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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吳昌貴
被 告 石渭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劉芳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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