│ │示於同日下午3 時│ 、第1517頁) │ │ │ 述(本院│1 至50犯罪所│
│︾│ │20分許,在臺中市│ │ │ │ 卷五第22│得金額合計為│
│ │ │西屯區合作金庫銀│ │ │ │ 2至224頁│新臺幣參萬元│
│ │ │行逢甲分行提款機│ │ │ │ ) │)沒收,於全│
│ │ │接續轉帳共99,999│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元至右列所示帳戶│ ├────────┼──┼─────┤沒收或不宜執│
│ │ │。 │ │玉山商業銀行 │宅 │⒈新北市政│行沒收時,追│
│ │ │ │ │內湖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徵其價額。 │
│ │ │ │ │000-000000000000│便 │ 永和分局│ │
│ │ │ │ │0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 │
│ │ │ │ │戶名:游鎮嘉 │送 │ 移送書(│ │
│ │ │ │ ├────────┤ │ 本院卷五│ │
│ │ │ │ │70,123元 │ │ 第242至2│ │
│ │ │ │ │ │ │ 43頁) │ │
│ │ │ │ │ │ │⒉游鎮嘉於│ │
│ │ │ │ │ │ │ 警詢之證│ │
│ │ │ │ │ │ │ 述(本院│ │
│ │ │ │ │ │ │ 卷五第24│ │
│ │ │ │ │ │ │ 4至245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李│於101 年7 月22日│⒈李明哲於警詢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宅 │⒈臺中市政│乙○○共同犯│
│︽│明│下午3 時33分許,│ 證述(見警卷第│臺中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哲│假冒PCH ME商店街│ 1520至1521頁)│000-000000000000│便 │ 第一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賣家撥打電話予李│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明哲,佯稱其先前│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邱心儀 │送 │ 移送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購物時誤設定分期│ 錄表、臺北市政├────────┤ │ 本院卷五│臺幣壹仟元折│
│附│ │付款云云,後再假│ 府警察局大安分│29,933元 │ │ 第227至2│算壹日。未扣│
│表│ │冒彰化銀行人員以│ 局和平東路派出│ │ │ 31頁反面│案之犯罪所得│
│四│ │電話告知需至提款│ 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新臺幣參萬元│
│編│ │機取消設定云云,│ 報案三聯單、彰│ │ │⒉邱心儀於│以下之金額(│
│號│ │致李明哲陷於錯誤│ 化銀行自動櫃員│ │ │ 警詢之證│且附表一編號│
│16│ │,而依指示於同日│ 機交易明細表(│ │ │ 述(本院│1 至50犯罪所│
│︾│ │下午4 時20分許,│ 見警卷第1518至│ │ │ 卷五第22│得金額合計為│
│ │ │在臺北市羅斯福路│ 1519頁、第1522│ │ │ 2至224頁│新臺幣參萬元│
│ │ │2 段25號彰化銀行│ 至1524頁) │ │ │ ) │)沒收,於全│
│ │ │提款機轉帳29,933│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元至右列所示帳戶│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41│楊│於101 年7 月22日│⒈楊宇晨於警詢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宅 │⒈臺中市政│乙○○共同犯│
│︽│宇│下午4 時17分許,│ 證述(見警卷第│臺中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晨│假冒PCHOME商店街│ 1527至1529頁)│000-000000000000│便 │ 第一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賣家客服人員撥打│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電話予楊宇晨,佯│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邱心儀 │送 │ 移送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稱其先前購物時因│ 錄表、臺北市政├────────┤ │ 本院卷五│臺幣壹仟元折│
│附│ │作業疏失,將重複│ 府警察局中正一│29,985元 │ │ 第227至2│算壹日。未扣│
│表│ │扣款,需聯繫銀行│ 局忠孝東路派出│ │ │ 31頁反面│案之犯罪所得│
│四│ │處理云云,後再假│ 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新臺幣參萬元│
│編│ │冒台新銀行客服人│ 報案三聯單、中│ │ │⒉邱心儀於│以下之金額(│
│號│ │員以電話告知需至│ 國信託自動櫃員│ │ │ 警詢之證│且附表一編號│
│17│ │提款機取消設定云│ 機交易明細表(│ │ │ 述(本院│1 至50犯罪所│
│︾│ │云,致楊宇晨陷於│ 見警卷第1525至│ │ │ 卷五第22│得金額合計為│
│ │ │錯誤,而依指示於│ 1526頁、第1530│ │ │ 2至224頁│新臺幣參萬元│
│ │ │同日下午4 時57分│ 至1531頁) │ │ │ ) │)沒收,於全│
│ │ │許,在臺北市中正│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區忠孝東路2 段10│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0 號統一超商內提│ │ │ │ │行沒收時,追│
│ │ │款機轉帳29,985元│ │ │ │ │徵其價額。 │
│ │ │至右列所示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周│於101 年7 月23日│⒈周慧珍於警詢之│第一商業銀行 │宅 │⒈桃園縣政│乙○○共同犯│
│︽│慧│下午5 時許,假冒│ 證述(見警卷第│桃園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珍│PCHOME網路賣家撥│ 1534至1535頁)│000-00000000000 │便 │ 桃園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打電話予周慧珍,│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佯稱其先前購物時│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邱佩君 │送 │ 移送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因作業疏失,誤設│ 錄表、新北市政├────────┤ │ 本院卷五│臺幣壹仟元折│
│附│ │定分期付款云云,│ 府警察局板橋分│29,989元 │ │ 第247至2│算壹日。未扣│
│表│ │後再假冒郵局客服│ 局後埔派出所受│ │ │ 48頁反面│案之犯罪所得│
│四│ │人員以電話告知需│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新臺幣參萬元│
│編│ │至提款機取消設定│ 三聯單、中國信│ │ │⒉邱佩君於│以下之金額(│
│號│ │云云,致周慧珍陷│ 託自動櫃員機交│ │ │ 警詢之證│且附表一編號│
│18│ │於錯誤,而依指示│ 易明細表(見警│ │ │ 述(本院│1 至50犯罪所│
│︾│ │於同日下午5 時43│ 卷第1532至1533│ │ │ 卷五第22│得金額合計為│
│ │ │分許,在新北市板│ 頁、第1536至15│ │ │ 5至226頁│新臺幣參萬元│
│ │ │橋區忠孝路中興醫│ 37頁) │ │ │ 反面;第│)沒收,於全│
│ │ │院旁統一超商提款│ │ │ │ 249至255│部或一部不能│
│ │ │機轉帳29,989元至│ │ │ │ 頁) │沒收或不宜執│
│ │ │右列所示帳戶。 │ │ │ │ │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43│王│於101 年7 月23日│⒈王筱霈於警詢之│第一商業銀行 │宅 │⒈桃園縣政│乙○○共同犯│
│︽│筱│某時許,假冒PCHO│ 證述(見警卷第│桃園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霈│ME商店街商家(綠│ 1540至1542頁)│000-00000000000 │便 │ 桃園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喜商家)撥打電話│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予王筱霈,佯稱其│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邱佩君 │送 │ 移送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先前購物時誤設定│ 錄表、花蓮縣警├────────┤ │ 本院卷五│臺幣壹仟元折│
│附│ │分期付款,需聯繫│ 察局吉安分局北│29,779元 │ │ 第247至2│算壹日。未扣│
│表│ │銀行處理云云,後│ 昌派出所受理刑│ │ │ 48頁反面│案之犯罪所得│
│四│ │再假冒中國信託銀│ 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新臺幣參萬元│
│編│ │行以電話告知需至│ 單、花蓮二信自│ │ │⒉邱佩君於│以下之金額(│
│號│ │提款機取消設定云│ 動櫃員機交易明│ │ │ 警詢之證│且附表一編號│
│19│ │云,致王筱霈陷於│ 細表(見警卷第│ │ │ 述(本院│1 至50犯罪所│
│︾│ │錯誤,而依指示於│ 1538至1539頁、│ │ │ 卷五第22│得金額合計為│
│ │ │同日下午6 時35分│ 第1543至1544頁│ │ │ 5至226頁│新臺幣參萬元│
│ │ │許,在花蓮縣吉安│ ) │ │ │ 反面;第│)沒收,於全│
│ │ │鄉郵局提款機轉帳│ │ │ │ 249至255│部或一部不能│
│ │ │29,779元至右列所│ │ │ │ 頁) │沒收或不宜執│
│ │ │示帳戶。 │ │ │ │ │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44│胡│於101 年7 月23日│⒈胡儒鎮於警詢之│第一商業銀行 │宅 │⒈桃園縣政│乙○○共同犯│
│︽│儒│下午5 時8 分許,│ 證述(見警卷第│桃園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鎮│假冒PCHOME網路購│ 1547至1548頁)│000-00000000000 │便 │ 桃園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物賣家撥打電話予│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胡儒鎮,佯稱其先│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邱佩君 │送 │ 移送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前購物時因作業疏│ 錄表、新北市政├────────┤ │ 本院卷五│臺幣壹仟元折│
│附│ │失,將造成連續扣│ 府警察局汐止分│29,912元 │ │ 第247至2│算壹日。未扣│
│表│ │款12次,需至提款│ 局汐止派出所受│ │ │ 48頁反面│案之犯罪所得│
│四│ │機取消設定云云,│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新臺幣參萬元│
│編│ │致胡儒鎮陷於錯誤│ 三聯單、上海商│ │ │⒉邱佩君於│以下之金額(│
│號│ │,而依指示於同日│ 業儲蓄銀行自動│ │ │ 警詢之證│且附表一編號│
│20│ │下午5 時53分許、│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述(本院│1 至50犯罪所│
│︾│ │6 時26分許、6 時│ 表、台新銀行自│ │ │ 卷五第22│得金額合計為│
│ │ │30分許,在新北市│ 動櫃員機交易明│ │ │ 5 至226 │新臺幣參萬元│
│ │ │某處提款機接續轉│ 細表(見警卷第│ │ │ 頁反面;│)沒收,於全│
│ │ │帳共89,912元至右│ 1545頁、第1549│ │ │ 第249至2│部或一部不能│
│ │ │列所示帳戶。 │ 至1550頁) │ │ │ 55頁) │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 │ │ ├────────┼──┼─────┤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宅 │⒈桃園縣政│ │
│ │ │ │ │南壢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 │
│ │ │ │ │000-000000000000│便 │ 桃園分局│ │
│ │ │ │ │26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 │
│ │ │ │ │戶名:黃麗華 │送 │ 移送書(│ │
│ │ │ │ ├────────┤ │ 本院卷五│ │
│ │ │ │ │30,000元、 │ │ 第247至2│ │
│ │ │ │ │30,000元 │ │ 48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 │⒉黃麗華於│ │
│ │ │ │ │ │ │ 警詢之證│ │
│ │ │ │ │ │ │ 述(本院│ │
│ │ │ │ │ │ │ 卷五第25│ │
│ │ │ │ │ │ │ 6至25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45│謝│於101 年7 月23日│⒈謝明漢於警詢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宅 │⒈桃園縣政│乙○○共同犯│
│︽│明│晚間7 時3 分許,│ 證述(見警卷第│中壢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漢│假冒PCHOME賣家撥│ 1553至1555頁)│000-000000000000│便 │ 桃園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打電話予謝明漢,│⒉內政部警政署反│72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佯稱其先前購物時│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邱佩君 │送 │ 移送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誤設定分期付款,│ 錄表、臺北市政├────────┤ │ 本院卷五│臺幣壹仟元折│
│附│ │需聯繫郵局處理云│ 府警察局內湖分│27,123元、 │ │ 第247至2│算壹日。未扣│
│表│ │云,後再假冒郵局│ 局港墘派出所受│999元、 │ │ 48頁反面│案之犯罪所得│
│四│ │人員以電話告知需│ 理刑事案件報案│3,123元 │ │ ) │新臺幣參萬元│
│編│ │至提款機取消設定│ 三聯單、合作金│ │ │⒉邱佩君於│以下之金額(│
│號│ │云云,致謝明漢陷│ 庫銀行自動櫃員│ │ │ 警詢之證│且附表一編號│
│21│ │於錯誤,而依指示│ 機交易明細(見│ │ │ 述(本院│1 至50犯罪所│
