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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70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淯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5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淯辰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意圖逃避兵役,故意滯留他國不歸並就學就業,嚴重妨害國家徵兵及公民履行義務之公平性,所為實屬可議,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另考量被告並無刑事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素行尚可,兼衡其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法、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瓊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5525號
被 告 李淯辰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李淯辰明知自己係民國72年次之役齡男子,須接受徵兵處理,於92年8月21日出境就學後,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屆期未歸。
經新北市永和區公所分別於104年4月15日以新北永役字第1042040548號函、104年7月23日以新北永役字第1042051421號函、105年1月29日以新北永役字第24號徵兵檢查通知書催告後,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李淯辰因迄今未返國致無從傳喚到案,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之父李龍崗到庭證述屬實,復有新北市永和區72年次役男李淯辰涉嫌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新北市永和區公所104年4月15日新北永役字第1042040548號函及收件回執、104年7月23日新北永役字第1042051421號函及收件回執、105年1月29日新北永役字第24號徵兵檢查通知書及收件回執、戶籍資料、移民署入出境資料查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稽。
是被告既知悉其身為役男,未服滿兵役不得出國留學,竟於出境後滯留美國,經新北市永和區公所催告後,仍未於105年3月2日前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郭 逵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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