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簡附民,217,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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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52號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217號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224號
原 告 田 浩
法定代理人 田勝廣
被 告 李原魁
李啓銘
上列當事人因105年度簡字第2446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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