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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翁秀香
被 告 蔡宏達
上列當事人因105 年度簡字第250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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