│︾│ │於同日晚間7 時51│ 警卷第1551頁、│ │ │ 卷五第22│得金額合計為│
│ │ │分許、7時57分許 │ 第1556至1557頁│ │ │ 5 至226 │新臺幣參萬元│
│ │ │、7時59分許,在 │ ) │ │ │ 頁反面;│)沒收,於全│
│ │ │臺北市合作金庫銀│ │ │ │ 第249 至│部或一部不能│
│ │ │行東台北分行提款│ │ │ │ 255 頁)│沒收或不宜執│
│ │ │機接續轉帳共31 │ │ │ │ │行沒收時,追│
│ │ │,245元至右列所示│ │ │ │ │徵其價額。 │
│ │ │帳戶。 │ │ │ │ │ │
├─┼─┼────────┼────────┼────────┼──┼─────┼──────┤
│46│胡│於101 年7 月23日│⒈胡軒華於警詢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宅 │⒈桃園縣政│乙○○共同犯│
│︽│軒│晚間9 時許,假冒│ 證述(見警卷第│中壢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華│網路購物客服中心│ 1560至1561頁)│000-000000000000│便 │ 桃園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撥打電話予胡軒華│⒉內政部警政署反│72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佯稱其先前購物│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邱佩君 │送 │ 移送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時誤設定分期付款│ 錄表、新竹市警├────────┤ │ 本院卷五│臺幣壹仟元折│
│附│ │,需至提款機取消│ 察局第二分局埔│2,989元 │ │ 第247至2│算壹日。未扣│
│表│ │設定云云,致胡軒│ 頂派出所受理刑│ │ │ 48頁反面│案之犯罪所得│
│四│ │華陷於錯誤,而依│ 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新臺幣參萬元│
│編│ │指示於同日晚間9 │ 單、郵政自動櫃│ │ │⒉邱佩君於│以下之金額(│
│號│ │時22分許,在新竹│ 員機交易明細(│ │ │ 警詢之證│且附表一編號│
│22│ │市東區光復路2 段│ 見警卷第1558頁│ │ │ 述(本院│1 至50犯罪所│
│︾│ │99號清大郵局提款│ 、第1562至1563│ │ │ 卷五第22│得金額合計為│
│ │ │機轉帳2,989 元至│ 頁) │ │ │ 5至226頁│新臺幣參萬元│
│ │ │右列所示帳戶。 │ │ │ │ 反面;第│)沒收,於全│
│ │ │ │ │ │ │ 249 至25│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5頁) │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47│蔡│於101 年7 月23日│⒈蔡佩珊於警詢之│華泰商業銀行 │宅 │⒈桃園縣政│乙○○共同犯│
│︽│佩│某時許,假冒PCHO│ 證述(見警卷第│中壢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珊│ME網站人員撥打電│ 1566至1567頁)│000-000000000000│便 │ 桃園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話予蔡佩珊,佯稱│⒉內政部警政署反│4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其先前購物時因作│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邱佩君 │送 │ 移送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業疏失,誤設定分│ 錄表、高雄市政├────────┤ │ 本院卷五│臺幣壹仟元折│
│附│ │期付款,需至提款│ 府警察局鳳山分│29,987元 │ │ 第247至2│算壹日。未扣│
│表│ │機取消設定云云,│ 局鳳崗派出所受│ │ │ 48頁反面│案之犯罪所得│
│四│ │致蔡佩珊陷於錯誤│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新臺幣參萬元│
│編│ │,而依指示於同日│ 三聯單、第一銀│ │ │⒉邱佩君於│以下之金額(│
│號│ │晚間7 時27分許,│ 行自動櫃員機交│ │ │ 警詢之證│且附表一編號│
│23│ │在高雄市鳳山區成│ 易明細(見警卷│ │ │ 述(本院│1 至50犯罪所│
│︾│ │功路1 號第一銀行│ 第1564頁、第15│ │ │ 卷五第22│得金額合計為│
│ │ │提款機轉帳29,987│ 68至1569頁) │ │ │ 5 至226 │新臺幣參萬元│
│ │ │元至右列所示帳戶│ │ │ │ 頁反面;│)沒收,於全│
│ │ │。 │ │ │ │ 第249至2│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55頁) │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48│游│於101 年7 月23日│⒈游欣怡於警詢之│華泰商業銀行 │宅 │⒈桃園縣政│乙○○共同犯│
│︽│欣│晚間7 時許,假冒│ 證述(見警卷第│中壢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怡│PCHOME商店街賣家│ 1572至1574頁)│000-000000000000│便 │ 桃園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撥打電話予游欣怡│⒉內政部警政署反│4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佯稱其先前購物│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邱佩君 │送 │ 移送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時因作業疏失,將│ 錄表、花蓮縣警├────────┤ │ 本院卷五│臺幣壹仟元折│
│附│ │造成連續扣款12期│ 察局花蓮分局中│29,985元 │ │ 第247至2│算壹日。未扣│
│表│ │,需聯繫銀行處理│ 山派出所受理刑│ │ │ 48頁反面│案之犯罪所得│
│四│ │云云,後再假冒玉│ 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新臺幣參萬元│
│編│ │山銀行客服人員以│ 單(見警卷第15│ │ │⒉邱佩君於│以下之金額(│
│號│ │電話告知需至提款│ 70頁、第1575頁│ │ │ 警詢之證│且附表一編號│
│24│ │機取消設定云云,│ ) │ │ │ 述(本院│1 至50犯罪所│
│︾│ │致游欣怡陷於錯誤│ │ │ │ 卷五第22│得金額合計為│
│ │ │,而依指示於同日│ │ │ │ 5 至226 │新臺幣參萬元│
│ │ │晚間8 時11分許,│ │ │ │ 頁反面;│)沒收,於全│
│ │ │在花蓮縣花蓮市中│ │ │ │ 第249 至│部或一部不能│
│ │ │山路344 號花蓮二│ │ │ │ 255 頁)│沒收或不宜執│
│ │ │信銀行提款機轉帳│ │ │ │ │行沒收時,追│
│ │ │29,985元至右列所│ │ │ │ │徵其價額。 │
│ │ │示帳戶。 │ │ │ │ │ │
│ │ │ │ │ │ │ │ │
├─┼─┼────────┼────────┼────────┼──┼─────┼──────┤
│49│陳│於101 年8 月27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宅 │⒈臺北市政│乙○○共同犯│
│︽│昱│下午5 時45分許,│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營業部帳號 │配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安│假冒玩酷子弟客服│(見警卷第1214至│000-000000000000│通 │ 中山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撥打電話予陳昱安│1215頁) │70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佯稱其操作提款│ │戶名:宋穎穎 │送 │ 移送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機不當,誤設定為│ ├────────┤ │ 本院卷五│臺幣壹仟元折│
│附│ │分期付款,將每月│ │60,000元 │ │ 第291至2│算壹日。未扣│
│表│ │自動扣款,需至提│ │ │ │ 92 頁) │案之犯罪所得│
│五│ │款機操作才能取消│ │ │ │⒉宋穎穎於│新臺幣參萬元│
│編│ │,致陳昱安陷於錯│ │ │ │ 警詢之證│以下之金額(│
│號│ │誤,而依指示於同│ │ │ │ 述(本院│且附表一編號│
│01│ │日晚間7 時4 分許│ │ │ │ 卷五第29│1 至50犯罪所│
│︾│ │、7 時15分許,在│ │ │ │ 7 至304 │得金額合計為│
│ │ │新竹市北東大路3 │ │ │ │ 頁) │新臺幣參萬元│
│ │ │段台新銀行陸續匯│ │ │ │ │)沒收,於全│
│ │ │入共60,000元至右│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列所示帳戶。 │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50│賴│於101 年9 月2 日│⒈賴怡君於警詢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宅 │⒈臺南市政│乙○○共同犯│
│︽│怡│晚間9 時15分許,│ 證述(見警卷第│永康分行帳號 │急 │ 府警察局│詐欺取財罪,│
│即│君│假冒lativ會計部 │ 1300至1302頁)│000-000000000000│便 │ 歸仁分局│累犯,處有期│
│起│ │門撥打電話予賴怡│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寄 │ 刑事案件│徒刑貳月,如│
│訴│ │君,佯稱先前購物│ 詐騙諮詢紀錄表│戶名:黃崧賓 │送 │ 移送書(│易科罰金以新│
│書│ │時誤簽單據設定為│ 、南投縣政府警├────────┤ │ 本院卷四│臺幣壹仟元折│
│附│ │分期付款,需聯繫│ 察局南投分局南│29,989元、 │ │ 第250至2│算壹日。未扣│
│表│ │銀行處理云云,後│ 投派出所受理刑│29,989元 │ │ 52 頁) │案之犯罪所得│
│五│ │再假冒台灣中小企│ 事案件報案三連│ │ │⒉陳靜芬、│新臺幣參萬元│
│編│ │銀人員以電話告知│ 單、郵政自動櫃│ │ │ 黃崧賓於│以下之金額(│
│號│ │需至提款機取消設│ 員機交易明細表│ │ │ 警詢之證│且附表一編號│
│02│ │定云云,致賴怡君│ (見警卷第1298│ │ │ 述(本院│1 至50犯罪所│
│︾│ │陷於錯誤,而依指│ 至1299頁、第13│ │ │ 卷四第25│得金額合計為│
│ │ │示於同日晚間10時│ 03至1304頁) │ │ │ 3 至257 │新臺幣參萬元│
│ │ │52分、10時54分許│ │ │ │ 頁) │)沒收,於全│
│ │ │,在南投縣南投市│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民族路郵局提款機│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陸續轉帳共59,978│ │ │ │ │行沒收時,追│
│ │ │元至右列所示帳戶│ │ │ │ │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
│51│謝│於101 年9 月18日│⒈丙○○於警詢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當 │陳澐濤(陳│乙○○共同犯│
│︽│佳│某時許,假冒「PG│ 證述(見警卷第│吉林分行帳號 │面 │緯倫)於偵│詐欺取財罪,│
│即│容│美人網」客服人員│ 20至22頁) │000-000000000000│交 │訊之證述(│累犯,處有期│
│追│ │撥打電話予丙○○│⒉內政部警政署反│3602號帳戶 │付 │104 年度偵│徒刑貳月,如│
│加│ │,佯稱其先前網路│ 詐騙案件紀錄表│戶名:陳緯倫 │被 │字第28404 │易科罰金以新│
│起│ │購物因匯款方式設│ 、高雄市政府警├────────┤告 │號卷第98至│臺幣壹仟元折│
│訴│ │定作業錯誤,需持│ 察局三民第二分│29,989元 │曾 │99頁) │算壹日。未扣│
│書│ │金融卡至提款機辦│ 局鼎山派出所受│ │瑋 │ │案之犯罪所得│
│所│ │理更改設定云云,│ 理各類案件紀錄│ │麟 │ │新臺幣壹萬貳│
│示│ │致丙○○陷於錯誤│ 表、受理刑事案│ │ │ │仟元沒收,於│
│︾│ │,而依指示於同日│ 件報案三聯單、│ │ │ │全部或一部不│
│ │ │晚間7 時19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自│ │ │ │能沒收或不宜│
│ │ │使用華南商業銀行│ 動櫃員機交易明│ │ │ │執行沒收時,│
│ │ │自動櫃員機轉帳29│ 細表(見警卷第│ │ │ │追徵其價額。│
│ │ │,989元至右列所示│ 23頁、第65至68│ │ │ │ │
│ │ │帳戶。 │ 頁)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編│被│詐騙方式 │詐騙部分證據清單│匯入帳戶 │詐騙成員│證據清單 │
│ │害│ │ ├────────┤取得帳戶│ │
│號│人│ │ │匯入金額(新臺幣)│方式 │ │
├─┼─┼──────────┼────────┼────────┼────┼────────┤
│1 │吳│於101 年9 月18日下午│⒈吳莛羽於警詢之│華泰商業銀行 │無法認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莛│6 時12分許,假冒網路│ 證述(見警卷第│迪化街分行帳號 │ │三重分局104 年11│
│即│羽│賣家撥打電話予吳莛羽│ 1654至1655頁)│000-000000000000│ │月26日新北警重刑│
│起│ │,佯稱其先前購物誤設│⒉內政部警政署反│3號帳戶 │ │字第1043335892號│
│訴│ │定分期付款,將連續扣│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沈君鴻 │ │函(本院卷四第1 │
│書│ │款12個月,後再假冒中│ 錄表、彰化縣警├────────┤ │頁) │
│附│ │華郵政客服人員以電話│ 察局和美分局和│29,912元 │ │ │
│表│ │告知需至提款機取消分│ 美派出所受理刑│ │ │ │
│一│ │期付款設定云云,致吳│ 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編│ │莛羽陷於錯誤,而依指│ 單、郵政自動櫃│ │ │ │
│號│ │示於同日晚間6 時53分│ 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04│ │許,在彰化縣某處提款│ 、土地銀行自動│ │ │ │
│︾│ │機轉帳29,912元至右列│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所示帳戶。 │ 表(見警卷第16│ │ │ │
│ │ │ │ 52至1653頁、第│ │ │ │
│ │ │ │ 1656至1657頁)│ │ │ │
│ │ │ │ │ │ │ │
│ │ │ │ │ │ │ │
├─┼─┼──────────┼────────┼────────┼────┼────────┤
│2 │蘇│於101 年7 月9 日(起│⒈蘇劍寒於警詢之│華南商業銀行 │交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劍│訴書誤載為101 年6 月│ 證述(見警卷第│桃園分行帳號 │ │102 年度易字第80│
