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簡上附民,145,201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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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5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董仰生
被告張添堡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5號就本院105年簡上字927

號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上午10
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卓怡君
檢察官 王江濱
書記官 彭秀玉
通 譯 賴苑儒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董仰生
被 告 張添堡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張添堡願給付原告董仰生新台幣( 下同) 参萬元。
二、原告董仰生、被告張添堡之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董仰生、被告張添堡相互撤回105 年簡上字第927 號傷害部分之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董仰生
被 告 張添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卓怡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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