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簡,6268,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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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6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毒偵字第7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明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至第2 行「經臺灣板橋新北地方法院」應更正為「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欄一第7 行「定應執行刑8 月確定」應更正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同欄二第3 行「於105 年7 月18日凌晨某許」應更正為「於105 年7 月15日凌晨某許」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前有如上開及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再犯本案,顯見其並未戒除毒癮,惟念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7182號
被 告 吳明杰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街0巷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
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吳明杰於民國 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新北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 101年度毒聲字第103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於102年5月24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於102年5月30日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2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因槍砲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定應執行刑8月確定,並於 103年7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吳明杰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及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7月18日凌晨某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夢享家社區辦公室內,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燻烤後,以所生煙霧吸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次。
嗣於 105年7月15日2時20分許,經警得吳明杰同意,在上址搜索,扣得不具殺傷力之散彈槍 1把及有殺傷力之霰彈槍子彈1顆、包裝槍彈所用之白色塑膠提袋 1只、保鮮膜1張(所涉槍砲案件另提起公訴),復於同日10時許,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知上情。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吳明杰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10989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109893)。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其於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李宗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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