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簡,4582,2016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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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45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天濠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65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藍天濠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提供賭博網站之帳號密碼予他人,而幫助經營地下香港六合彩之賭博集團成員以聚眾賭博營利,漠視法令禁止,助長投機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個人生活狀況(見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警訊筆錄所陳個人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6506號
被 告 藍天濠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藍天濠基於幫助姓名年籍不詳之賭博集團成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2月間某日,在新北市板橋區某市場,將向賭博集團成員索取之「555」網站(網址為:http://www.kup555.net )使用者帳號及密碼後,提供陳惠萍(涉嫌賭博罪嫌部分,業經本署以105年度偵字第650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予不特定賭客簽賭,其賭博方式係由賭客自「香港六合彩」號碼中任意選號,並以「二星」、「三星」等方式供賭客任意簽賭,「二星」每注之賭資為新臺幣(下同)75元,「三星」每注為67元,「四星」每注則為60元,再以賭客簽選之號碼核對當期開獎號碼,作為有無中獎之依據,如賭客簽中當期「二星」、「三星」、「四星」者,每注分別可贏得5,700元、5萬7,000元、70萬元,若未簽中,賭金則歸賭博集團所有,陳惠萍並以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路輸入上開帳號密碼,將賭客資料登錄後,以每注抽取1元佣金之方式牟利。
嗣因藍天濠於105年1月2日23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新海路某快炒店內,及新北市新莊區中華路2段之「首部曲KTV」店內,要求陳惠萍為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忠」賭客積欠之賭債簽立本票負責(涉嫌妨害自由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陳惠萍遂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藍天濠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惠萍於警詢之證述及證人高駿為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555網站網頁截圖、翻拍之LINE對話紀錄、借據各乙份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前段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第268條後段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
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賭博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檢 察 官 鍾維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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