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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6號
原 告 黃惠鈴
被 告 蔡慶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57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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