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簡,6262,2016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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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6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祈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毒偵字第7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祈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所載「勘查採證同意書」應更正為「勘察採證同意書」、並補充「(檢體編號:A0000000號)」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按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

是核被告陳祈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受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及刑事制裁之處遇程序,本應知所警惕,竟仍再次漠視法令禁制施用毒品,不惟戕害自身健康,對社會風氣亦足生重大影響,顯無戒除毒癮惡習之決心,殊非可取;

惟考量施用毒品者均具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應側重以醫學治療、心理矯治處理為宜,另兼衡其犯後態度、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周靖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婉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7082號
被 告 陳祈瑋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
弄0號3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祈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5369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自民國101 年10月16日起至103 年4 月15日止;
於前開緩起訴期間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前開緩起訴處分並經撤銷後提起公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57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2 罪刑並經同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51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於103年2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2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4 年10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悟,,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5 年4 月22日3 時許,在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某酒店內,吞食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藥丸,以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 1次。
嗣於105年4 月23日0 時30分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挪威森林汽車旅館603 號房查獲,並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MDA 、MDMA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陳祈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5 月10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編號及姓名對照表、勘查採證同意書各1 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足參,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張君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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