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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64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朝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24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朝詠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於103年11月12日12時10分前之某時許」應更正為「於102年間某時許」;
第8行「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應補充為「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其姐宋雪鳳及姐夫謝委宸住處。」
;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㈤「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MDMA之各色錠劑。」
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其行為殊屬不當,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按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
而刑法第38條第2項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等規定,亦先後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是本案有關沒收部分之諭知,皆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1日施行之前揭相關規定論處。
從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鑑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而前開編號1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瓊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 │
├───┼─────────┼─────────┼─────────┤
│1 │褐色細結晶 │2 包(驗餘淨重1.02│甲基安非他命 │
│ │ │94公克) │ │
├───┼─────────┼─────────┼─────────┤
│2 │黃色圓形錠劑 │1粒(驗餘淨重0.297│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
│ │ │4公克 ) │份 │
├───┼─────────┼─────────┼─────────┤
│3 │褐色圓形錠劑 │1袋(驗餘淨重0.609│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
│ │ │3公克) │份 │
├───┼─────────┼─────────┼─────────┤
│4 │綠色圓形錠劑 │2粒(驗餘淨重0.524│含有 MDMA成份 │
│ │ │6公克) │ │
├───┼─────────┼─────────┼─────────┤
│5 │米白色圓形錠劑 │2粒(驗餘淨重0.556│含有 MDMA成份 │
│ │ │6公克) │ │
├───┼─────────┼─────────┼─────────┤
│6 │粉紅色圓形錠劑 │1粒(驗餘淨重0.262│含有 MDMA成份 │
│ │ │4公克) │ │
├───┼─────────┼─────────┼─────────┤
│7 │藍色圓形錠劑 │2粒(驗餘淨重0.645│含有 MDMA成份 │
│ │ │0公克) │ │
└───┴─────────┴─────────┴─────────┘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緝字第2438號
被 告 宋朝詠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新北市蘆洲戶政事務所)
現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
樓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
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宋朝詠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1月12日12時10分前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1.0294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黃色圓形錠劑1粒(驗餘淨重0.2974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褐色圓形錠劑1袋(驗餘淨重0.6093公克)、含第二級毒品MDMA之綠色、米白色、粉紅色、藍色圓形錠劑各2粒、2粒、1粒、2粒(驗餘淨重共1.9886公克),並將上開物品存放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
嗣於103年11月12日12時1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址查扣。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與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宋朝詠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告之姊宋雪鳳、姊夫謝委宸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證人即本件查獲員警徐彪峻、劉偉德、劉駿瀚、戴文華 於偵查中之結證。
(四)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搜字第1670號搜索票、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12月15日航藥鑑 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證人謝委宸與被告之簡訊對 話翻拍照片3張。
(五)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或MDMA之各色錠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MDMA之各色錠劑,均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吳育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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