│即│寒│24日)晚間7 時許,假│ 1184至1185頁)│000-000000000000│ │4 號刑事判決(本│
│起│ │冒雅虎奇摩拍賣賣家撥│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 │院卷九第47至49頁│
│訴│ │打電話予蘇劍寒,佯稱│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黃如玉 │ │反面頁) │
│書│ │其先前購物時誤設定分│ 錄表、臺中市政├────────┤ │ │
│附│ │期付款12期,需至提款│ 府警察局第四分│29,989元 │ │ │
│表│ │機取消分期付款設定云│ 局黎明派出所受│ │ │ │
│三│ │云,致蘇劍寒陷於錯誤│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編│ │,而依指示於同日晚間│ 三聯單、國泰世│ │ │ │
│號│ │8 時11分許,在臺中市│ 華銀行MyATM 明│ │ │ │
│03│ │住處以網路ATM 轉帳29│ 細表- 轉帳(見│ │ │ │
│︾│ │,989元至右列所示帳戶│ 警卷第1182至11│ │ │ │
│ │ │。 │ 83 頁、第1186 │ │ │ │
│ │ │ │ 頁至1188頁) │ │ │ │
├─┼─┼──────────┼────────┼────────┼────┼────────┤
│3 │羅│於101 年7 月9 日晚間│⒈羅雅琳於警詢之│板信商業銀行 │交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雅│8 時30分許,假冒雅虎│ 證述(見警卷第│桃園分行帳號 │ │102 年度易字第80│
│即│琳│奇摩拍賣賣家撥打電話│ 1202至1204頁)│000-000000000000│ │4 號刑事判決(本│
│起│ │予羅雅琳,佯稱其先前│⒉內政部警政署反│56號帳戶 │ │院卷九第47至49頁│
│訴│ │購物時誤設定為批發商│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黃如玉 │ │反面頁) │
│書│ │簽單云云,後再假冒郵│ 錄表、第一銀行├────────┤ │ │
│附│ │局客服人員以電話告知│ 自動付款交易明│29,989元 │ │ │
│表│ │需至提款機取消設定云│ 細表(見警卷第│ │ │ │
│三│ │云,致羅雅琳陷於錯誤│ 1200至1201頁、│ │ │ │
│編│ │,而依指示於同日晚間│ 第1206頁) │ │ │ │
│號│ │9 時20分許,在臺中市│ │ │ │ │
│06│ │老虎城購物中心提款機│ │ │ │ │
│︾│ │轉帳29,989元至右列所│ │ │ │ │
│ │ │示帳戶。 │ │ │ │ │
└─┴─┴──────────┴────────┴────────┴────┴────────┘
附表三:(諭知無罪部分)
┌─┬─┬──────────┬────────┬────────┬────┬────────┐
│編│被│詐騙方式 │詐騙部分證據清單│匯入帳戶 │取得帳戶│證據清單 │
│ │害│ │ ├────────┤方式 │ │
│號│人│ │ │匯入金額(新臺幣│ │ │
│ │ │ │ │) │ │ │
├─┼─┼──────────┼────────┼────────┼────┼────────┤
│1 │洪│於101 年9 月28日中午│⒈洪仁琴於警詢之│彰化商業銀行 │宅配通 │⒈彰化縣警察局員│
│︽│仁│12時4 分許,假冒為洪│ 證述(見警卷第│員林分行帳號 │寄送 │ 林分局刑事案件│
│即│琴│仁琴之友人撥打電話予│ 1684至1686頁)│000-000000000000│ │ 報告書(本院卷│
│起│ │洪仁琴,佯稱有急需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 │ 四第6 至7 頁)│
│訴│ │向洪仁琴借錢周轉,致│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吳世民 │ │⒉吳世民於警詢之│
│書│ │洪仁琴陷於錯誤,而依│ 錄表、臺北市政├────────┤ │ 證述(本院卷四│
│附│ │指示於同日下午1 時50│ 府警察局萬華分│80,000元 │ │ 第9 至11頁反面│
│表│ │分許、2 時20分許、3 │ 局漢中街派出所│ │ │ ) │
│一│ │時20分許,在臺北市彰│ 受理刑事案件報├────────┼────┼────────┤
│編│ │化銀行西門分行、華南│ 案三聯單、彰化│第一商業銀行 │宅急便 │⒈彰化縣警察局員│
│號│ │商業銀行西門分行接續│ 銀行存款憑條、│小港分行帳號 │寄送 │ 林分局刑事案件│
│05│ │匯款共270,000 元至右│ 華南商業銀行匯│000-00000000000 │ │ 報告書(本院卷│
│︾│ │列所示帳戶。 │ 款回條聯(見警│號帳戶 │ │ 四第6 至7 頁)│
│ │ │ │ 卷第1682頁、第│戶名:羅浩銘 │ │⒉羅浩銘於警詢之│
│ │ │ │ 1687至1689頁)├────────┤ │ 證述(本院卷四│
│ │ │ │ │90,000元 │ │ 第16至18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華南商業銀行 │宅配 │⒈彰化縣警察局員│
│ │ │ │ │臺中分行帳號 │寄送 │ 林分局刑事案件│
│ │ │ │ │000-000000000000│ │ 報告書(本院卷│
│ │ │ │ │號帳戶 │ │ 四第6 至7 頁)│
│ │ │ │ │戶名:吳飛鵬 │ │⒉臺灣臺中地方法│
│ │ │ │ ├────────┤ │ 院102 年度易字│
│ │ │ │ │100,000元 │ │ 第726 號刑事判│
│ │ │ │ │ │ │ 決(本院卷九第│
│ │ │ │ │ │ │ 52至53頁) │
├─┼─┼──────────┼────────┼────────┼────┼────────┤
│2 │張│於101 年9 月27日晚間│⒈張淑杏於警詢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宅配通 │⒈宜蘭縣政府警察│
│︽│淑│7 時許,假冒網購賣家│ 證述(見警卷第│宜蘭分行帳號 │寄送 │ 局宜蘭分局函送│
│即│杏│撥打電話予張淑杏,佯│ 1049至1051頁)│000-000000000000│ │ 資料(本院卷四│
│起│ │稱其先前購物誤設定分│⒉內政部警政署反│1號帳戶 │ │ 第114 至115 頁│
│訴│ │期付款,將每月連續扣│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石明珠 │ │ 反面) │
│書│ │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取│ 錄表、新北市政├────────┤ │⒉石明珠於警詢之│
│附│ │消設定云云,致張淑杏│ 府警察局樹林分│29,989元 │ │ 證述(本院卷四│
│表│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 局樹林派出所受│ │ │ 第116 至119 頁│
│二│ │同日晚間7 時49分許,│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編│ │在新北市某處提款機轉│ 三聯單、郵政自│ │ │ │
│號│ │帳29,989元至右列所示│ 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07│ │帳戶。 │ 細表(見警卷第│ │ │ │
│︾│ │ │ 1047至1048頁、│ │ │ │
│ │ │ │ 第1052至1058頁│ │ │ │
│ │ │ │ ) │ │ │ │
├─┼─┼──────────┼────────┼────────┼────┼────────┤
│3 │曾│於101 年9 月27日晚間│⒈曾凡格於警詢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宅配通 │⒈宜蘭縣政府警察│
│︽│凡│7 時10分許,假冒雅虎│ 證述(見警卷第│宜蘭分行帳號 │寄送 │ 局宜蘭分局函送│
│即│格│奇摩拍賣賣家撥打電話│ 1061至1062頁)│000-000000000000│ │ 資料(本院卷四│
│起│ │予曾凡格,佯稱其先前│⒉內政部警政署反│1號帳戶 │ │ 第114 至115 頁│
│訴│ │購物時因作業人員疏失│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石明珠 │ │ 反面) │
│書│ │誤設定分期付款,將連│ 錄表、桃園縣政├────────┤ │⒉石明珠於警詢之│
│附│ │續扣款12個月云云,後│ 府警察局桃園分│7,989元、 │ │ 證述(本院卷四│
│表│ │再假冒台北富邦銀行人│ 局中路派出所受│21,989元 │ │ 第116 至119 頁│
│二│ │員以電話告知需至提款│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編│ │機取消分期付款設定云│ 三聯單、兆豐國│ │ │ │
│號│ │云,致曾凡格陷於錯誤│ 際商業銀行自動│ │ │ │
│08│ │,而依指示於同日晚間│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9 時15分許、9 時36分│ 表、中國信託自│ │ │ │
│ │ │許,在桃園市某處提款│ 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 │ │機接續轉帳共29,978元│ 細表(見警卷第│ │ │ │
│ │ │至右列所示帳戶。 │ 1059至1060頁、│ │ │ │
│ │ │ │ 第1063至1064頁│ │ │ │
│ │ │ │ ) │ │ │ │
├─┼─┼──────────┼────────┼────────┼────┼────────┤
│4 │程│於101 年9 月28日上午│⒈程張小坤於警詢│中華郵政 │宅配通 │⒈宜蘭縣政府警察│
│︽│張│11時42分許,假冒程張│ 之證述(見警卷│員山郵局帳號 │寄送 │ 局宜蘭分局函送│
│即│小│小坤之女兒撥打電話予│ 第1084至1086頁│000-000000000000│ │ 資料(本院卷四│
│起│坤│程張小坤,佯稱有急需│ ) │41號帳戶 │ │ 第114 至115 頁│
│訴│ │要借錢周轉云云,致程│⒉內政部警政署反│戶名:石明珠 │ │ 反面) │
│書│ │張小坤陷於錯誤,而依│ 詐騙諮詢專線紀├────────┤ │⒉石明珠於警詢之│
│附│ │指示於同日中午12時25│ 錄表、臺中市政│100,000元 │ │ 證述(本院卷四│
│表│ │分許,在臺中市南屯郵│ 府警察局第四分│ │ │ 第116 至119 頁│
│二│ │局匯款100,000 元至右│ 局南屯派出所受│ │ │ ) │
│編│ │列所示帳戶。 │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號│ │ │ 三聯單、郵政國│ │ │ │
│11│ │ │ 內匯款執據(見│ │ │ │
│︾│ │ │ 警卷第1083頁、│ │ │ │
│ │ │ │ 第1087至1088頁│ │ │ │
│ │ │ │ ) │ │ │ │
├─┼─┼──────────┼────────┼────────┼────┼────────┤
│5 │邱│於101 年10月12日上午│⒈邱滿於警詢之證│玉山商業銀行 │快遞寄送│⒈臺南市政府警察│
│︽│滿│11時許,假冒邱滿兒子│ 述(見警卷第10│佳里分行帳號 │ │ 局佳里分局刑事│
│即│ │女友之姑姑撥打予邱滿│ 90至1092頁) │000-000000000000│ │ 案件移送書(本│
│起│ │,誆稱有急需要借錢周│⒉內政部警政署反│6號帳戶 │ │ 院卷四第119-2 │
│訴│ │轉云云,致邱滿陷於錯│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張明仁 │ │ 至119-5 頁) │
│書│ │誤,而依指示於同日上│ 錄表、臺北市政├────────┤ │⒉張明仁於警詢之│
│附│ │午11時56分許、下午2 │ 府警察局北投分│120,000元 │ │ 證述(本院卷四│
│表│ │時9 分許,在臺北市玉│ 局長安派出所受│ │ │ 第119-10至119-│
│二│ │山銀行北投分行、北投│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14頁) │
│編│ │區農會接續匯款共250,│ 三聯單、玉山銀│ │ │ │
│號│ │000 元至右列所示帳戶│ 行存款憑條、北├────────┼────┼────────┤
│12│ │。 │ 投區農會匯款申│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宅急便 │⒈臺南市政府警察│
│︾│ │ │ 請書(見警卷第│彰化分行帳號 │寄送 │ 局佳里分局少年│
│ │ │ │ 1089頁、第1093│000-000000000000│ │ 事件移送書(本│
│ │ │ │ 至1094頁) │3號帳戶 │ │ 院卷四第119-6 │
│ │ │ │ │戶名:謝沛君 │ │ 至119-7 頁) │
│ │ │ │ ├────────┤ │⒉謝沛君於警詢之│
│ │ │ │ │130,000元 │ │ 證述(本院卷四│
│ │ │ │ │ │ │ 第119-15至119-│
│ │ │ │ │ │ │ 1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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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陳│於101 年10月12日上午│⒈陳秋連於警詢之│華泰商業銀行 │快遞寄送│⒈臺南市政府警察│
│︽│秋│10時許,假冒陳秋連之│ 證述(見警卷第│中和分行帳號 │ │ 局佳里分局刑事│
│即│連│友人裕芳撥打電話予陳│ 1097至1099頁)│000-000000000000│ │ 案件移送書(本│
│起│ │秋連,佯稱有急需要借│⒉內政部警政署反│9號帳戶 │ │ 院卷四第119-2 │
│訴│ │錢周轉云云,致陳秋連│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張明仁 │ │ 至119-5 頁) │
│書│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 錄表、高雄市政├────────┤ │⒉張明仁於警詢之│
│附│ │同日中午12時3 分許,│ 府警察局三民第│200,000元 │ │ 證述(本院卷四│
│表│ │在高雄市華泰商業銀行│ 一分局三民派出│ │ │ 第119-10至119-│
│二│ │高雄分行匯款200,000 │ 所受理刑事案件│ │ │ 14頁) │
│編│ │元至右列所示帳戶。 │ 報案三聯單、華│ │ │ │
│號│ │ │ 泰銀行存款憑條│ │ │ │
│13│ │ │ (見警卷第1096│ │ │ │
│︾│ │ │ 頁、第1100至11│ │ │ │
│ │ │ │ 01頁) │ │ │ │
├─┼─┼──────────┼────────┼────────┼────┼────────┤
│7 │吳│於101 年10月13日下午│⒈吳彩靖於警詢之│華泰商業銀行 │快遞寄送│⒈臺南市政府警察│
│︽│彩│5 時許,假冒雅虎奇摩│ 證述(見警卷第│中和分行帳號 │ │ 局佳里分局刑事│
│即│靖│拍賣賣家撥打電話予吳│ 1104至1105頁)│000-000000000000│ │ 案件移送書(本│
│起│ │彩靖,佯稱其先前購物│⒉內政部警政署反│9號帳戶 │ │ 院卷四第119-2 │
│訴│ │因誤設定分期付款,將│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張明仁 │ │ 至119-5 頁) │
│書│ │連續扣款,需至提款機│ 錄表、南投縣政├────────┤ │⒉張明仁於警詢之│
│附│ │取消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府警察局南投分│29,923元 │ │ 證述(本院卷四│
│表│ │,致吳彩靖陷於錯誤,│ 局名間分駐所受│ │ │ 第119-10至119-│
│二│ │而依指示於同日下午5 │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14頁) │
│編│ │時40分許,在南投縣某│ 三聯單、郵政自│ │ │ │
