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簡上,726,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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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726號
上 訴 人 李津津
即 被 告
輔 佐 人 張玲真
即 被 告之
輔 助 人
選任辯護人 張維文律師
吳存富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胡修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苡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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