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簡,6453,2016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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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6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佳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65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陸陸壹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扣案物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8683公克、0.8661公克)」均應更正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8683公克、驗餘淨重0.8661公克」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中段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8661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份在卷可參,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而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6542號
被 告 甲○○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道0段0號6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99年度少調字第140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 年3 月4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裁定不付審理確定;
復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因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4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4 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詎猶不知悔悟,於105 年7 月28日16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3 樓之住處,以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於105 年7 月28日23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8683公克、0.8661公克),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8 月1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獲毒品案件被移送者姓名、代碼對照表各1 份。
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8月12日草療鑑字第1050800224號鑑驗書。
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照片4張。
㈤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8683公克、0.8661公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張君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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