│號│ │處提款機轉帳29,923元│ 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14│ │至右列所示帳戶。 │ 細表(見警卷第│ │ │ │
│︾│ │ │ 1102至1103頁、│ │ │ │
│ │ │ │ 第1106至1107頁│ │ │ │
│ │ │ │ ) │ │ │ │
├─┼─┼──────────┼────────┼────────┼────┼────────┤
│8 │陳│於101 年10月13日下午│⒈陳郁馨於警詢之│華泰商業銀行 │快遞寄送│⒈臺南市政府警察│
│︽│郁│4 時許,假冒PCHOME商│ 證述(見警卷第│中和分行帳號 │ │ 局佳里分局刑事│
│即│馨│店網購中心員工撥打電│ 1110至1112頁)│000-000000000000│ │ 案件移送書(本│
│起│ │話予陳郁馨,佯稱其先│⒉內政部警政署反│9號帳戶 │ │ 院卷四第119-2 │
│訴│ │前購物時誤設定分期付│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張明仁 │ │ 至119-5 頁) │
│書│ │款,需至提款機取消分│ 錄表、基隆市警├────────┤ │⒉張明仁於警詢之│
│附│ │期付款設定云云,致陳│ 察局第三分局偵│14,188元 │ │ 證述(本院卷四│
│表│ │郁馨陷於錯誤,而依指│ 查隊受理刑事案│ │ │ 第119-10至119-│
│二│ │示於同日下午5 時48分│ 件報案三聯單、│ │ │ 14頁) │
│編│ │許,在基隆市過港路郵│ 郵政自動櫃員機│ │ │ │
│號│ │局提款機轉帳14,188元│ 交易明細表(見│ │ │ │
│15│ │至右列所示帳戶。 │ 警卷第1108至11│ │ │ │
│︾│ │ │ 09頁、第1113至│ │ │ │
│ │ │ │ 1114頁) │ │ │ │
├─┼─┼──────────┼────────┼────────┼────┼────────┤
│9 │宋│於101 年10月13日下午│⒈宋竹凱於警詢之│中華郵政 │交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竹│5 時許,假冒PCHOME商│ 證述(見警卷第│士林後港郵局帳號│ │102 年度審簡字第│
│即│凱│店賣家撥打電話予宋竹│ 1118至1121頁)│000-000000000000│ │406 號刑事簡易判│
│起│ │凱,佯稱其先前購物時│⒉內政部警政署反│73號帳戶 │ │決(本院卷九第50│
│訴│ │誤設定分期付款,將連│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詹珮毓 │ │至51頁) │
│書│ │續扣款12期云云,後再│ 錄表、新北市政├────────┤ │ │
│附│ │假冒國泰世華銀行客服│ 府警察局海山分│10,272元、 │ │ │
│表│ │人員以電話告知需至提│ 局新海派出所受│9,740元 │ │ │
│二│ │款機取消設定云云,致│ 理刑事案件報案├────────┼────┼────────┤
│編│ │宋竹凱陷於錯誤,而依│ 三聯單、國泰世│華泰商業銀行 │快遞寄送│⒈臺南市政府警察│
│號│ │指示於同日下午6 時8 │ 華銀行客戶交易│中和分行帳號 │ │ 局佳里分局刑事│
│16│ │分許、6 時18分許、同│ 明細表、郵政自│000-000000000000│ │ 案件移送書(本│
│︾│ │年月14日凌晨00時17分│ 動櫃員機交易明│9號帳戶 │ │ 院卷四第119-2 │
│ │ │許,在新北市板橋區中│ 細表(見警卷第│戶名:張明仁 │ │ 至119-5 頁) │
│ │ │正路341 巷37號萊爾富│ 1116至1117頁、├────────┤ │⒉張明仁於警詢之│
│ │ │便利商店提款機、港尾│ 第1122至1126頁│29,989元 │ │ 證述(本院卷四│
│ │ │郵局提款機接續轉帳共│ ) │ │ │ 第119-10至119-│
│ │ │50,001元至右列所示帳│ │ │ │ 14頁) │
│ │ │戶。 │ │ │ │ │
├─┼─┼──────────┼────────┼────────┼────┼────────┤
│10│張│於101 年10月13日下午│⒈張凱戎於警詢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快遞寄送│⒈臺南市政府警察│
│︽│凱│5 時30分許,假冒雅虎│ 證述(見警卷第│雙和分行帳號 │ │ 局佳里分局刑事│
│即│戎│奇摩拍賣賣家(數位小│ 1129至1133頁)│000-000000000000│ │ 案件移送書(本│
│起│ │兔)撥打電話予張凱戎│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 │ 院卷四第119-2 │
│訴│ │,佯稱其先前購物時誤│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張明仁 │ │ 至119-5 頁) │
│書│ │設定分期付款云云,再│ 錄表、金門縣警├────────┤ │⒉張明仁於警詢之│
│附│ │假冒郵局客服人員以電│ 察局金城分局金│29,983元、 │ │ 證述(本院卷四│
│表│ │話告知需至提款機取消│ 寧分駐所受理刑│8,989元 │ │ 第119-10至119-│
│二│ │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致│ 事案件報案三聯│ │ │ 14頁) │
│編│ │張凱戎陷於錯誤,而於│ 單、郵政自動櫃│ │ │ │
│號│ │同日下午6 時21分許、│ 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17│ │6 時24分許,在金門縣│ (見警卷第1127│ │ │ │
│︾│ │頂堡郵局提款機接續轉│ 至1128頁、第11│ │ │ │
│ │ │帳共38,972元至右列所│ 34至1135頁) │ │ │ │
│ │ │示帳戶。 │ │ │ │ │
├─┼─┼──────────┼────────┼────────┼────┼────────┤
│11│張│於101 年10月13日下午│⒈張愛梅於警詢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宅配通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
│︽│愛│5 時13分許,假冒PCHO│ 證述(見警卷第│豐原分行帳號 │寄送 │ 局第六分局刑事│
│即│梅│ME商店街商家撥打電話│ 1138至1140頁)│000-000000000000│ │ 案件移送書(本│
│起│ │予張愛梅,佯稱其先前│⒉內政部警政署反│42號帳戶 │ │ 院卷四第121 頁│
│訴│ │購物時誤設定分期付款│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馮子婞 │ │ ) │
│書│ │云云,再假冒台新銀行│ 錄表、桃園縣政├────────┤ │⒉臺灣臺中地方法│
│附│ │客服人員以電話告知需│ 府警察局中壢分│29,987元 │ │ 院檢察署102 年│
│表│ │至提款機取消分期付款│ 局仁愛派出所受│ │ │ 度偵字第1199號│
│二│ │設定云云,致張愛梅陷│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不起訴處分書(│
│編│ │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 三聯單(見警卷│ │ │ 本院卷九第57至│
│號│ │日下午5 時26分許、5 │ 第1136至1137頁│ │ │ 58頁反面) │
│18│ │時39分許、晚間8 時35│ 、第1141頁) ├────────┼────┼────────┤
│︾│ │分許、8 時38分許,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宅配通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
│ │ │桃園市中壢區山東路郵│ │北蘆洲分行帳號 │寄送 │ 局文山第二分局│
│ │ │局提款機、中央東路萬│ │000-000000000000│ │ 刑事案件移送書│
│ │ │泰銀行接續匯款共119,│ │號帳戶 │ │ (本院卷四第13│
│ │ │974 元至右列所示帳戶│ │戶名:羅中信 │ │ 9 頁及反面) │
│ │ │。 │ ├────────┤ │⒉羅中信於警詢之│
│ │ │ │ │29,987元 │ │ 證述(本院卷四│
│ │ │ │ │ │ │ 第140 至141 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 │ │ │萬泰商業銀行 │宅急便 │⒈臺南市政府警察│
│ │ │ │ │帳號 │寄送 │ 局佳里分局少年│
│ │ │ │ │000-000000000000│ │ 事件移送書(本│
│ │ │ │ │號帳戶 │ │ 院卷四第119-6 │
│ │ │ │ │戶名:謝沛君 │ │ 至119-7 頁) │
│ │ │ │ ├────────┤ │⒉謝沛君於警詢之│
│ │ │ │ │30,000元、 │ │ 證述(本院卷四│
│ │ │ │ │30,000元 │ │ 第119-15至119-│
│ │ │ │ │ │ │ 18頁) │
├─┼─┼──────────┼────────┼────────┼────┼────────┤
│12│沈│於101 年10月15日下午│⒈沈傳凱於警詢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宅急便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
│︽│傳│5 時44分許,假冒PCHO│ 證述(見警卷第│古亭分行帳號 │寄送 │ 局文山第二分局│
│即│凱│ME員工撥打電話予沈傳│ 1144至1147頁)│000-000000000000│ │ 刑事案件移送書│
│起│ │凱,佯稱其先前購物時│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 │ (本院卷四第14│
│訴│ │因會計作業疏失,誤設│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李佩嘉 │ │ 9 至151 頁) │
│書│ │定分期付款12期云云,│ 錄表、桃園縣政├────────┤ │⒉李臻妮(李佩嘉│
│附│ │再假冒國泰銀行之行員│ 府警察局桃園分│29,980元 │ │ )、邱英傑於警│
│表│ │以電話告知需至提款機│ 局青溪派出所受│ │ │ 詢之證述(本院│
│二│ │取消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卷四第152 至15│
│編│ │,致沈傳凱陷於錯誤,│ 三聯單、郵政自│ │ │ 8 頁反面) │
│號│ │而依指示於同日晚間7 │ 動櫃員機交易明├────────┼────┼────────┤
│19│ │時57分許、同年月16日│ 細表(見警卷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宅急便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
│︾│ │晚間7 時52分許、8 時│ 1142至1143頁、│大湖分行帳號 │寄送 │ 局文山第二分局│
│ │ │2 分許、同年月17日下│ 第1148至1150頁│000-000000000000│ │ 刑事案件移送書│
│ │ │午6 時6 分許、晚間7 │ ) │8號帳戶 │ │ (本院卷四第16│
│ │ │時57分許,在桃園市民│ │戶名:高淑霞 │ │ 2 至164 頁) │
│ │ │生郵局提款機、新北市│ ├────────┤ │⒉高淑霞於警詢之│
│ │ │合作金庫銀行提款機、│ │29,980元、 │ │ 證述(本院卷四│
│ │ │桃園市成功郵局提款機│ │10,998元 │ │ 第165 至166 頁│
│ │ │接續轉帳共130,938 元│ │ │ │ ) │
│ │ │至右列所示帳戶。 │ ├────────┼────┼────────┤
│ │ │ │ │第一商業銀行 │遺失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
│ │ │ │ │長春分行帳號 │ │ 局文山第二分局│
│ │ │ │ │000-00000000000 │ │ 刑事案件移送書│
│ │ │ │ │號帳戶 │ │ (本院卷四第16│
│ │ │ │ │戶名:張玉芬 │ │ 2 至164 頁) │
│ │ │ │ ├────────┤ │⒉張玉芬於警詢之│
│ │ │ │ │29,980元、 │ │ 證述(本院卷四│
│ │ │ │ │30,000元 │ │ 第167 至168 頁│
│ │ │ │ │ │ │ ) │
├─┼─┼──────────┼────────┼────────┼────┼────────┤
│13│張│於101 年10月15日上午│⒈張月英於警詢之│聯邦商業銀行 │宅急便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
│︽│月│10時30分許,假冒張月│ 證述(見警卷第│公館分行帳號 │寄送 │ 局文山第二分局│
│即│英│英之友人黃嬿蓉撥打電│ 1152至1154頁)│000-000000000000│ │ 刑事案件移送書│
│起│ │話予張月英,佯稱有急│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 │ (本院卷四第14│
│訴│ │需要借錢周轉云云,致│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李佩嘉 │ │ 9 至151 頁) │
│書│ │張月英陷於錯誤,而依│ 錄表、苗栗縣警├────────┤ │⒉李臻妮(李佩嘉│
│附│ │指示於同日上午11時32│ 察局頭份分局頭│100,000元 │ │ )、邱英傑於警│
│表│ │分許,在苗栗縣頭份郵│ 份派出所受理刑│ │ │ 詢之證述(本院│
│二│ │局匯款100,000 元至右│ 事案件報案三聯│ │ │ 卷四第152 至15│
│編│ │列所示帳戶。 │ 單、郵政跨行匯│ │ │ 8 頁反面) │
│號│ │ │ 款申請書(見警│ │ │ │
│20│ │ │ 卷第1151頁、第│ │ │ │
│︾│ │ │ 1155至1156頁)│ │ │ │
├─┼─┼──────────┼────────┼────────┼────┼────────┤
│14│左│於101 年10月15日下午│⒈左惠華於警詢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宅急便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
│︽│惠│5 時29分許,假冒PCHO│ 證述(見警卷第│公館分行帳號 │寄送 │ 局文山第二分局│
│即│華│ME購物客服人員撥打電│ 1159至1160頁)│000-000000000000│ │ 刑事案件移送書│
│起│ │話予左惠華,佯稱其先│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 │ (本院卷四第14│
│訴│ │前購物時因內部作業疏│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李佩嘉 │ │ 9 至151 頁) │
│書│ │失,誤設定12期分期付│ 錄表、臺中市政├────────┤ │⒉李臻妮(李佩嘉│
│附│ │款云云,再假冒郵局服│ 府警察局太平分│27,989元 │ │ )、邱英傑於警│
│表│ │務人員以電話告知需至│ 局太平派出所受│ │ │ 詢之證述(本院│
│二│ │提款機取消分期付款設│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卷四第152 至15│
│編│ │定云云,致左惠華陷於│ 三聯單、郵政自│ │ │ 8 頁反面) │
│號│ │錯誤,而於同日下午6 │ 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21│ │時18分許,在臺中市太│ 細表(見警卷第│ │ │ │
│︾│ │平郵局提款機轉帳27,9│ 1157至1158頁、│ │ │ │
│ │ │89元至右列所示帳戶。│ 第1161 至1162 │ │ │ │
│ │ │ │ 頁) │ │ │ │
├─┼─┼──────────┼────────┼────────┼────┼────────┤
