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簡,6895,2016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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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68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子懿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874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子懿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竟基於無故侵入住居之犯意」,應更正為「未經鄭呈輝許可,竟基於無故侵入住居之犯意」;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㈠「警詢及偵查中」,應更正為「偵查中」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緣由、手段、其行為對於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兼衡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8744號
被 告 莊子懿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7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子懿因服用FM2,致精神不濟,於民國105年9月25日凌晨2時30分,竟基於無故侵入住居之犯意,以不明方式,進入鄭呈輝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6樓居所(頂樓加蓋),經鄭呈輝驅趕,仍不離開上址。
二、案經鄭呈輝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莊子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鄭呈輝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現場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吳 姿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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