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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5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明書
上列被告呂明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洪任遠
法 官 劉凱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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