│15│薛│於101 年10月15日下午│⒈薛柏楷於警詢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宅急便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
│︽│柏│6 時50分許,假冒露天│ 證述(見警卷第│公館分行帳號 │寄送 │ 局文山第二分局│
│即│楷│拍賣賣家撥打電話予薛│ 1165至1167頁)│000-000000000000│ │ 刑事案件移送書│
│起│ │柏楷,佯稱其先前購物│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 │ (本院卷四第14│
│訴│ │時誤設定分期付款,將│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李佩嘉 │ │ 9 至151 頁) │
│書│ │重複扣款12期云云,致│ 錄表、彰化縣警├────────┤ │⒉李臻妮(李佩嘉│
│附│ │薛柏楷陷於錯誤,而依│ 察局彰化分局民│23,134元 │ │ )、邱英傑於警│
│表│ │指示於同日晚間7 時11│ 族路派出所受理│ │ │ 詢之證述(本院│
│二│ │分許,在彰化縣南郭郵│ 刑事案件報案三│ │ │ 卷四第152 至15│
│編│ │局提款機轉帳23,134元│ 聯單、郵政自動│ │ │ 8 頁反面) │
│號│ │至右列所示帳戶。 │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22│ │ │ 表(見警卷第11│ │ │ │
│︾│ │ │ 63至1164頁、第│ │ │ │
│ │ │ │ 1168至1169頁)│ │ │ │
├─┼─┼──────────┼────────┼────────┼────┼────────┤
│16│詹│於101 年10月12日凌晨│⒈詹凱雯於警詢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當面交付│⒈臺北市政府警察│
│︽│凱│0 時許前之某時許,在│ 證述(見警卷第│中壢分行帳號 │後由他人│ 局大安分局函送│
│即│雯│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 1612至1613頁)│000-000000000000│以快遞寄│ 資料(本院卷五│
│起│ │帳號Z0000000000 、賣│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送 │ 第282 至283 頁│
│訴│ │家AGNES 刊登販售IPHO│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李姿妤 │ │ ) │
│書│ │NE4S手機之不實拍賣訊│ 錄表、臺北市政├────────┤ │⒉李姿妤、何世偉│
│附│ │息,於101 年10月12日│ 府警察局大安分│24,000元 │ │ 於警詢之證述(│
│表│ │凌晨0 時許,詹凱雯上│ 局安和路派出所│ │ │ 本院卷五第267 │
│四│ │網瀏覽拍賣網頁後誤信│ 受理刑事案件報│ │ │ 至269 頁、第28│
│編│ │有販售之事實,而陷於│ 案三聯單(見警│ │ │ 4 至287 頁) │
│號│ │錯誤下標,並依指示於│ 卷第1610至1611│ │ │ │
│26│ │同日凌晨0 時34分許,│ 頁、第1614頁)│ │ │ │
│︾│ │在臺北市住處以網路銀│ │ │ │ │
│ │ │行轉帳24,000元至右列│ │ │ │ │
│ │ │所示帳戶。 │ │ │ │ │
├─┼─┼──────────┼────────┼────────┼────┼────────┤
│17│陳│於101 年10月12日凌晨│⒈陳秋宏於警詢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當面交付│⒈臺北市政府警察│
│︽│秋│0 時許前之某時許,在│ 證述(見警卷第│中壢分行帳號 │後由他人│ 局大安分局函送│
│即│宏│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 1617至1618頁)│000-000000000000│以快遞寄│ 資料(本院卷五│
│起│ │帳號Z0000000000 、賣│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送 │ 第282 至283 頁│
│訴│ │家許小姐刊登販售SAMS│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李姿妤 │ │ ) │
│書│ │UNG GALAXY NOTE N700│ 錄表、新北市政├────────┤ │⒉李姿妤、何世偉│
│附│ │0 手機之不實拍賣訊息│ 府警察局三重分│9,000元 │ │ 於警詢之證述(│
│表│ │,於101 年10月12日凌│ 局厚德派出所受│ │ │ 本院卷五第267 │
│四│ │晨0 時許,陳秋宏上網│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至269 頁、第28│
│編│ │瀏覽拍賣網頁後誤信有│ 三聯單、中國信│ │ │ 4 至287 頁) │
│號│ │販售之事實,而陷於錯│ 託新臺幣存提款│ │ │ │
│27│ │誤下標,並依指示於同│ 交易憑證(見警│ │ │ │
│︾│ │日上午9 時許,在新北│ 卷第1615頁、第│ │ │ │
│ │ │市中國信託銀行匯款9,│ 1619至1620頁)│ │ │ │
│ │ │000 元至右列所示帳戶│ │ │ │ │
│ │ │。 │ │ │ │ │
├─┼─┼──────────┼────────┼────────┼────┼────────┤
│18│皮│於101 年10月12日前之│⒈皮家亦於警詢之│中華郵政 │快遞寄送│⒈新北市政府警察│
│︽│家│某時許,在雅虎奇摩拍│ 證述(見警卷第│臺北螢橋郵局帳號│ │ 局刑事警察大隊│
│即│亦│賣網站上刊登販售TR15│ 1623頁、第1626│000-000000000000│ │ 刑事案件移送書│
│起│ │0 數位相機之不實拍賣│ 頁) │26號帳戶 │ │ (本院卷五第34│
│訴│ │訊息,於101 年10月12│⒉內政部警政署反│戶名:鄧可為 │ │ 3 至346 頁) │
│書│ │日某時許,皮家亦上網│ 詐騙諮詢專線紀├────────┤ │⒉鄧可為於警詢之│
│附│ │瀏覽拍賣網頁後誤信有│ 錄表、臺北市政│15,000元 │ │ 證述(本院卷五│
│表│ │販售之事實,而陷於錯│ 府警察局大安分│ │ │ 第332 至334 頁│
│五│ │誤下標,並依指示於同│ 局羅斯福路派出│ │ │ ) │
│編│ │年月13日晚間9 時48分│ 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號│ │許,在臺北市大安區羅│ 報案三聯單、郵│ │ │ │
│08│ │斯福路2 段41號B1郵局│ 政自動櫃員機交│ │ │ │
│︾│ │提款機轉帳15,000元至│ 易明細表(見警│ │ │ │
│ │ │右列所示帳戶。 │ 卷第1621至1622│ │ │ │
│ │ │ │ 頁、第1624至16│ │ │ │
│ │ │ │ 25頁) │ │ │ │
├─┼─┼──────────┼────────┼────────┼────┼────────┤
│19│李│於101 年10月13日晚間│⒈李偉立於警詢之│中華郵政 │快遞寄送│⒈新北市政府警察│
│︽│偉│11時許前之某時許,在│ 證述(見警卷第│臺北螢橋郵局帳號│ │ 局刑事警察大隊│
│即│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 1629至1630頁)│000-000000000000│ │ 刑事案件移送書│
│起│ │登販售HTC-J 手機之不│⒉內政部警政署反│26號帳戶 │ │ (本院卷五第34│
│訴│ │實拍賣訊息,於101 年│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鄧可為 │ │ 3 至346 頁) │
│書│ │10月13日晚間11時許,│ 錄表、高雄市政├────────┤ │⒉鄧可為於警詢之│
│附│ │李偉立上網瀏覽拍賣網│ 府警察局三民第│10,000元 │ │ 證述(本院卷五│
│表│ │頁後誤信有販售之事實│ 一分局十全派出│ │ │ 第332 至334 頁│
│五│ │,而陷於錯誤購買,並│ 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
│編│ │依指示於同日晚間23時│ 報案三聯單、郵│ │ │ │
│號│ │13分許,在高雄市三民│ 政自動櫃員機交│ │ │ │
│09│ │區熱河一街德智郵局提│ 易明細表(見警│ │ │ │
│︾│ │款機轉帳10,000元至右│ 卷第1627頁、第│ │ │ │
│ │ │列所示帳戶。 │ 1631至1632頁)│ │ │ │
├─┼─┼──────────┼────────┼────────┼────┼────────┤
│20│張│於101 年9 月17日晚間│⒈張曜如於警詢之│華泰商業銀行 │無法認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曜│9 時15分許,假冒PCHO│ 證述(見警卷第│迪化街分行帳號 │ │三重分局104 年11│
│即│如│ME賣家撥打電話予張曜│ 1635至1636頁)│000-000000000000│ │月26日新北警重刑│
│起│ │如佯稱其購物時因系統│⒉內政部警政署反│3號帳戶 │ │字第1043335892號│
│訴│ │問題,將連續扣款12個│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沈君鴻 │ │函(本院卷四第1 │
│書│ │月云云,後再假冒中國│ 錄表、臺北市政├────────┤ │頁) │
│附│ │信託客服人員以電話告│ 府警察局松山分│29,987元 │ │ │
│表│ │知需至提款機取消分期│ 局松山派出所受│ │ │ │
│一│ │付款設定云云,致張曜│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編│ │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 三聯單、國泰世│ │ │ │
│號│ │於翌日即18日下午6 時│ 華銀行客戶交易│ │ │ │
│01│ │17分許,在臺北市○○○ ○○○○○○○○ ○ ○ ○
○○○ ○區○○○路0 段000 號│ 第1633至1634頁│ │ │ │
│ │ │萊爾富超商提款機轉帳│ 、第1637至1638│ │ │ │
│ │ │29,987元至右列所示帳│ 頁) │ │ │ │
│ │ │戶。 │ │ │ │ │
├─┼─┼──────────┼────────┼────────┼────┼────────┤
│21│陳│於101 年9 月18日下午│⒈陳智遠於警詢之│華泰商業銀行 │無法認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智│5 時44分許,假冒露天│ 證述(見警卷第│迪化街分行帳號 │ │三重分局104 年11│
│即│遠│拍賣賣家撥打電話予陳│ 1641至1642頁)│000-000000000000│ │月26日新北警重刑│
│起│ │智遠,佯稱其先前購物│⒉內政部警政署反│3號帳戶 │ │字第1043335892號│
│訴│ │因誤設分期付款,將導│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沈君鴻 │ │函(本院卷四第1 │
│書│ │致連續扣款12個月云云│ 錄表、花蓮縣警├────────┤ │頁) │
│附│ │,後再假冒中國信託客│ 察局新城分局和│29,983元 │ │ │
│表│ │服人員以電話告知需至│ 平派出所受理刑│ │ │ │
│一│ │自動櫃員機取消分期付│ 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編│ │款設定云云,致陳智遠│ 單、中國信託自│ │ │ │
│號│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 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02│ │同日下午6 時18分許,│ 細表(見警卷第│ │ │ │
│︾│ │在花蓮縣秀林鄉和平村│ 1639至1640頁、│ │ │ │
│ │ │和工二路7 號中國信託│ 第1643至1644頁│ │ │ │
│ │ │商業銀行提款機,轉帳│ ) │ │ │ │
│ │ │29,983元至右列所示帳│ │ │ │ │
│ │ │戶。 │ │ │ │ │
├─┼─┼──────────┼────────┼────────┼────┼────────┤
│22│楊│於101 年9 月18日下午│⒈楊舒翔於警詢之│華泰商業銀行 │無法認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舒│5 時35分許,假冒雅虎│ 證述(參見警卷│迪化街分行帳號 │ │三重分局104 年11│
│即│翔│奇摩拍賣賣家撥打電話│ 第1647至1649頁│000-000000000000│ │月26日新北警重刑│
│起│ │予楊舒翔,佯稱其先前│ ) │3號帳戶 │ │字第1043335892號│
│訴│ │購物誤設定分期付款,│⒉內政部警政署反│戶名:沈君鴻 │ │函(本院卷四第1 │
│書│ │將連續扣款12個月云云│ 詐騙諮詢專線紀├────────┤ │頁) │
│附│ │,後再假冒兆豐銀行客│ 錄表、宜蘭縣政│29,989元 │ │ │
│表│ │服人員告知需至提款機│ 府警察局宜蘭分│ │ │ │
│一│ │取消分期付款設定,致│ 局民權派出所受│ │ │ │
│編│ │楊舒翔陷於錯誤,而依│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號│ │指示於同日下午6 時22│ 三聯單(見警卷│ │ │ │
│03│ │分許,在宜蘭縣宜蘭市│ 第1645至1646頁│ │ │ │
│︾│ │神農路1 段1 號宜蘭大│ 、第1650至1651│ │ │ │
│ │ │學郵局提款機轉帳29,9│ 頁) │ │ │ │
│ │ │89元至右列所示帳戶。│ │ │ │ │
├─┼─┼──────────┼────────┼────────┼────┼────────┤
│23│蕭│於101 年7 月9 日(起│⒈蕭建星於警詢之│華南商業銀行 │交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建│訴書誤載為101 年6 月│ 證述(見警卷第│桃園分行帳號 │ │102 年度易字第80│
│即│星│24日)晚間8 時許,假│ 1191至1192頁)│000-000000000000│ │4 號刑事判決(本│
│起│ │冒網路客服撥打電話予│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 │院卷九第47至49頁│
│訴│ │蕭建星,佯稱其先前購│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黃如玉 │ │反面頁) │
│書│ │物時因操作不當,重複│ 錄表、高雄市政├────────┤ │ │
│附│ │購買10筆,需以網路AT│ 府警察局岡山分│11,111元 │ │ │
│表│ │M 取消設定云云,後再│ 局燕巢分駐所受│ │ │ │
│三│ │假冒郵局客服人員以電│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編│ │話告知需以郵局網路AT│ 三聯單(見警卷│ │ │ │
│號│ │M 取消云云,致蕭建星│ 第1189至1190頁│ │ │ │
│04│ │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 、第1193頁) │ │ │ │
│︾│ │間8 時許,在高雄市住│ │ │ │ │
│ │ │處以網路ATM 轉帳11,1│ │ │ │ │
│ │ │11元至右列所示帳戶。│ │ │ │ │
├─┼─┼──────────┼────────┼────────┼────┼────────┤
│24│文│於101 年7 月9 日晚間│⒈文歡於警詢之證│板信商業銀行 │交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歡│8 時18分許,假冒雅虎│ 述(見警卷第11│桃園分行帳號 │ │102 年度易字第80│
│即│ │奇摩拍賣賣家旺仔女裝│ 96至1197頁) │000-000000000000│ │4 號刑事判決(本│
