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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5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定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11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7 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許珮育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馥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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