│起│ │撥打電話予文歡,佯稱│⒉內政部警政署反│56號帳戶 │ │院卷九第47至49頁│
│訴│ │其先前購物時誤設定分│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黃如玉 │ │反面頁) │
│書│ │期付款12期,需聯繫郵│ 錄表、臺北市政├────────┤ │ │
│附│ │局處理云云,後再假冒│ 府警察局信義分│29,989元 │ │ │
│表│ │郵局人員以電話告知需│ 局吳興街派出所│ │ │ │
│三│ │至提款機取消分期付款│ 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編│ │設定云云,致文歡陷於│ 案三聯單、郵政│ │ │ │
│號│ │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 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05│ │晚間9 時3 分許,在臺│ 明細表(見警卷│ │ │ │
│︾│ │北醫學大學內提款機轉│ 第1194至1195頁│ │ │ │
│ │ │帳29,989元至右列所示│ 、第1198至1199│ │ │ │
│ │ │帳戶。 │ 頁) │ │ │ │
├─┼─┼──────────┼────────┼────────┼────┼────────┤
│25│卓│於101 年7 月9 日晚間│⒈卓祐全於警詢之│板信商業銀行 │交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祐│8 時40分許,假冒wen │ 證述(見警卷第│桃園分行帳號 │ │102 年度易字第80│
│即│全│怡棒壘工廠客服撥打電│ 1209至1211頁)│000-000000000000│ │4 號刑事判決(本│
│起│ │話予卓祐全,佯稱其先│⒉內政部警政署反│56號帳戶 │ │院卷九第47至49頁│
│訴│ │前交易時,因工作人員│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黃如玉 │ │反面頁) │
│書│ │疏失,將重複扣款,需│ 錄表、郵政自動├────────┤ │ │
│附│ │聯絡銀行取消交易云云│ 櫃員機交易明細│28,912元 │ │ │
│表│ │,後再假冒第一銀行客│ 表(見警卷第12│ │ │ │
│三│ │服人員以電話告知需至│ 07至1208頁、第│ │ │ │
│編│ │提款機取消設定云云,│ 1213頁) │ │ │ │
│號│ │致卓祐全陷於錯誤,而│ │ │ │ │
│07│ │依指示於同日晚間9 時│ │ │ │ │
│︾│ │38分許,在彰化縣南郭│ │ │ │ │
│ │ │郵局提款機轉帳28,912│ │ │ │ │
│ │ │元至右列所示帳戶。 │ │ │ │ │
├─┼─┼──────────┼────────┼────────┼────┼────────┤
│26│梁│於101 年9 月20日凌晨│⒈梁舒雲於警詢之│第一商業銀行 │當面交付│⒈新北市政府警察│
│︽│舒│1 時許前之某時許,在│ 證述(見警卷第│中和分行帳號 │ │ 局新店分局刑事│
│即│雲│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 1313至1315頁)│000-00000000000 │ │ 案件移送書(本│
│起│ │帳號Z0000000000 刊登│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 │ 院卷四第317 至│
│訴│ │販售CASIO 相機之不實│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林均山 │ │ 318 頁) │
│書│ │拍賣訊息,於101 年9 │ 錄表、桃園縣政├────────┤ │⒉林均山於警詢之│
│附│ │月20日凌晨1 時許,梁│ 府警察局中壢分│12,100元 │ │ 證述(本院卷四│
│表│ │舒雲上網瀏覽拍賣網頁│ 局大崙派出所受│ │ │ 第319 至320 頁│
│三│ │後誤信有販售之事實,│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編│ │而陷於錯誤下標,並依│ 三聯單(見警卷│ │ │ │
│號│ │指示於同日凌晨2 時5 │ 第1311至1312頁│ │ │ │
│21│ │分許,在桃園市住處以│ 、第1316頁) │ │ │ │
│︾│ │網路銀行轉帳12,100元│ │ │ │ │
│ │ │至右列所示帳戶。 │ │ │ │ │
├─┼─┼──────────┼────────┼────────┼────┼────────┤
│27│葉│於101 年9 月20日下午│⒈葉玲君於警詢之│第一商業銀行 │當面交付│⒈新北市政府警察│
│︽│玲│4 時許前之某時許,在│ 證述(見警卷第│中和分行帳號 │ │ 局新店分局刑事│
│即│君│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 1319至1321頁)│000-00000000000 │ │ 案件移送書(本│
│起│ │登販售HTC 手機之不實│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 │ 院卷四第317 至│
│訴│ │拍賣訊息,於101 年9 │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林均山 │ │ 318 頁) │
│書│ │月20日下午4 時許,葉│ 錄表、臺北市政├────────┤ │⒉林均山於警詢之│
│附│ │玲君上網瀏覽拍賣網頁│ 府警察局文山一│14,000元 │ │ 證述(本院卷四│
│表│ │後誤信有販售之事實,│ 局指南派出所受│ │ │ 第319 至320 頁│
│三│ │而陷於錯誤購買,並依│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編│ │指示於同日下午5 時8 │ 三聯單、中國信│ │ │ │
│號│ │分許,在臺北市某處提│ 託自動櫃員機交│ │ │ │
│22│ │款機轉帳14,000元至右│ 易明細表(見警│ │ │ │
│︾│ │列所示帳戶。 │ 卷第1317至1318│ │ │ │
│ │ │ │ 頁、第1322至13│ │ │ │
│ │ │ │ 23頁) │ │ │ │
├─┼─┼──────────┼────────┼────────┼────┼────────┤
│28│陳│於101 年9 月20日晚間│⒈陳韋汝於警詢之│第一商業銀行 │當面交付│⒈新北市政府警察│
│︽│韋│8 時許前之某時許,在│ 證述(見警卷第│中和分行帳號 │ │ 局新店分局刑事│
│即│汝│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 1326至1327頁)│000-00000000000 │ │ 案件移送書(本│
│起│ │登販售三星牌S3手機之│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 │ 院卷四第317 至│
│訴│ │不實拍賣訊息,於101 │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林均山 │ │ 318 頁) │
│書│ │年9 月20日晚間8 時許│ 錄表、臺中市政├────────┤ │⒉林均山於警詢之│
│附│ │,陳韋汝上網瀏覽拍賣│ 府警察局第六分│4,900元 │ │ 證述(本院卷四│
│表│ │網頁後誤信有販售之事│ 局西屯派出所受│ │ │ 第319 至320 頁│
│三│ │實,而陷於錯誤下標,│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編│ │並依指示於同日晚間9 │ 三聯單、郵政自│ │ │ │
│號│ │時16分許,在臺中市某│ 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23│ │處提款機轉帳4,900 元│ 細表(見警卷第│ │ │ │
│︾│ │至右列所示帳戶。 │ 1324至1325頁、│ │ │ │
│ │ │ │ 第1328至1329頁│ │ │ │
│ │ │ │ ) │ │ │ │
├─┼─┼──────────┼────────┼────────┼────┼────────┤
│29│周│於101 年9 月21日(起│⒈周亭亭於警詢之│第一商業銀行 │當面交付│⒈新北市政府警察│
│︽│亭│訴書誤載為101 年9 月│ 證述(見警卷第│中和分行帳號 │ │ 局新店分局刑事│
│即│亭│20日)下午5 時許,假│ 1332至1333頁)│000-00000000000 │ │ 案件移送書(本│
│起│ │冒雅虎奇摩拍賣賣家便│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 │ 院卷四第317 至│
│訴│ │宜生活館客服人員撥打│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林均山 │ │ 318 頁) │
│書│ │電話予周亭亭,佯稱其│ 錄表、臺北市政├────────┤ │⒉林均山於警詢之│
│附│ │先前購物時誤設定分期│ 府警察局信義分│25,017元 │ │ 證述(本院卷四│
│表│ │付款12期,需聯繫銀行│ 局六張犁派出所│ │ │ 第319 至320 頁│
│三│ │處理云云,後再假冒中│ 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編│ │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以│ 案三聯單、彰化│ │ │ │
│號│ │電話告知需至提款機取│ 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24│ │消設定云云,致周亭亭│ 交易明細表(見│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 警卷第1330至13│ │ │ │
│ │ │同日下午5 時56分許,│ 31頁、第1334至│ │ │ │
│ │ │在臺北市中山區大直街│ 1335頁) │ │ │ │
│ │ │70號實踐大學內提款機│ │ │ │ │
│ │ │轉帳25,017元至右列所│ │ │ │ │
│ │ │示帳戶。 │ │ │ │ │
├─┼─┼──────────┼────────┼────────┼────┼────────┤
│30│顏│於101 年9 月21日下午│⒈顏紫安於警詢之│第一商業銀行 │當面交付│⒈新北市政府警察│
│︽│紫│6 時29分許,假冒雅虎│ 證述(參見警卷│中和分行帳號 │ │ 局新店分局刑事│
│即│安│奇摩拍賣賣家安晴公司│ 第1338至1339頁│000-00000000000 │ │ 案件移送書(本│
│起│ │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顏│ ) │號帳戶 │ │ 院卷四第317 至│
│訴│ │紫安,佯稱其先前購物│⒉內政部警政署反│戶名:林均山 │ │ 318 頁) │
│書│ │時因銀行人員誤設定為│ 詐騙諮詢專線紀├────────┤ │⒉林均山於警詢之│
│附│ │分期付款,需聯繫銀行│ 錄表、臺北市政│29,981元 │ │ 證述(本院卷四│
│表│ │處理云云,後再假冒聯│ 府警察局大安分│ │ │ 第319 至320 頁│
│三│ │邦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 局羅斯福路派出│ │ │ ) │
│編│ │告知需至提款機取消設│ 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號│ │定云云,致顏紫安陷於│ 報案三聯單、華│ │ │ │
│25│ │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 南商業銀行自動│ │ │ │
│︾│ │晚間7 時9 分許,在臺│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北市○○○路○段0 號│ 表(見警卷第13│ │ │ │
│ │ │台大女三舍提款機轉帳│ 36至1337頁、第│ │ │ │
│ │ │29,981元至右列所示帳│ 1340至1341頁)│ │ │ │
│ │ │戶。 │ │ │ │ │
├─┼─┼──────────┼────────┼────────┼────┼────────┤
│31│陳│於101 年9 月21日晚間│⒈陳建亦於警詢之│第一商業銀行 │當面交付│⒈新北市政府警察│
│︽│建│8 時許,假冒雅虎奇摩│ 證述(見警卷第│中和分行帳號 │ │ 局新店分局刑事│
│即│亦│拍賣輕鬆付員工撥打電│ 1344至1345頁)│000-00000000000 │ │ 案件移送書(本│
│起│ │話予陳建亦,佯稱其先│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 │ 院卷四第317 至│
│訴│ │前購物時因誤設定分期│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林均山 │ │ 318 頁) │
│書│ │付款,將造成連續扣款│ 錄表、新北市政├────────┤ │⒉林均山於警詢之│
│附│ │,需至提款機取消設定│ 府警察局蘆洲分│24,998元 │ │ 證述(本院卷四│
│表│ │云云,致陳建亦陷於錯│ 局八里分駐所受│ │ │ 第319 至320 頁│
│三│ │誤,而依指示於同日晚│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編│ │間8 時22分許,在新北│ 三聯單、八里區│ │ │ │
│號│ │市某處提款機轉帳24,9│ 農會自動櫃員機│ │ │ │
│26│ │98元至右列所示帳戶。│ 交易明細表(見│ │ │ │
│︾│ │ │ 警卷第1342至13│ │ │ │
│ │ │ │ 43頁、第1346至│ │ │ │
│ │ │ │ 1347頁) │ │ │ │
├─┼─┼──────────┼────────┼────────┼────┼────────┤
│32│黃│於101 年9 月20日晚間│⒈黃雅萍於警詢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當面交付│⒈新北市政府警察│
│︽│雅│9 時36分許,假冒PG購│ 證述(見警卷第│帳號 │ │ 局三重分局刑事│
│即│萍│物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 1350至1351頁)│000-000000000000│ │ 案件移送書(本│
│起│ │話予黃雅萍,佯稱其先│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 │ 院卷四第322 頁│
│訴│ │前購物時因業務人員疏│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陳彥璋 │ │ ) │
│書│ │失誤設定為分期約定轉│ 錄表、臺中市政├────────┤ │⒉陳彥璋於警詢之│
│附│ │帳,將連續扣款12個月│ 府警察局霧峰分│120,000元 │ │ 證述(本院卷四│
│表│ │,需聯繫郵局處理云云│ 局十九甲派出所│ │ │ 第323 至327 頁│
│三│ │,後再假冒郵局人員電│ 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編│ │話告知需以ibon解除設│ 案三聯單、中國├────────┼────┼────────┤
│號│ │定,並至銀行匯款清空│ 信託商業銀行匯│中華郵政三重中興│當面交付│⒈新北市政府警察│
│27│ │帳戶云云,致黃雅萍陷│ 款申請書(見警│橋郵局帳號 │ │ 局三重分局刑事│
│︾│ │於錯誤,而依指示於翌│ 卷第1348至1349│000-000000000000│ │ 案件移送書(本│
│ │ │日即21日下午2 時許,│ 頁、第1353至13│76號帳戶 │ │ 院卷四第322 頁│
│ │ │在臺中市中國信託銀行│ 54頁) │戶名:陳彥璋 │ │ ) │
│ │ │大里分行接續匯款共22│ ├────────┤ │⒉陳彥璋於警詢之│
│ │ │0,000 元至右列所示帳│ │100,000元 │ │ 證述(本院卷四│
│ │ │戶。 │ │ │ │ 第323 至327 頁│
│ │ │ │ │ │ │ ) │
├─┼─┼──────────┼────────┼────────┼────┼────────┤
│33│黃│於101 年9 月22日晚間│⒈黃姿君於警詢之│元大商業銀行 │當面交付│⒈新北市政府警察│
│︽│姿│11時44分許前之某時許│ 證述(見警卷第│蘆洲分行帳號 │ │ 局蘆洲分局刑事│
│即│君│,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1357至1358頁)│000-000000000000│ │ 案件移送書(本│
│起│ │上以帳號Z0000000000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36號帳戶 │ │ 院卷四第331 至│
│訴│ │、賣家尤秀蘭刊登販售│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翁家祥 │ │ 333 頁) │
│書│ │洗衣機、冰箱、電視之│ 錄表、臺北市政├────────┤ │⒉翁家祥於警詢之│
│附│ │不實拍賣訊息,於101 │ 府警察局士林分│26,015元 │ │ 證述(本院卷四│
│表│ │年9 月22日晚間11時44│ 局文林派出所受│ │ │ 第334 至344 頁│
│三│ │分許,黃姿君上網瀏覽│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編│ │拍賣網頁後誤信有販售│ 三聯單、玉山銀│ │ │ │
│號│ │之事實,而陷於錯誤下│ 行網路銀行交易│ │ │ │
│28│ │標,並依指示於同日晚│ 明細查詢、雅虎│ │ │ │
│︾│ │間11時47分許,在臺北│ 奇摩拍賣網頁列│ │ │ │
│ │ │市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 印資料(見警卷│ │ │ │
│ │ │26,015元至右列所示帳│ 第1355至1356頁│ │ │ │
│ │ │戶。 │ 、第1359至1361│ │ │ │
│ │ │ │ 頁) │ │ │ │
├─┼─┼──────────┼────────┼────────┼────┼────────┤
│34│蔡│於101 年9 月23日上午│⒈蔡國榮於警詢之│華南商業銀行 │交付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
│︽│國│8 時7 分許,假冒雅虎│ 證述(見警卷第│龍江分行帳號 │ │ 局中和第二分局│
│即│榮│奇摩拍賣賣家小婷撥打│ 1364至1365頁)│000-000000000000│ │ 刑事案件移送書│
│起│ │電話予蔡國榮,佯稱其│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 │ (本院卷五第2 │
│訴│ │先前購物時因作業人員│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吳維光 │ │ 至3 頁) │
│書│ │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需│ 錄表、高雄市政├────────┤ │⒉吳維光於警詢之│
│附│ │聯繫銀行處理云云,後│ 府警察局鳳山分│29,999元 │ │ 證述(本院卷三│
│表│ │再假冒臺灣銀行人員電│ 局成功派出所受│ │ │ 第70至72頁反面│
│三│ │話告知需至提款機取消│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本院卷五第4 │
│編│ │設定云云,致蔡國榮陷│ 三聯單、郵政自│ │ │ 至6 頁反面) │
│號│ │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 動櫃員機交易明│ │ │ (辯稱遺失) │
│29│ │日晚間9 時12分許,在│ 細表(見警卷第│ │ │⒊本院102 年度簡│
│︾│ │高雄市鳳山區中山東路│ 1362至1363頁、│ │ │ 字第5516號刑事│
│ │ │郵局提款機轉帳29,999│ 第1366至1367頁│ │ │ 簡易判決(認交│
│ │ │元至右列所示帳戶。 │ ) │ │ │ 付) │
├─┼─┼──────────┼────────┼────────┼────┼────────┤
│35│李│於101 年9 月23日晚間│⒈李秉濂於警詢之│華南商業銀行 │交付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
│︽│秉│9 時許前之某時許,在│ 證述(見警卷第│龍江分行帳號 │ │ 局中和第二分局│
│即│濂│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 1372至1374頁)│000-000000000000│ │ 刑事案件移送書│
│起│ │登販售IPHONE 5手機之│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 │ (本院卷五第2 │
│訴│ │不實拍賣訊息,於101 │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吳維光 │ │ 至3 頁) │
│書│ │年9 月23日晚間9 時許│ 錄表、新竹縣政├────────┤ │⒉吳維光於警詢之│
│附│ │,李秉濂上網瀏覽拍賣│ 府警察局新埔分│38,000元、 │ │ 證述(本院卷三│
│表│ │網頁後誤信有販售之事│ 局關西分駐所受│10,000元 │ │ 第70至72頁反面│
│三│ │實,而陷於錯誤下標,│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本院卷五第4 │
│編│ │並依指示於同日22時10│ 三聯單(見警卷│ │ │ 至6 頁反面) │
│號│ │分許,在新竹縣住處以│ 第1370至1371頁│ │ │ (辯稱遺失) │
│30│ │網路ATM 轉帳共48,000│ 、第1375頁) │ │ │⒊本院102 年度簡│
│︾│ │元至右列所示帳戶。 │ │ │ │ 字第5516號刑事│
│ │ │ │ │ │ │ 簡易判決(認交│
│ │ │ │ │ │ │ 付) │
├─┼─┼──────────┼────────┼────────┼────┼────────┤
│36│李│於101 年9 月23日下午│⒈李芷柔於警詢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當面交付│⒈桃園縣政府警察│
│︽│芷│3 時許前之某時許,在│ 證述(見警卷第│竹科分行帳號 │ │ 局大溪分局刑事│
│即│柔│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 1378至1380頁)│000-000000000000│ │ 案件移送書(本│
│起│ │登販售IPHONE5 手機之│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 │ 院卷五第55至56│
│訴│ │不實拍賣訊息,於101 │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蘇麗君 │ │ 頁反面) │
│書│ │年9 月23日下午3 時許│ 錄表、臺北市政├────────┤ │⒉蘇麗君於警詢之│
│附│ │,李芷柔上網瀏覽拍賣│ 府警察局內湖分│24,100元 │ │ 證述(本院卷五│
│表│ │網頁後誤信有販售之事│ 局潭美派出所受│ │ │ 第57至61頁) │
│三│ │實,而陷於錯誤下標,│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編│ │並依指示於同日下午3 │ 三聯單(見警卷│ │ │ │
│號│ │時13分許,在臺北市住│ 第1376至1377頁│ │ │ │
│31│ │處以網路ATM 轉帳24,1│ 、第1381頁) │ │ │ │
│︾│ │00元至右列所示帳戶。│ │ │ │ │
├─┼─┼──────────┼────────┼────────┼────┼────────┤
│37│許│於101 年9 月23日下午│⒈許英修於警詢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當面交付│⒈桃園縣政府警察│
│︽│英│3 時40分許前之某時許│ 證述(見警卷第│竹科分行帳號 │ │ 局大溪分局刑事│
│即│修│,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1384至1385頁)│000-000000000000│ │ 案件移送書(本│
│起│ │上刊登販售IPHONE5 手│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 │ 院卷五第55至56│
│訴│ │機之不實拍賣訊息,於│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蘇麗君 │ │ 頁反面) │
│書│ │101 年9 月23日下午3 │ 錄表、新北市政├────────┤ │⒉蘇麗君於警詢之│
│附│ │時40分許,許英修上網│ 府警察局三重分│24,000元 │ │ 證述(本院卷五│
│表│ │瀏覽拍賣網頁後誤信有│ 局中興橋派出所│ │ │ 第57至61頁) │
│三│ │販售之事實,而陷於錯│ 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編│ │誤下標,並依指示於同│ 案三聯單、中國│ │ │ │
│號│ │日下午3 時59分許,在│ 信託自動櫃員機│ │ │ │
│32│ │新北市某處提款機轉帳│ 交易明細表(見│ │ │ │
│︾│ │24,000元至右列所示帳│ 警卷第1382至13│ │ │ │
│ │ │戶。 │ 83頁、第1386至│ │ │ │
│ │ │ │ 1387頁) │ │ │ │
├─┼─┼──────────┼────────┼────────┼────┼────────┤
│38│洪│於101 年9 月23日下午│⒈洪政豪於警詢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當面交付│⒈桃園縣政府警察│
│︽│政│5 時53分許前之某時許│ 證述(見警卷第│竹科分行帳號 │ │ 局大溪分局刑事│
│即│豪│,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1390至1391頁)│000-000000000000│ │ 案件移送書(本│
│起│ │上刊登販售NEWIPAD 之│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 │ 院卷五第55至56│
│訴│ │不實拍賣訊息,於101 │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蘇麗君 │ │ 頁反面) │
│書│ │年9 月23日,洪政豪上│ 錄表、臺中市政├────────┤ │⒉蘇麗君於警詢之│
│附│ │網瀏覽拍賣網頁後誤信│ 府警察局烏日分│12,000元 │ │ 證述(本院卷五│
│表│ │有販售之事實,而陷於│ 局犁份派出所受│ │ │ 第57至61頁) │
│三│ │錯誤下標,並依指示於│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編│ │同日下午5 時53分許,│ 三聯單、中國信│ │ │ │
│號│ │在臺中市龍井區遠東街│ 託自動櫃員機交│ │ │ │
│33│ │3 號統一超商提款機轉│ 易明細表(見警│ │ │ │
│︾│ │帳12,000元(起訴書誤│ 卷第1388至1389│ │ │ │
│ │ │載為24,000元)至右列│ 頁、第1392至13│ │ │ │
│ │ │所示帳戶。 │ 93頁) │ │ │ │
├─┼─┼──────────┼────────┼────────┼────┼────────┤
│39│邱│於101 年9 月23日下午│⒈邱吉峰於警詢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當面交付│⒈桃園縣政府警察│
│︽│吉│5 時53分前之某時許( │ 證述(見警卷第│竹科分行帳號 │ │ 局大溪分局刑事│
│即│峰│起訴書誤載為下午6 時│ 1397至1399頁)│000-000000000000│ │ 案件移送書(本│
│起│ │17分許) ,假冒郵局主│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 │ 院卷五第55至56│
│訴│ │任撥打電話予邱吉峰,│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蘇麗君 │ │ 頁反面) │
│書│ │佯稱其先前在露天拍賣│ 錄表、金門縣政├────────┤ │⒉蘇麗君於警詢之│
│附│ │網站購物時誤設定為分│ 府警察局金湖分│28,058元 │ │ 證述(本院卷五│
│表│ │期付款,需至提款機取│ 局金湖派出所受│ │ │ 第57至61頁) │
│三│ │消設定云云,致邱吉峰│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編│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 三聯單、郵政自│ │ │ │
│號│ │同日下午5 時53分許,│ 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34│ │在金門山外郵局提款機│ 細表(見警卷第│ │ │ │
│︾│ │轉帳28,058元至右列所│ 1395至1396頁、│ │ │ │
│ │ │示帳戶。 │ 第1400至1401頁│ │ │ │
│ │ │ │ ) │ │ │ │
├─┼─┼──────────┼────────┼────────┼────┼────────┤
│40│林│於101 年9 月23日下午│⒈林怡珍於警詢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當面交付│⒈桃園縣政府警察│
│︽│怡│5 時7 分許,假冒國民│ 證述(見警卷第│竹科分行帳號 │ │ 局大溪分局刑事│
│即│珍│服飾網站服務人員撥打│ 1404至1405頁)│000-000000000000│ │ 案件移送書(本│
│起│ │電話予林怡珍,佯稱其│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 │ 院卷五第55至56│
│訴│ │先前購物時因人員疏失│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蘇麗君 │ │ 頁反面) │
│書│ │誤設定分期付款,需聯│ 錄表、宜蘭縣政├────────┤ │⒉蘇麗君於警詢之│
│附│ │繫郵局處理云云,後再│ 府警察局羅東分│18,019元、 │ │ 證述(本院卷五│
│表│ │假冒郵局客服人員告知│ 局開羅派出所受│13,456元 │ │ 第57至61頁) │
│三│ │需至提款機取消設定云│ 理刑事案件報案├────────┼────┼────────┤
│編│ │云,致林怡珍陷於錯誤│ 三聯單、中國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寄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號│ │,而依指示於同日下午│ 託自動櫃員機交│南東分行帳號 │置物櫃 │103 年度易字第42│
│35│ │5 時57分許、6 時許、│ 易明細表、台新│000-000000000000│ │6 號刑事判決(本│
│︾│ │6 時33分許、6 時37分│ 銀行自動櫃員機│17號帳戶 │ │院卷九第45至46頁│
│ │ │許、6 時41分許、6 時│ 交易明細表(見│戶名:鄭尉廷 │ │反面頁) │
│ │ │44分許,在宜蘭縣某處│ 警卷第1402至14├────────┤ │ │
│ │ │提款機接續轉帳共148,│ 03頁、第1406至│29,000元、 │ │ │
│ │ │475 元至右列所示帳戶│ 1408頁) │30,000元、 │ │ │
│ │ │。 │ │12,000元、 │ │ │
│ │ │ │ │29,000元、 │ │ │
│ │ │ │ │17,000元 │ │ │
├─┼─┼──────────┼────────┼────────┼────┼────────┤
│41│李│於101 年9 月24日下午│⒈李孟羽於警詢之│彰化商業銀行 │交付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
│︽│孟│4 時28分許前之某時許│ 證述(見警卷第│立德分行帳號 │ │ 局中和第二分局│
│即│羽│,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 1410至1411頁)│000-000000000000│ │ 刑事案件移送書│
│起│ │帳號weslee888 刊登販│⒉內政部警政署反│00號帳戶 │ │ (本院卷五第2 │
│訴│ │售IPHONE5 手機之不實│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吳維光 │ │ 至3 頁) │
│書│ │拍賣訊息,於101 年9 │ 錄表、臺南市政├────────┤ │⒉吳維光於警詢之│
│附│ │月24日,李孟羽上網瀏│ 府警察局第六分│28,000元 │ │ 證述(本院卷三│
│表│ │覽拍賣網頁後誤信有販│ 局鹽埕派出所受│ │ │ 第70至72頁反面│
│三│ │售之事實,而陷於錯誤│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本院卷五第4 │
│編│ │下標,並依指示於同日│ 三聯單、郵政自│ │ │ 至6 頁反面) │
│號│ │下午4 時28分許,在臺│ 動櫃員機交易明│ │ │ (辯稱遺失) │
│36│ │南市○○路0 段000 號│ 細表(見警卷第│ │ │⒊本院102 年度簡│
│︾│ │郵局提款機轉帳28,000│ 1409頁、第1412│ │ │ 字第5516號刑事│
│ │ │元至右列所示帳戶。 │ 至1413頁) │ │ │ 簡易判決(認交│
│ │ │ │ │ │ │ 付) │
├─┼─┼──────────┼────────┼────────┼────┼────────┤
│42│戴│於101 年9 月24日下午│⒈戴習丞於警詢之│彰化商業銀行 │交付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
│︽│習│3 時許前之某時許,在│ 證述(見警卷第│立德分行帳號 │ │ 局中和第二分局│
│即│丞│露天拍賣網站上以帳號│ 1416頁) │000-000000000000│ │ 刑事案件移送書│
│起│ │h0000000刊登販售IPHO│⒉內政部警政署反│00號帳戶 │ │ (本院卷五第2 │
│訴│ │NE手機之不實拍賣訊息│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吳維光 │ │ 至3 頁) │
│書│ │,於101 年9 月24日下│ 錄表、桃園縣政├────────┤ │⒉吳維光於警詢之│
│附│ │午3 時許,戴習丞上網│ 府警察局楊梅分│9,000元 │ │ 證述(本院卷三│
│表│ │瀏覽拍賣網頁後誤信有│ 局草湳派出所受│ │ │ 第70至72頁反面│
│三│ │販售之事實,而陷於錯│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本院卷五第4 │
│編│ │誤下標,並依指示於同│ 三聯單、彰化銀│ │ │ 至6 頁反面) │
│號│ │日下午5 時許,在桃園│ 行自動櫃員機交│ │ │ (辯稱遺失) │
│37│ │市楊梅區中興路80巷口│ 易明細表(見警│ │ │⒊本院102 年度簡│
│︾│ │彰化銀行提款機轉帳9,│ 卷第1414至1415│ │ │ 字第5516號刑事│
│ │ │000 元至右列所示帳戶│ 頁、第1417至14│ │ │ 簡易判決(認交│
│ │ │。 │ 18頁) │ │ │ 付) │
├─┼─┼──────────┼────────┼────────┼────┼────────┤
│43│林│於101 年9 月24日下午│⒈林政賢於警詢之│彰化商業銀行 │交付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
│︽│政│6 時許前之某時許,在│ 證述(見警卷第│立德分行帳號 │ │ 局中和第二分局│
│即│賢│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 1421至1423頁)│000-000000000000│ │ 刑事案件移送書│
│起│ │帳號h0000000刊登販售│⒉內政部警政署反│00號帳戶 │ │ (本院卷五第2 │
│訴│ │IPHONE5 手機之不實拍│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吳維光 │ │ 至3 頁) │
│書│ │賣訊息,於101 年9 月│ 錄表、高雄市政├────────┤ │⒉吳維光於警詢之│
│附│ │24日,林政賢上網瀏覽│ 府警察局苓雅分│28,000元 │ │ 證述(本院卷三│
│表│ │拍賣網頁後誤信有販售│ 局成功路派出所│ │ │ 第70至72頁反面│
│三│ │之事實,而陷於錯誤下│ 受理刑事案件報│ │ │ ;本院卷五第4 │
│編│ │標,並依指示於同日下│ 案三聯單、林政│ │ │ 至6 頁反面) │
│號│ │午6 時許,在高雄市自│ 賢所有台新國際│ │ │ (辯稱遺失) │
│38│ │強三路22號全家便利商│ 商業銀行苓雅分│ │ │⒊本院102 年度簡│
│︾│ │店提款機轉帳28,000元│ 行存簿封面及內│ │ │ 字第5516號刑事│
│ │ │至右列所示帳戶。 │ 頁影本(見警卷│ │ │ 簡易判決(認交│
│ │ │ │ 第1419至1420頁│ │ │ 付) │
│ │ │ │ 、第1424至1425│ │ │ │
│ │ │ │ 頁) │ │ │ │
├─┼─┼──────────┼────────┼────────┼────┼────────┤
│44│陳│於101 年7 月25日晚間│⒈陳純甘於警詢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當面交付│本院102 年度簡字│
│︽│純│9 時許,假冒PCHOME網│ 證述(見警卷第│新莊分行帳號 │ │第783 號刑事簡易│
│即│甘│站人員撥打電話予陳純│ 1578至1579頁)│000-000000000000│ │判決(本院卷九第│
│起│ │甘,佯稱其先前購物時│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號帳戶 │ │39至41頁) │
│訴│ │因作業疏失,將造成重│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林雅婷 │ │ │
│書│ │複扣款12次云云,後再│ 錄表、高雄市政├────────┤ │ │
│附│ │假冒玉山銀行人員以電│ 府警察局鼓山分│22,051元、 │ │ │
│表│ │話告知需至提款機取消│ 局龍華派出所受│2,746元、 │ │ │
│四│ │設定云云,致陳純甘陷│ 理刑事案件報案│7,067元、 │ │ │
│編│ │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 三聯單、郵政自│1,271元、 │ │ │
│號│ │日晚間10時25分許、10│ 動櫃員機交易明│3,353元 │ │ │
│25│ │時41分許、10時44分許│ 細表(見警卷第│ │ │ │
│︾│ │、10時46分許、10時49│ 1576頁、第1580│ │ │ │
│ │ │分許,在高雄市鼓山區│ 至1582頁) │ │ │ │
│ │ │文信路327 號凹仔底郵│ │ │ │ │
│ │ │局接續轉帳共36,488元│ │ │ │ │
│ │ │至右列所示帳戶。 │ │ │ │ │
├─┼─┼──────────┼────────┼────────┼────┼────────┤
│45│薛│於101 年9 月22日晚間│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元大商業銀行 │當面交付│⒈新北市政府警察│
│︽│光│7 時58分許,假冒第一│騙案件紀錄表(見│蘆洲分行帳號 │ │ 局蘆洲分局刑事│
│即│雄│銀行經理林文華撥打電│警卷第1368至1369│000-000000000000│ │ 案件移送書(本│
│起│ │話予薛光雄,致薛光雄│頁) │36號帳戶 │ │ 院卷四第331 至│
│訴│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戶名:翁家祥 │ │ 333 頁) │
│書│ │ (轉帳) 共89,912 元 │ ├────────┤ │⒉翁家祥於警詢之│
│附│ │至右列所示帳戶。 │ │89,912元 │ │ 證述(本院卷四│
│表│ │ │ │ │ │ 第334 至344 頁│
│五│ │ │ │ │ │ ) │
│編│ │ │ │ │ │ │
│號│ │ │ │ │ │ │
│03│ │ │ │ │ │ │
│︾│ │ │ │ │ │ │
├─┼─┼──────────┼────────┼────────┼────┼────────┤
│46│歐│於101 年9 月18日下午│⒈歐俊言於警詢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當面交付│⒈新北市政府警察│
│︽│俊│6 時許,假冒露天拍賣│ 證述(見警卷第│南京東路分行帳號│ │ 局刑事警察大隊│
│即│言│賣家撥打電話予歐俊言│ 1585至1586頁)│000-000000000000│ │ 刑事案件移送書│
│起│ │,佯稱其先前購物因誤│⒉內政部警政署反│00號帳戶 │ │ (本院卷五第31│
│訴│ │設分期付款,將導致連│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呂浩霖 │ │ 9 至322 頁) │
│書│ │續扣款12個月云云,後│ 錄表、新北市政├────────┤ │⒉呂浩霖於警詢之│
│附│ │再假冒郵局客服人員以│ 府警察局永和分│30,000元、 │ │ 證述(本院卷五│
│表│ │電話告知需至自動櫃員│ 局永和派出所受│30,000元 │ │ 第316 至318 頁│
│五│ │機取消分期付款設定云│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編│ │云,致歐俊言陷於錯誤│ 三聯單、土地銀├────────┼────┼────────┤
│號│ │,而依指示於同日晚間│ 行暨台新銀行自│台灣土地銀行 │親放 │任昱婷於警詢之證│
│04│ │7 時46分許、8 時34分│ 動櫃員機交易明│忠孝分行帳號 │置物櫃 │述(本院卷五第32│
│︾│ │許、8 時38分許,在臺│ 細表(見警卷第│000-000000000000│ │6 至330 頁) │
│ │ │北市和平東路3 段土地│ 1583至1584頁、│號帳戶 │ │ │
│ │ │銀行、臺北市和平東路│ 第1587至第1589│戶名:任昱婷 │ │ │
│ │ │1 段台新銀行陸續匯款│ 頁) ├────────┤ │ │
│ │ │共90,000元至右列所示│ │30,000元 │ │ │
│ │ │帳戶。 │ │ │ │ │
├─┼─┼──────────┼────────┼────────┼────┼────────┤
│47│張│於101 年9 月18日晚間│⒈張淑敏於警詢之│中華郵政臺北 │當面交付│⒈新北市政府警察│
│︽│淑│9 時許,假冒雅虎奇摩│ 證述(見警卷第│華江橋郵局帳號 │ │ 局刑事警察大隊│
│即│敏│拍賣賣家撥打電話予張│ 1592至1593頁)│000-000000000000│ │ 刑事案件移送書│
│起│ │淑敏,佯稱其先前購物│⒉內政部警政署反│36號帳戶 │ │ (本院卷五第31│
│訴│ │因誤設定分期付款,將│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呂浩霖 │ │ 9 至322 頁) │
│書│ │連續扣款,需至提款機│ 錄表、基隆市警├────────┤ │⒉呂浩霖於警詢之│
│附│ │取消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察局第三分局偵│29,980元 │ │ 證述(本院卷五│
│表│ │,致張淑敏陷於錯誤,│ 查隊受理刑事案│ │ │ 第316 至318 頁│
│五│ │而依指示於同日晚間10│ 件報案三聯單、│ │ │ ) │
│編│ │時34分許,在基隆百福│ 郵政自動櫃員機│ │ │ │
│號│ │郵局提款機轉帳29,980│ 交易明細表(見│ │ │ │
│05│ │元至右列所示帳戶。 │ 警卷第1590頁、│ │ │ │
│︾│ │ │ 第1594至1595頁│ │ │ │
│ │ │ │ ) │ │ │ │
├─┼─┼──────────┼────────┼────────┼────┼────────┤
│48│郭│於101 年9 月18日晚間│⒈郭宇倩於警詢之│中華郵政臺北 │當面交付│⒈新北市政府警察│
│︽│宇│8 時30分許,假冒網路│ 證述(見警卷第│華江橋郵局帳號 │ │ 局刑事警察大隊│
│即│倩│購物廠商撥打電話予郭│ 1598至1599頁)│000-000000000000│ │ 刑事案件移送書│
│起│ │宇倩,佯稱其先前購物│⒉內政部警政署反│36號帳戶 │ │ (本院卷五第31│
│訴│ │因誤設定分期付款,將│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呂浩霖 │ │ 9 至322 頁) │
│書│ │連續扣款,需至提款機│ 錄表、臺中市政├────────┤ │⒉呂浩霖於警詢之│
│附│ │取消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府警察局烏日分│14,394元 │ │ 證述(本院卷五│
│表│ │,致郭宇倩陷於錯誤,│ 局犁份派出所受│ │ │ 第316 至318 頁│
│五│ │而依指示於同日晚間11│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編│ │時3 分許,在台中市龍│ 三聯單、台新銀│ │ │ │
│號│ │井區新興路21號全家超│ 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06│ │商提款機轉帳14,394元│ 易明細表(見警│ │ │ │
│︾│ │至右列所示帳戶。 │ 卷第1596頁、第│ │ │ │
│ │ │ │ 1600至1601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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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呂│於101 年9 月18日晚間│⒈呂志哲於警詢之│中華郵政臺北華江│當面交付│⒈新北市政府警察│
│︽│志│11時許前之某時許,在│ 證述(見警卷第│橋郵局帳號 │ │ 局刑事警察大隊│
│即│哲│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 1604至1007頁)│000-000000000000│ │ 刑事案件移送書│
│起│ │帳號scott0577 刊登販│⒉內政部警政署反│36號帳戶 │ │ (本院卷五第31│
│訴│ │售奇美牌電視機之不實│ 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名:呂浩霖 │ │ 9 至322 頁) │
│書│ │拍賣訊息,於101 年9 │ 錄表、新北市政├────────┤ │⒉呂浩霖於警詢之│
│附│ │月18日晚間11時許,呂│ 府警察局海山分│15,000元 │ │ 證述(本院卷五│
│表│ │志哲上網瀏覽拍賣網頁│ 局海山派出所受│ │ │ 第316 至318 頁│
│五│ │後誤信有販售之事實,│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編│ │而陷於錯誤下標,並依│ 三聯單、台新銀│ │ │ │
│號│ │指示於同日晚間11時10│ 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07│ │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 易明細表(見警│ │ │ │
│︾│ │長安街全家超商提款機│ 卷第1602頁、第│ │ │ │
│ │ │轉帳15,000元至右列所│ 1608至1609頁)│ │ │ │
│ │ │示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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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附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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